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吗?

不一定,我们单位以前合同制,工勤岗都给办执法证了,但是今年省司法厅全部收回注销了。本单位执法人员事业编居多,最近上面已经下发了通知,要么参公要么注销执法证件。




我曾经负责整个区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通过多年的执法 人员证件管理经验,现正式回答一下:

山东省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管理,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再一个,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新申领、年审(包括两年年审和四年年审)、清理工作。

一、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事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官方语言有点绕口,我给翻译一下,想申领执法证件,简单来说,就是需要两个条件:1、你所在的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单位要看你编制卡上所在的单位,比如说你编制卡上是某局的行政编制人员,这个局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但是如果你是某局下属某中心事业单位的人员,你编制所在的这个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到县区来说,就是具有执法权的政府组成部门和各街镇中的行政编人员,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7个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大队、卫生健康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中的事业编人员,且满足上述5个条件的,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这7支执法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需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行使局的部分执法权力。这7支执法大队的受委托权限是前几年省委编办牵头落实的,搞了个综合执法队伍体制改革,把原来的几十只执法队伍统一整合为7支,明确了职责划分。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聘任到执法岗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人员、尚在行政处分期间内的人员。

再强调一次,行政处罚法等多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必须是行政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岗的人员才能申领执法证件,当然既然是行政单位的人员了,他当然是行政编制了。但是山东省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探索局队合一、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把部分权力下放到了7支执法队伍,这7支执法队伍实行受委托执法,这7支队伍在有的地方是参公单位,在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中的人是参公编制,事业单位中的人是事业编制。具体到这个人是什么编制,要以编办给出具的编制卡为准。一般人们在现实中,说某某某是哪个局的,大部分是一概而论了,实际其中大部分人是属于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他不能称为局的工作人员,属于下级事业单位借调在局机关工作,当然现实中混岗混编的情况太普遍了。随着19年全国性的机构改革,大量的事业单位改为中心,这些中心的职能多为辅助性、后勤性工作,编制在中心中的人员不能申领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

多说两句吧,当年申领完执法证件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因为法律法规是在不管更新完善的,你如果想在执法岗位上一直工作,就需要参加统一的年审,年审分为两年年审与四年年审考试。两年年审我们目前要求的需要通过各执法单位组织的考试,而四年年审更加严格,需要参加全市、全区统一组织的执法能力考试,去年的合格分是80分,对于年轻的同志来说好好复习问题不大,但是对于很多单位的老同志来说其实还挺难通过的,虽然说他们执法经验很丰富了,但是书本上的知识可能还是要差一些。

三、执法证件的清理、注销

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也就是说,当你不在执法岗位上了,比如说退休了、从执法岗调到办公室写材料去了、或者说受处理让开除了等等情况,就需要清理掉你的执法证件。

最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越来越严格,执法人员的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以后,我会专门写一点基层执法人员的现状问题,谢谢大家。




规定要求必须是!!实际操作不可能全是!!!

1、政策规定:行政执法职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体行使,责任主体是政府及政府部门,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点确定无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执法,但责任主体不变,也就是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主体是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不会是委托的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履行。按照法制部门资格审核要求,取得执法资格的,必须是在岗在编的执法岗位人员。行政执法是公务员职能,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受行政编制影响,可以是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公益一类参公事业单位,因而执法人员也应当是参公人员。

2、实际运行: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短缺,行政执法职能,大都由单位成立的综合执法局、执法单位,受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执法单位一般都是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身份也是各种各样,有公务员,有参公人员,有事业人员,有工勤人员,甚至有自收自支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般要求只要有正式的执法人员在场,其它人员可以协助执法。事业单位执法本来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于长期形成了习惯,甚至连委托这道手续都省了。

3、改革方向:行政执法改革方向是综合执法,即同一部门内,所有执法职能集中统一执行。比如文化旅游方面,成立相应的文化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成立相应的市场综合执法局,等等。凡是相应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局统一实施,统一执行,保证不留死角,不推诿扯皮。执法职能更集中,权力更统一,责任更明晰,更能管得住,同样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4、改革后执法人员规定:行政综合执法局成立之后,按规定应该是行政部门,但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短缺,行政部门个数有限制,因而依然是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划分为公益一类,参公。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在岗在编,成为参公人员之后,才能取得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根据工作量和实际工作力量需要,辅助人员在短时期内依然会存在,在正式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辅助执法,但不能取得执法资格,不能单独行使执法权力。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你的问题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吗?

对于你的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不具有参公身份的人员不得行政执法。同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中的非执法类人员也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人员,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是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二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是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具体有以下人员: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二是聘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聘任到执法岗位的工勤人员。

三是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人员,尚在行政处分期间内的人员。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不尽然是。行政执法主要分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授权执法是法律明确规定有执法权的单位执法,委托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单位委托社会组织进行执法。具体理论我不再赘述,讲一下身边的例子。我曾经在某区物价系统工作过,价格监督检查在地级市及以上使用的基本上都是行政专项编或者参公事业编制,但是在县区一级,全国使用的编制不一,主要是编制数限制问题。有好多价格监督检查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甚至有的使用的是差额事业编制(价格监督检查有非税收入,也就是罚款之类的,可以保障差额经费需要)。以前那个单位,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有20余人,均使用的是差额事业编,持有国家发改委发放的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进行执法,不过价格监督检查是受物价局委托进行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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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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