强奸犯得到了被害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还会被判刑吗?

强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司法系统必须平衡被害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因此,尽管被害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但强奸犯仍然有可能被判刑。

谅解书的出具是被害者家属表达宽恕和希望司法机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方式。这反映了被害者家属个人的意愿和立场,但并不代表法律制度会完全依照其意愿来处理案件。

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正义。因此,法庭将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对强奸犯的处罚。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以及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意愿等。

尽管被害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但法庭可能会认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维护仍然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强奸犯犯下的罪行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尊严和人权,同时也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司法系统不能简单地因为家属的谅解而对犯罪嫌疑人轻判或免于惩罚,这将对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判决过程也需要考虑到其他潜在的因素。例如,法庭可能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过和忏悔,是否有积极的改造表现以及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这些因素有助于法庭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

综上所述,虽然被害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但法庭在对强奸犯的判决中不会仅仅依据

谅解书来决定。法庭将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谅解书可以作为判决过程中的一个因素,但不会是决定性的因素。最终的判决将依法而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会的

強奸,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奸淫妇女的犯罪行为。

为打击强奸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的非法侵犯,对强奸犯罪嫌疑人不可饶恕。

尽管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强奸嫌疑人仍应被判刑。其理由如下:

1.构成强奸罪,处罚起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

2.强奸罪不在和解的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和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强奸不是民间纠纷引起,而是男方单方面故意犯罪。

2.强奸是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内条款的,似乎可以和解。但强奸罪处罚均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和解的处罚年限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求。

3.尽管強奸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由于强奸犯罪不在法定和解范围之内,因此并不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强奸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审理和判决。

这里我要指出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无效。被害人是被强奸的受害者,由于强奸犯罪的特殊性,不存在谅解和和解问题。不能拿强奸犯罪与其他犯罪等同。

审判机关根据强奸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上,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上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律师答疑:只有被害人不在或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会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否则都是直接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在强奸罪中,即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也只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而不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强奸罪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因此,即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依然不会影响公诉案件的流程,检察院依然会提起公诉,法院依然要判决。只不过,在有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当然,凡是也都有例外,在极个别的、极特殊的情况下,也确实存在因为被害人谅解而不予起诉的,我们同事办理的一个强奸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班同学关系,两个人都是大学生,平时也有一定的暧昧关系,被告人酒后将被害人强奸,被害人告诉父母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去报了案。

但是,在检察院阶段,双方的父母都见过几次面了,男方的父母态度非常诚恳,也特别好,女方的父母也觉得孩子只是一时糊涂,也不想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了,于是出具了谅解书,并主动希望检察院不予起诉,结果检察院认为这个并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坚持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同事主动提议既然双方都不想把事情搞大,而且在彼此了解后又认可对方,干脆双方结婚好了,在征询了男方和女方的意见后,双方也都同意结婚。于是就快速的领证了。领证后,检察院就觉得没有必要再追究刑责了,于是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强奸犯得到了被害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还会被判刑吗?

第一个问题,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个规定,强奸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性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个问题,刑事谅解书的出具问题。

一般来讲,只有被害人不在或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会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否则都是直接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没有她的授权,其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无法律效力。

第三个问题,谅解书能起多大作用。

谅解书能起多大作用,要根据案情综合判断。

首先,强奸罪是暴力性犯罪,属于公诉范畴,一旦犯罪事实成立就必须立案惩处,不存在所谓“私了”的问题。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原则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注意是可以,酌情,而不是应当从轻。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即便是有刑事谅解,一般也不能从轻减轻。例如假定双方是恋人关系,因为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关系被告发,后来男方积极赔偿获得刑事谅解,这种情况一般可以从轻处罚;而如果一个强奸犯,已经将被害人杀死,经侦查还涉及其他强奸案,那么这种案子即便是他赔了钱,获得了谅解,也难逃被判死刑的下场。

以上回答供参考。




首先,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所以无论被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愿意追究嫌犯的刑事责任,国家都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道理很简单,强奸行为属于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女性身心健康和性自由权利,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自然是国家打击的重点,不是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就可以免罚或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强奸犯如果希望取得谅解,直接受害人是被强奸的对象~女性,所以一般其应当是取得被害人自己的谅解,而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笔者认为可能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被害人系成年女性,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能够预判自己出具谅解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因为女性是成年人,作为直接被害人,嫌犯应当是取得被害人本人的谅解,因为被害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任何人包括被害人的亲属都无法代替被害人对嫌犯进行谅解。

因为成年女性是一个自主独立的个体,她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包括对嫌犯谅解)负责,而且这种行为不能够由她的亲属进行代替,必须由她本人做出,否则视为不是她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题目表达的意思就有不够严谨之嫌,笔者理解此种情况应该是“强奸犯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二、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被强奸致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直接被害人已经不复存在,只有间接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此种情况下,因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被害人亲属当然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嫌犯赔偿经济损失,并表达对于刑事判罚的诉求。

