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没有继承权,有赡养义务吗?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中,儿媳一般没有继承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儿媳是否有赡养义务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下面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儿媳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这包括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而儿媳作为儿子的妻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赡养义务。例如,如果儿子无力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或者儿子去世后,儿媳可以被视为代替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儿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还与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地区习俗有关。在一些地方和家庭中,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可能被视为代替儿子继承家产并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念源于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和习俗,认为儿媳应该继续照顾丈夫的父母。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赡养义务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儿媳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儿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因此,儿媳是否有赡养义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在处理家庭关系和赡养问题时,应尊重个人意愿、家庭协商和法律规定。同时,社会应加强对赡养义务的宣传和引导,以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




这话不能这么直接笼统的说,儿媳妇究竟有没有继承权,是需要看她是否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肯定就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还谈什么继承权呢?这二者之间,完全就是相辅相成的,不能拆开看待!

儿媳妇和女婿,都不是公公婆婆或者是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享有继承老人的遗产以及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好儿媳二十年如一日细心赡养老人,老人死后,指定儿媳为其财产唯一继承人!

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事情发生在我们老家株洲。

老人一生共生育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可是,在女儿八岁、儿子五岁的时候,她的丈夫出意外而没了。她只能一个人含辛茹苦的把两个孩子拉扯大。

好不容易盼着儿女都成家立业了,她以为自己终于能安享晚年的时候。有一次,她儿子在下班的途中,出车祸,被一辆大卡车撞到,还没送到医院,人就没了。

当时,老人哭的死去活来。唯一的儿子没了,她可怎么活啊。儿媳妇当时也悲痛,顾不上她。

等着把她儿子的后世一切安顿好之后,她自己主动地收拾了自己的衣物之类的,想着搬离儿子的家,一个人回老家破屋子里去住。她当时想的是,儿子都没了,儿媳妇一个人得养家还得带孩子,不能成为儿媳妇、拖累儿媳妇了。儿媳妇还年轻,如果自己离开了,以后还能再找一个男人搭伴过日子的。

可是,她没想到的是,她儿媳拉着她不许她走,哭着说:“妈,肖强离开了我,难道你也不要了吗?”她眼泪立马掉下来了:“儿媳妇啊,不是妈不要你,是妈怕拖累你,怕给你增加负担了。只有妈离开了,你才能重新过日子,才能好去再找一个男人帮你一块把孩子养大。”

她儿媳妇拉着她的手说:“妈,求求你了,别离开。不管肖强在不在,你都是我的亲妈,我们都是一家人。你留下来帮我做做家务,照看孩子,我出去上班赚钱。”

......

就这样,日复一日,一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孙子也成家立业了。在儿媳妇的精心照顾下,她活到86岁。走的时候,她特意把女儿和媳妇一家叫到身边说:“女儿女婿啊,妈打算把妈所有的积蓄全都给你们的弟媳妇,你们同意吗?自从你弟弟走了之后,她对我如何,你们应该都看在眼里吧?”

她女婿哭着说:“妈,这原本就是该给她的,我们一分都不要!”

她听到女儿女婿这么说,安心的笑了,没过多久,就脸含微笑的离开了。

她走了之后,她女儿一家对她儿媳妇和孩子,特别照顾,时常叫她们来家里玩玩,有点好东西,就想着给弟媳妇送去。

这事,在我们当地,成为大家学习的好榜样。真的,老人做的非常好,儿媳妇做的更好。并没有因为丈夫的离去,而弃寡母不顾。尤其是寡母晚年频繁生病的时候,都是守寡的儿媳妇在床上端屎端尿精心伺候、照顾着。

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试问一下,天下,又有几个人能做到呢?别说儿媳妇和女婿之类的,恐怕亲生闺女、儿子,都很难做到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是中华名字的传统美德,请让我们继续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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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没有继承权,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继承权是与赡养和抚养挂钩的。赡养义务主要是父母抚养了儿女,儿女就有义务赡养老人。儿媳没有接受过公婆的抚养,要她去尽赡养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儿媳是不是一点义务都没有呢?这是不可能的。俗话说:壁上没有那颗钉就挂不破身上那块皮。你不嫁给公婆的儿子,一切都与你无关。既然嫁给他们的儿子,与他们的儿子就是夫妻关系。老公的义务就是妻子的义务。反过来妻子的义务也是老公的义务。老公有赡养他父母的义务,妻子就必须帮助完成。妻子有赡养自己娘家父母的义务,老公也必须无条件的帮助妻子去完成。概括起来就是夫妻都有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与继承遗产没有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为什么儿媳敢和公婆吵架、耍脾气,女婿敢骂岳父岳母?谁给了你们这个胆量?说穿了在你们心目中是认可双方大人与你们是一家人,才敢指责和谩骂。不然你们去骂别家老人试试,是不是干了架就当没事一样呢。

因此既然是一家人,就有相互关照的义务,同时也有相互利用的优先权。老人死后,他们留下的遗产,你们之间尽没尽义务,财产都归了你们。这就是与外人的区别。

所以不管是儿媳还是女婿,对双方老人都不要分里分外,尽够做儿女的责任,给自己的后代留个好印象。




都没有,儿媳没有继承权,不用赡养公婆义务。不结婚想结婚,结了婚防离婚,这个家庭还过得好吗?大多数家庭都没有继承权这个事,过得都不是很好的吗?想得多还是去做得多,一个家庭靠和睦相处。共同团结,努力工作赚钱谁能有一个好家庭!没有继承权有什么关系呢?赡养不赡养老人!靠人心,儿媳是没有继承权,没有赡养老人义务,赡养老人,每个人应该做的事情!结婚后都是一家人,何必讲两样话,以前从来没有这种讲法,现在事情越来越多,对每个人都没有好次,夫妻关系就是家人,财产都是夫妻的,赡养也是夫妻共同来赡养老人!




有协助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

《民法典》对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确实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公婆婆的赡养义务。

但并不是说儿媳对公公婆婆没有赡养义务。

1.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里的规定很明确:

一,对公公婆婆的赡养义务是赡养人。

二,儿媳对公公婆婆是协助赡养人即自己的丈夫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义务,是丈夫对公公婆婆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义务与儿媳协助赡养义务从责任上有主有次之分。赡养人为主,儿媳协助为次。

赡养人的义务与儿媳协助赡养密不可分,也就离不开谁。因为两人结婚,两口子对公公婆婆的赡养分不开,在尽义务上同心不分彼此。

儿媳对公公婆婆协助赡养与配偶即丈夫对他的岳父岳母协助赡养,应当是同等对等,不可偏废,不能冷一方热一方。

2.公公婆婆去世,丈夫在世,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

因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假设公公去世,由婆婆,自己的丈夫和他的兄弟姐妹,也就是你的大伯哥,小叔子,大姑姐,小姑子,以及公公的父母继承,

没有儿媳的份,丈夫代表了。

3.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儿媳对公公婆婆是有继承权的。

一是丧偶,也就是丈夫去世的儿媳。

二是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丈夫去世,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赡养义务,但公公婆婆的其他儿子,女儿尽的赡养义务超过了丧偶儿媳的赡养义务。

也就是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位丧偶儿媳可能很难取得对公公婆婆遗产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这就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取得对公公婆婆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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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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