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二十一条是怎么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条内容比较宽泛,对于试用期的具体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就是《劳动法》这部法律,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条例》、《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司法解释等

在日常中,很多人经常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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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试用期内对不符合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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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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