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后就没有养老金了吗?

买断工龄和没有养老金是两码事。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一项摸索手段。最初国家并没有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在198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废止了“子女顶替”制度,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才慢慢后续建立起失业制度的。

9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下岗制度,最初应当叫富裕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施待岗和转业培训,也可以实时放假或者内退等等。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买断工龄,指的是企业通过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过去是否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关系。

关于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保有着劳动关系的。企业有义务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必须予以纠正。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有)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为了解决大量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各级政府陆续成立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来陆续转化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成了事业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三年。在这期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会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其代缴养老保险等待遇。

如果实现了就业,就要退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但是就不能再缴纳养老保险了。

领取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按照现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

所以,正常理解应当是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就能够领取养老金。当然如果缴费不满15年的话,就需要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者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了。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买断工龄和有没有养老金不发生关系!

“买断工龄”是一个时代的产物。

这种情况,大部分发生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纪初。当时,由于国企企业“小或大而全”、“五胀六腹”——企业办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在九十年代初期,国企职工退休,领取退休金(当时企业社保术语中的“老人”退休)由企业负担,有的地方国企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1:1。企业不堪重负。

所以,国家出台政策,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产生了企业买断工龄后部分职工下岗。

当时买断工龄,按参加工作年限,每年给与300元——1600元(石油、电力企业)不等的经济补偿。

国企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不是没有“工龄”了!而是买断工龄前工龄有两部分组成:

1、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

2、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工龄)。

一、下岗后一直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形:

1、上述1、2项合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到15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上述1、2项合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足最低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二、下岗后再就业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形:

1、下岗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下岗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直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一般女性下岗职工缴费年限达32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一般男性下岗职工缴费年限达42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这部分下岗职工养老金会比缴费最低15年的下岗职工养老金会一倍多。

对于社保术语中的“中人”、“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不包括社保术语中的“老人,必须≥15。

基础养老金核算的一个重要参数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核算中,基础养老金核算缴费年限参数必须≥15年。

终上所述,养老金的核算不是以“下岗职工”还是在职职工为计算依据的。

买断工龄后有没有养老金是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计算依据的(不含社保术语中的“老人”)。




所谓的买断工龄就是上世9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制过程带来阵痛,实际上就是工人下岗,企业按工龄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缴,保留社保帐户。

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这个必要条件就行,如果买断工龄前就已经交满了15年了,就可以不用续交,如果没有满,就必须要继续交,当然即是已满15年,有经济能力的还是要继续下去的。




因国企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纪初许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开企业,按在本企业的工龄,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过程被称作“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是每一个国企下岗职工历经再就业、灵活就业前的阵痛过程。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个说法不准确。个人实际的劳动经历不能因为买断方式而否定,当年如果单位未参保造成劳动经历时间段未缴纳社保的话,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如何能够补足此段时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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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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