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人员通常被认为是公职人员,但并不一定是公务员。公职人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是指经过公开招聘、考核和聘任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受聘于政府机关并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享有特殊的权益和待遇。
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具有正式编制的员工,他们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畴。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而设立的单位,如医院、学校、研究所等。
因此,事业编制人员是从事公职工作的一类人员,但不一定具备公务员的身份。
可以确定,事业编制人员可能是公职人员,也可能不是公职人员,但100%的不是公务员。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参公人员、部分事业编制人员,也包括一些非编制人员。所以,公职人员不全是编制人员。下面我们以县城为例,说说哪些是公务员,哪些是事业编,哪些是公职人员?
①县委机关行政人员。比如: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纪委等党委部门行政人员。
②县政府机关行政人员。比如:县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卫健局等县政府行政人员。
③县人大、县政协机关行政人员、县检察院、县法院行政人员。
归纳起来,县城的公务员主要是指党委部门、政府部门、人大、政协、两院行政人员。
①公立学校在编人员。比如公立幼儿园、小学、教师等。
②公立医院在编人员。比如医院管理人员、在编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在编人员。
③文体宣传口等公益性组织在编人员。比如比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文物管理所、报社、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等在编人员。
④农林水公益性组织在编人员。主要是隶属于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水务局进行管理,包括国营林场、水源保护管理中心、农业服务中心、乡村振兴事务保障服务中心、林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渔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植保站等等在编人员。
⑤人社、财政、退役军人局、交通等公益性组织在编人员。如人才服务中心、国库支付中心、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道路运输中心、公路事务中心、离退休干部管理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青少年宫等等在编人员。
⑥群团等公益性组织在编人员。团县委、县妇联、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供销合作社等。
这里面,有部分单位是参公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虽然使用的编制为事业编,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俗称为参公人员。比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道路事务中心、县公路事务中心、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县团委、县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供销合作社等,都是参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对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①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综上可知,县城的公职人员主要是:
(一)所有县城公务员。比如县委组织部行政人员、县教育局行政人员。
(二)所有县城参公人员。比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道路事务中心、县公路事务中心、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在编人员。
(三)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比如县医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在编的管理人员,学校校长、书记、教务处主任等管理岗人员。
(四)县级国企管理人员。比如县交投集团、县城投集团、县水务公司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
(五)行政村(社区)两委干部。比如村委会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妇联主任等。
主要有以下几点关系:
①所有公务员都是公职人员。
②所有参公人员都是公职人员,也都是事业编人员。
③所有参公人员都不是公务员,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只是工资待遇和行政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④事业编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为少数。只有管理岗人员才是公职人员,而数量占大多数的医生、教师则不属于公职人员。
⑤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有编制。比如村委会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妇联主任等行政村的两委干部,虽然属于公职人员,但没有正式编制,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人员。另外,国企高管,也是公职人员,但也没有正式编制,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人员。
这个问题很简单,答案也是很简单,事业编制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绝大多数属于公职人员。
国家公务员是行政编制人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员,一般具有执法权和管理权。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分为四种。
一是参公事业人员,比如银监会人员,城管人员,环保执法人员,文化执法人员,卫生执法人员,残联工作人员等等,按照公务员来管理,待遇比较高。
二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比如气象局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交通车管所,房管站人员等等。
三是政府部分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比如医院工作人员。
四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比如设计,规划,勘探等人员。
前三种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公职人员。
本人就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等。
明确一下:事业单位在体制内的都属于公职人员,但并不是公务员。无论从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还是退休后待遇,公务员都要比事业编制人员要好。
你好,公务员的必要条件就是使用行政编制,所以事业编制人员肯定不属于公务员。不过,一部分事业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一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具体要看所在的工作岗位。
想要成为一名公务员,有四个必要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4、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所有事业编制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哪怕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参公事业单位(如银保监、气象局)的在编人员也不例外。
很多朋友把“参公管理人员”叫成“公务员”,其实是不准确的。
公职人员的概念出自《监察法》,是指履行公职、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一节,公职人员中包含以下几类事业编制人员:
1、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参公管理人员),主要指党政机关下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农经总站)中的工作人员。
3、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等等。
可以看到,不是所有的事业编制人员都是公职人员。
举个例子,公立医院中的有些在编医生、护士只从事医护工作,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那就不属于公职人员。
同理,公立学校中的有些老师只从事教学工作,也不履行公职,也不属于公职人员。
又比如,事业单位中存在一些工勤人员,只从事驾驶、文印、维修等保障服务工作,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也不属于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仅有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其它事业单位中只有从事公务、从事管理、行使公权力的在编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
2018年,中央发布了文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指出,要“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到了2021年底,教育部发布了《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三条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教师法》的修订之后,公办中小学的在编老师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不管从事什么工作,都将成为法定的公职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公办大学、幼儿园并不在这个范围内,仍然只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
感谢阅读,欢迎点赞、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页面更新:2024-02-11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