一般而言,强奸致死的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嫌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居多。因为这类犯罪嫌犯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反映了罪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恶劣的情形,所以一般都会依法判处极刑。

当然,现在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如果被害人亲属真心实意谅解嫌犯,不排除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会考虑谅解这一情节,进而对嫌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这只是笔者的推测,因为轻刑化是司法的大方向,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自己的女儿被强奸致死,而被害人亲属会谅解强奸犯的,这不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所以一般判处死刑的居多。

笔者以前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阿呆是一个不学无术、游手好闲之徒,四十多岁了还没有老婆,是一个远近闻名的光棍汉,而且他是一个酒鬼,经常骚扰村里的妇女,还欺负村里的老婆婆。

一次,阿呆酒后企图占村妇阿凤的“便宜”,但是阿凤五大三粗,阿呆刚溜入阿凤家趁机抱住她,就被阿凤一个回身使劲一甩,加之阿呆酒后自控力减弱,阿呆被狠狠地摔倒在地,半天没有爬起来。阿凤随即报警,之后民警以寻衅滋事对阿呆行政拘留十日。

阿呆不敢再占年轻女子的“便宜”,就打起了村里老婆婆的“主意”,因为这些老婆婆年纪大,根本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且独居者居多,便于得逞。一天阿呆喝了半斤酒,午后急于发泄性欲,他就趁机溜入孤寡老婆婆李氏卧室内,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氏自然不从。阿呆几个拳头下去,李氏连声求饶,阿呆就这样趴在李氏身上强行奸淫了她。

等待发泄完毕,阿呆才发现八十多岁的李氏竟然没有气息了,原来李氏患有严重哮喘,被阿呆强行压迫,一口气没有上来,结果窒息而亡。阿呆顿时酒醒了一大半,连滚带爬地逃离现场。

一天后,邻居王大爷串门才发现李氏已经死亡,遂报警。自然,祸害乡邻的阿呆成为重大嫌犯,很快民警就将阿呆缉拿归案。阿呆自知罪孽深重,如同竹筒倒豆子般将自己强奸并致死李氏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并主动供述了另外两起强奸同村其他老婆婆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阿呆违背人伦道德,犯罪性质卑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并以犯强奸罪,判处阿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阿呆经过死刑核准程序,被依法执行死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像李氏这个案件,假设李氏的亲属选择谅解阿呆,根据阿呆的所作所为,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对其从轻处罚,因为阿呆性侵八十多岁的老人,毫无廉耻,而且属于惯犯,可谓丧尽天良,泯灭人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依法严惩。

三、被害人系未成年女性或者丧失性防御能力的精神病人。此种情况下,因为被害人年纪小或者精神发育迟滞,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一般而言被害人亲属就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代替被害人进行民事行为,视为被害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法律认可此时被害人亲属的行为就是被害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即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视为被害人本人的谅解。

最后,无论是被害人本人对嫌犯进行谅解,亦或是被害人亲属代替被害人对嫌犯进行谅解,都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对量刑产生多大的影响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强奸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而且违背纲常伦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调解,假设嫌犯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自行进行了和解工作,并取得了被害人或者亲属的谅解,人民法院除了调查核实谅解的真实性、合法性,还会根据案情审慎对待量刑。

一般而言,即使认定谅解出于自愿,而且是真实的,对强奸犯的从轻量刑幅度也不宜过大。因为,强奸有别于故意伤害,一般故意伤害系事出有因,临时起意,属于生活琐事引发,国家倡导进行调解工作,以缓和双方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一般情况下对于故意伤害调解成功,并取得谅解的都会判处被告人缓刑。

强奸犯罪则没有任何原因,而且丧风败俗,为人不齿,属于严重损害人身权益、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以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强奸案件:阿丙以视频交友的方式认识了阿媚,阿媚是一个性格开放的女孩,不久二人进行了“裸聊”,结果阿丙偷录了阿媚裸聊的视频,并以此相威胁,逼迫阿媚与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阿丙言而无信,每次发生性关系之前都对阿媚说是最后一次,但是下一次又故伎重演,逼迫阿媚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逼无奈的阿媚只有选择报警,自然阿丙被抓获归案,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阿丙有期徒刑六年。阿丙认为量刑过重,遂上诉。后来阿丙的哥哥找到阿媚,主动赔偿五万元,换取了阿媚的谅解书,二审法院核实无误后,以被害人对阿丙予以谅解为由,对该案予以改判,以阿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阿丙虽取得谅解情节,也仅减刑二个月,可见人民法院对于强奸案件中的谅解情节,把控还是非常严格的,毕竟强奸犯罪有别于故意伤害等犯罪,这类犯罪(包括强制猥亵)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故谅解从宽的幅度不易过大。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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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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