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性侵犯他人的身体和自主权。根据大多数司法体系的定义,强奸罪并不依赖于性别,而是基于行为的性质和同意的存在。因此,女性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法律定义通常是以行为的性质为准,即非法性侵犯他人的身体,而不是以性别为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其通过非法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且该行为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自愿同意,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因此,女性也应当在适用的法律下承担同样的责任。

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案例虽然相对较少,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不存在或不被法律认可。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可能使用暴力、威胁、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这符合强奸罪的定义。尽管这种情况相对较为罕见,但法律的平等原则要求对此类行为予以同等对待和追究。

重要的是要理解,强奸罪的构成与性别无关,而是基于对他人自主权的侵犯。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意愿和自主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和司法实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法律定义和司法判决应该以当地法律为准。如果您对特定司法体系的法律定义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规。

总而言之,女性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不取决于性别,而是基于行为的性质和同意的存在。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自主权和身体安全,无论其性别如何。对于任何侵犯他人自主权的行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追究和惩罚。




1986年10月,我国农村某地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女性侵害案件。犯罪人是50多岁的婆婆,她的侵害对象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妇,这样的案例还是头一回见。

犯罪人徐某与顾某是夫妻,生活在我国某一地区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经济虽不富裕,但夫妻恩爱,感情和睦,日子倒也过得不错。

后来徐某生下了儿子,时间流逝,儿子转眼长成了大小伙子,眼看到了娶媳妇的年龄。

经人介绍,徐某的儿子娶了当地的黄某。黄某长相靓丽,性格外向,小夫妻俩感情很好,徐某夫妇俩也乐得合不拢嘴。

不知是嫉妒媳妇儿好看还是什么,徐某经常看媳妇儿黄某不顺眼,俩人时不时闹一些小矛盾。

本来世间最难处的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婆媳俩闹些矛盾也很正常。媳妇儿黄某性格大大咧咧,并不放在心上,反而是婆婆徐某,将与黄某的矛盾牢记在心,心里渐渐有了疙瘩。

更让徐某生气的是,丈夫顾某对儿媳妇儿黄某的态度。

每次徐某抱怨儿媳妇时,顾某都会站在儿媳妇黄某一边,不替她说话。

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平时只是他们夫妇和儿媳妇黄某三个人一起生活。

因此,公公顾某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这一举动更引起了徐某的不满。

徐某心眼儿小,久而久之,她便觉得自己的丈夫顾某和儿媳妇黄某有什么苟且之情。

1986年10月的一天早上,顾某要去猪圈喂猪。等到了猪圈门口,顾某发现猪圈的门锁着,这才想起来猪圈的钥匙由黄某拿着。

顾某知道,黄某经常会把猪圈的钥匙放在上衣口袋里,便直接前去儿媳妇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拿钥匙。

很不巧,这一幕被心眼儿狭小的徐某看到了。

看到丈夫的举动,徐某怒火终烧,便更加怀疑丈夫和儿媳妇儿有苟且之情。

当天晚上,徐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二天下午,顾某要去大女儿家,家里只剩下婆婆徐某和儿媳妇黄某,这给徐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然而,公公顾某的离开,黄某并不知情。

当天傍晚,徐某偷偷穿上丈夫顾某的衣服,走到了黄某的房间里。徐某在确认黄某熟睡之际,毫不犹豫的向黄某扑去……

正在熟睡中的黄某,被突如其来的举动吓醒了,当时天很黑,徐某恍惚看到身子上面的人是公公,黄某认得公公的衣服,并且衣服上还有公公身上的气味儿。

在黑暗中,黄某奋力抵抗,在慌乱中还咬破了徐某的手。

黄某性格刚烈,咬过徐某的手之后,她一把推开徐某,疯了似的径直朝外跑了出去。

凌晨的夜晚又黑又冷,黄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一口气跑了二三十里地,跑回了自己的娘家。

到了娘家,黄某的父母见女儿慌慌张张跑回来,并且披头散发,急忙问怎么回事?

黄某将刚才被侵犯的事一股脑的说了出来。

那是80年代的农村,出了这档事还得?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黄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去找亲家顾某,而是先把此事压了下来,想等合适的机会当面质问顾某。

谁知,还没等两亲家当面沟通,几天后,想不通的黄某便在一处小树林中上吊自尽了!

