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人员,退休后不能领取养老金吗?

个人失信,有一整套法律去执行他,领不领取养老金按法律规定执行。请问地方政府欠钱,有没有失信一说?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去制裁他,政府的法人是不是也被限高?如果没有,一切都是胡扯。




谢邀请,我来简单回复这个问题,

笫一,是退休后,不按年检的认证人员,停发养老金,

笫二是退休后,有犯罪的判刑人员,不得领取退休金,

笫三是退休后,病故死亡人员,冒充该人在世延续领取,

笫四是退休后,半年以上一年失踪人员,无音信的失踪人,停发,

笫五是退休后,东窗事发的职工干部,被双开除的人员,取消退休待遇姿格,不得再领,

以上人员,有失信行为的,停发退休金,如服刑期不能领取,刑满释放后,本人申请,有关单位审核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同时随每年上调退休金时,可上调同步走,回答的粗鲁不精彩细致,语词烦琐,请友人指导探索交流。




历史上“欠债”不是罪名,世界上“负债人”也不是罪人,难道今天的资本债权人想“创造历史”?“引领世界”?如果所谓“失信人”退休后不能领取使用养老金,那是不是要人还钱还要致人送命?那么,时代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人类的更文明了还是更原始了?




先给大家说一个结论,失信人员抵达退休年龄之后,按照本地人保局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完成后,一样可以领取养老金,一样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但是有可能,自己的养老金不能由自己取了,而变成法院来取了。

是否能够领取养老金,是由人社局去审核规定的,与自己是否是失信人员,没有任何关联。只要满足领取养老金的要求,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那么人社局就会按照当地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出该领取的每月养老金,并且划入到二代社保卡所绑定的银行账户之内。只有服刑人员,人社局才会停止养老金发放,而且在出狱之后都不会予以补发。

失信人员,一定是有法院的强制执行庭进行定义的,一般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没有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或者缴纳罚款的义务,最终被债权人或者法院送交到强制执行庭进行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庭没有达到执行效果的情况下,将被告登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被告就是我们所称的失信人员。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庭会针对失信人员的银行账户或者有资金流入的账户进行法律冻结,而且还可以依法进行划拨,最终达到执行所需要的效果。那么假如失信人员抵达退休年龄,办理了养老金领取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了,那其实就有了后续按月资金流入的新的养老金账户了。

此时法院确实可以按照需要执行的标的,去考虑是否会冻结或者直接划转养老金账户。如果觉得被执行人是有完全履行能力的,那么法院就会进行养老金账户的全冻结,那么也可以将养老金账户内的每月养老金全部划归到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之内。如果觉得被执行人是没有隐匿财产,可能原有财产是不足以履行判决能力的,那么针对养老金账户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

此时法院可以给予养老金收取的银行发一个扣划指令,要求银行在每月收到养老金之后,自动会转存到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之内。那么被执行人无法取得养老金,自然会找法院协商。法院会视其生活所需,定出一个生活费金额来,那么养老金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就作为法院执行款每月扣除,被执行人只能按月去法院领取生活费。

这种法院扣除一直要等法院判决的偿债义务或者罚款义务履行完毕,才算结束之后。法院会指示银行撤除扣款指令,那么失信人员也就脱离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样也可以从银行全额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了。

总结来说失信人员,有权利得到养老金,但是可能无权利支配自己的养老金。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的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员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划扣失信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但要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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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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