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我饭店吃鱼,小孩鱼刺卡住死亡,索赔60万,我有责任吗?

法官这么判不该!法律的尊严就是严肃性,以法律为准绳!无责还要赔偿!要求上诉再审!




我朋友在县城里开饭店,曾经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他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有一天,有一家子来吃饭,男的是一个建筑老板,专门修路的;女的是教师。他们携老带小一家人来吃饭,点了一桌菜,其中有一道红烧鲤鱼,一家人有说有笑地吃着。

突然,一家人躁动起来,纷纷围住那小孩,七嘴八舌出主意。原来小孩吃红烧鲤鱼的时候,被鱼刺卡住了,在那里直翻白眼,呕吐不止,全身都抽搐了!

周围的人都围了过来各种各样奇葩的主意,有的说吞一口饭下去,有的说吃醋,有的说吃一块生鸭肉……

有人打了120来了,把小孩送去了医院,后来在医院开刀,花了一万多块钱,才把小孩从死亡线上救回来。

建筑老板要求我朋友赔偿损失,包括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一共是两万五。

我朋友经营小餐馆,一年都赚不到一万块,现在疫情,更是雪上加霜,每天都亏本做买卖,去哪里要两五块钱赔人家啊?!

我朋友去找律师,律师给他出主意:“你就说鱼是你买鱼贩子要的,让他去找鱼贩子要钱好了!”

我朋友对建筑老板这么说了,没想到,建筑老板真去找鱼贩子要赔偿。

鱼贩子说,我是跟鱼塘老板要鱼的,你去跟鱼塘老板索赔。

没想到建筑老板很兴奋,以为自己又多了一个索赔对象,于是去找鱼塘老板。

鱼塘老板说,我只是一个中间商,鱼苗、饲料老板才是鱼的根源……

建筑老板很恼火,把这些人都告上了法庭。

律师对这些被告们说,到时候你们请我去做律师,保准帮你们打赢官司。

被告们都请了这个律师为他们辩护,包括我朋友。

开庭的那天,律师为众被告辩护。他在法庭上实现反转,由被告转为原告:“我要控告原告。前几天我朋友开车在他修的路发生车祸,和别的车相撞了,这事他得负责。”

建筑老板急忙辩解:“我修路修好后,已经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我和业主只是雇佣关系,已经完成了买卖,怎么还追究我责任呢?这关我什么事?”

律师说:“路是你修的。”

法官说:“请辩护律师注意!我们今天只谈本案。”

律师:“法官好!我们现在正是谈本案。鱼苗和饲料老板没有责任,他们已经把鱼苗和饲料卖给了鱼塘老板,把鱼的所有权让渡给了鱼塘老板,鱼发生什么事情,和鱼苗老板、饲料老板没有关系了。鱼塘老板把鱼卖给了鱼贩子,他已经把鱼的所有权、处置权让渡给了鱼贩子,这事跟他也没关系。鱼贩子把所有权通过市场交易让渡给了餐馆老板,所发生的事情跟鱼贩子也没有关系了。餐馆老板把鱼卖给了建筑老板,这是一笔买卖,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让渡,所发生的事情,应该由吃鱼的建筑老板自己负责任。难道一家人吃鱼的时候,要餐馆老板在他们旁边,从他们的嘴巴中把鱼刺挑出来吗?!”

法官听了,点头赞许。

建筑老板无话可说。最后,以饭店老板免单为结局,建筑老板不再索赔了,但被判支付律师费。

通过上面的案例,题主,你知道了吗?你没有任何责任!

类似的事情,就是学校里的学生,放假的时候,或者是放学的时候,在校外出事故,一般家长都会去告学校,让学校赔偿。这种情况是不对的。学校就只负责校园以内的事情,校园以外的事情,那得由家长和社会负责!

现在,很多人都不顾责任划分范围,能告就告,告你得一块钱就算一块钱,得两块钱就算两块钱。有些被告,为了息事宁人,特别是一些公共单位,以息事宁人为主,助长了一些人的歪风,能告则告,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话又说回来,人家都死人了,又在你饭店,多多少少,你都得表示善心,安慰他们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千万别让他们认为你发善心就是你的错,是你的责任!如果他们抓住你这点,你就麻烦了。所以,你在送安慰金给客人的时候,一定要留下证据证明,你这是善心,而不是责任赔偿!