看到如花的女儿就这样死去,黄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人决定一定要给黄某一个说法,于是,娘家人一同将顾某逮了个正着!

当黄某家人质问顾某时,顾某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黄某家人一气之下,将顾某送到了公安局。

经过公安局的审问,办案人员发现顾某当晚不在家,并无作案的可能。当天晚上,只有徐某和儿媳妇黄某两人在家,于是警察便将目光投到了徐某身上。

面对警察的层层询问,顾某终于低下了头,交代了犯罪经过。

此案一出,社会哗然。

当时,将此案件移交致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也犯了难。

因为,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颁布过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件却屡次发生,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存在。

据英国某报纸报道,在2014年,英国某女同性恋患者,强行要求与一女生发生关系,女孩多次拒绝。

犯罪者可能被逼急了,不知哪来的胆量,将随身带的小刀掏出来威胁女孩,折磨女孩。

女孩找准机会,机智巧妙的用手机给男朋友打电话求救。最终,在男朋友的协助下,女孩获救了。

经过审理,犯罪女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在三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近几年,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那么,问题来了: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一学法律的同学告诉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强奸罪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下,我们可以推断出: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应该都不算强奸!

但是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上升,为了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2015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法修正案9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猥亵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因此,像上述案件中,女性侵犯女性,甚至女性侵犯男性及男性侵犯男性,都可以猥亵罪定罪。根据犯案情节的轻重,最高量刑可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于这类犯罪案件,法律上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罪名定罪,让犯罪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虽然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或侮辱罪定罪,犯罪者依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款来制约犯罪分子。

因此,如果您及您的家人受到这类侵害,一定不要害怕,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当然可能会构成,事实上,有不少女性被判处了强奸罪。

最有名的一起,发生在黑龙江佳木斯。

2013年,女子谭某某怀孕期间,其丈夫白某某听说她以前与多人发生关系,质问其为何隐瞒该事实,此后对她态度越来越冷淡。

女子谭某某为讨丈夫欢心,提出为丈夫诱骗女孩,供丈夫奸淫,弥补丈夫。白某某欣然同意。

此后,两人多次物色作案对象,未能得逞。

一天,谭某某在路上假装肚子疼,诱骗路过的女护士胡某某送她回家。

之后,在家中,白某某诱骗女孩喝下有迷药的酸奶,将女孩迷倒,欲实施强奸,发现女孩在生理期未遂。二人怕事情败露,用枕头将女孩闷死。

最终,二人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白某某被判死刑,谭某某因犯罪时是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这就是一起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典型案例。不过,女性不能因为“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也不能因为其自身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下面我结合案例展开讲讲这个问题。

一、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已经明确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所以,如果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是不能构成强奸罪强的。

那么,男性的性权利就不受保护吗?

当然不是。

早在2014年,刑法修正案9就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从“妇女”修改为“他人”,将保护范围扩大大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有女子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那么将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可能有人会问,那么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也存在女同性恋者强行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可能。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而是仍然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这是因为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般默认强奸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


二、女性什么时候可以构成强奸罪?

但这并不是说女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主要有两种情况:

1、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女性因为帮助、辅助男性强奸犯,对其他女性实施暴力,而构成强奸罪。

比较有名的一起案件,就是我们开头讲的那个案例。

除此之外,还有女子为报复其他女孩,雇人实施强奸,被判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

2、女性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女性会不会单独构成强奸罪呢?

也是有的。

不过,由于强奸只能由男性对女性实施,所以,如果女性要构成这个犯罪,只能通过男性实施。

司法实践中,有女性将其他女性迷倒,唆使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他的强奸行为完全是在该女性的唆使下发生,因此,该女性直接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在法律上称为“间接正犯”,就是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其他人实施的,但因为实施者只能算是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故利用者单独单独构成犯罪。

总之,女性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事发长沙,一女子看中一款价值8000元的衣服,为让老板给衣服打四折,自愿与店老板发生关系。事毕,老板坚持打七折,女子一怒之下报了警。


小刚是长沙某高档品牌店老板,长得帅也能说会道,因为当天店员请假,他亲自上阵卖衣服。

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一个穿着性感的女子来到店里,对一件价值8000多元的衣服爱不释手。

因为两人相谈甚欢,小刚说如果你真的喜欢,我可以给你多打点折扣。女子心里窃喜,要是能打四折不就可以省下5000块吗?

就在女子去衣帽间试衣服的时候,小刚把店门关掉径直来到衣帽间,与小芬发生了关系。


可结账时小刚坚持只打七折,觉得自己吃亏的小芬,一怒之下打了110,报警说小刚强奸了她。

在警察面前,小刚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被公诉时,小芬屡次请求警察不要定小刚的罪,把警察搞得一头雾水,既然不定他的罪,你干嘛要报警?

不得已,小芬把关于衣服打折的事告诉了警察。基于小芬是带有动机的自愿与小刚发生关系,小刚最后被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制、胁迫、暴力或其它手段,让妇女发生关系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妇女强行与男生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不构成强奸罪,不等于妇女可以胡作非为,不等于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下列3种情况下,妇女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共犯,以及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女性或儿童,并且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7条,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也就包括男性。

妇女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昆明一滴滴司机,接上一醉酒女乘客后,被女乘客动手动脚,并要求司机与她发生关系。

司机在劝说无果后,女乘客仍然纠缠不休,好在公司发现滴滴车停在路边不动,联系上了司机,才对女乘客提起了公诉。

强奸罪的共犯。

指为别人的强奸提供帮助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某母亲为讨男友的芳心,协助男友强奸自己13岁的女儿。

因奸淫或协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如抚摸、亲吻等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例如,河南南阳一网红女幼师,把自己屡次向男童索吻的照片发到网上,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后因男童母亲的“理解”而撤诉。

不管强奸罪,还是猥亵罪,不管男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还是男人对女人,或者女人对男人,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只要你违背他人的意愿,对他人身体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不管男人女人,都要懂得保护自己,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必要时,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女子在一16岁男子的酒里下药,之后对其侵犯,导致休克,送医后救回,却丧失了功能。男子父亲告三女子强奸,可最后却被判不构成强奸罪。

2007年,16岁的周某接到女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去吃饭,同去的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三个女子都是30多岁的人,丈夫都是有钱人家,在小县城有脸面。

吃饭期间,三女子趁周某去洗手间,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放在周某的酒杯里,周某回来后,三女子轮流给他敬酒。等到药起作用了,三女子对周某实施了侵害。因为酒喝的太多,又长时间兴奋劳累过度,周某突然休克。

三女子吓着了,赶紧把周某送去医院抢救,最终得以脱险,但却可能丧失了能力。

在抢救周某的期间,周某父母知道原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三女子强奸。经过询问,三名女子对所犯之事供认不讳,但最终没有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没移送起诉,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只规定了男性强奸妇女的情况。

因为三女人构不成强奸罪,最后只对周某的人身伤害进行调解,赔偿医疗费等。据了解,三女子各向周某赔偿2万元。

虽然女性强奸男性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一般会被认定为猥亵罪,如果对男性身体造成伤害,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

43岁的女子叶某与丈夫时某结婚已经有20年了。因结婚时叶某不是第一次,时某非常嫌弃,经常以这个为借口吵架,即使是过了20年也还是会提起这事。

2014年夏天,时某又一次因为叶某结婚不是第一次而吵。叶某突然就生出一个恶意念头“你想要第一次,我就找个给你玩一玩”,而时某也欣然同意。

两人商量后,将目光锁定在本村的女孩小雨(化名,13岁)。叶某甚至还认为小雨还没发育完全,不会有事后怀孕的风险,也就不会被人发现。

7月的一天中午,叶某明明知道小雨还未成年,仍然把小雨骗到家里的卧室,让她脱掉裤子,就在一旁看着时某对小雨实施强奸。在这之后,时某又单独在家里,跟小雨发生关系五次,导致小雨怀孕。

2015年的春节,小雨的姑姑发现小雨的肚子变得鼓鼓的,于是带她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都已经怀孕八个月了。直到这时,叶某时某两夫妻的恶行再也隐藏不了了。

后来经签定,小雨对此事没有防卫能力

后经审理,认为时某多次强奸女孩,还导致女孩怀孕,侵犯了小雨的性自由权利,而且情节恶劣;叶某明知道时某强奸女孩,还为他提供帮助,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案发后,叶某时某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得以从轻处罚。时某以强奸罪判十一年,叶某以强奸罪判四年三个月。

因此,女性如果协助他人强奸,会构成强奸罪。

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要保护好自己,要有防范意识,别让坏人有机可趁。当然,最重要的是不要去做犯法的事,协助他人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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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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