我是犁子,职场精英培训师。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这是有类似真实案例的,当时法院判决顾客胜诉。我们可以看看之前法院是怎么判的,来推断其中的裁判规则,让题主自己来判断自己有没有责任。

一、真实案例

这个案子发生在辽宁大连。

当天,女子赵某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时,点了烤鸭及酱料、饼、烩年菜、米饭、椰汁汤圆,结果吃的过程中,被鱼刺卡住,随即到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448.64元、停车费6元。

赵某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赔偿455元。

饭店说,自己提供的饭菜、餐具、服务都没有问题。赵某自称被鱼刺卡住,但不知道是不是她夹带食物引起的。赵某是成年人,怎么吃东西,怎么吃鱼吐刺,是基本的生活常识。所以赵某被刺与饭店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饭店赔偿赵某455元,理由是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消费服务存在疏漏。(详细分析见后文)。


二、从法院判决来看饭店的责任。

这个案件里,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侵权义务。

当然,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并非绝对的。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标准的来源主要有四种:

1、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没有做到这个程度的话,就会认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行业标准。也就是整个行业对通常应当做到什么程度,有没有行业惯例,或者行业规定。如果有的话,却没有做到,就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约定标准。如果双方事先订立有合同,其中对该保障对方的人身、财产有约定的话,没有达到约定的程度,也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这是法律上比较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胃情况下,一个谨慎的善良的人,具有通常知识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能够做到的安全保障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案件里,法院判断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考虑在于,鱼刺来源于烩年菜这道菜,这个菜从名字是没办法反映里面有没有鱼的,有没有鱼刺的。而这道菜里面有“炸带鱼”不属于生活常识,一般人也没办法从菜名里知道里面有炸带鱼,可能含有鱼刺,更无法做出相应的预防。而且,炸带鱼这道配菜在制作过程中,鱼刺很容易混入其他配菜里,更加具有一定的危险。

而饭店在做这道菜时,既没有想办法把鱼刺去除,又没有事先提醒赵某等顾客。这显然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时赵某是点了道红烧带鱼,然后被鱼刺卡住,因为这道菜里有鱼刺属于常识,那恐怕饭店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三、题主这家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按照我们前面说的标准,再参考上面那个案例,其实题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怎么来判断,其实很简单了。

第一,看这道菜里面有鱼刺属不属于生活常识。如果属于生活常识,那在提醒方面,题主就不存在过错。

第二,看菜里面的鱼刺处理有没有达到行业惯例。如果通常这道菜里不应该出现鱼刺,那恐怕题主就需要承担责任了。比如说,鱼丸大家一般认为里面没有鱼刺,小孩是可以吃的。如果恰恰里面有鱼刺,导致小孩被卡住,那饭店肯定脱不了干系。

第三,看饭店事后的处理有没有过错。比如说,饭店发现小孩被鱼刺卡住以后,情况还比较严重时,有没有及时协助采取急救措施,有没有提醒或者自行拨打急救电话等。


如果这上面的三点都没有问题的话,那恐怕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可能就会被认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了。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你说的这个是发生在广东深圳的真实案例,目前已经法院宣判了,我们一起来看看结果。

这是一对夫妻带着5岁的孩子在饭店吃饭,这是一家石锅鱼餐馆,餐馆在当地还比较有名气,生意很好,这一点也为后面的判决打下了伏笔,他们一家以前经常去这家餐馆照顾生意,这一次也是一家三口一起来品尝餐馆的经典菜式石锅鱼。

但是众所周知,虽然石锅鱼好吃,鱼肉鲜美,但是对于一个5岁的孩子来说,如何去除鱼刺是个不小的挑战,一般给孩子吃鱼都挑选刺少的或者就一条主刺的海鱼,家长也会帮孩子挑好鱼刺,只给孩子鱼肉吃,但是如果点的是草鱼鲢鱼之类刺多的,可能就比较麻烦。

这对夫妻也是知道孩子吃鱼要特别小心,所以帮孩子仔细的挑好鱼刺,可是再仔细一样有漏网之鱼,这次还有有一根鱼刺逃过了他们的眼睛,卡在了孩子的喉咙,孩子马上就开始哭闹,不停的咳嗽,脸也憋的通红,样子十分的痛苦。

这个时候以前的家长会使用各种土办法,灌醋,吃馒头,吃大口米饭等等,现在的小孩都比较宝贵,家长也很小心,出了问题一般都是马上去医院了,但是这对夫妻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去医院,而是先尝试了各种办法,都没用才去的医院,这就耽搁了不少时间,结果孩子的情况没有丝毫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直到这个时候家长才想着把孩子送到医院去。

到了医院,医生马上进行救治,可惜送医太迟了,这个可怜的孩子最终还是没有抢救回来,按照我们普遍的认知,卡鱼刺如果不是扎到主动脉,一般不会危及生命,但是报道中没有详细描述在医院的诊治情况,推测可能是鱼刺卡在咽喉部,而小孩子咽喉部及气道比较敏感,受到刺激后容易痉挛水肿,阻塞气道,导致了窒息缺氧,而家长的延迟送医,贻误了抢救时机,最终赔上了孩子的生命。

事件发生后,夫妻二人悲痛欲绝,没想到只是吃一顿饭,居然孩子说没就没了,任何的家长都没办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几经考虑后,觉得餐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找到餐馆老板沟通,餐馆老板也很委屈,自己只是经营餐馆,本来吃的就是石锅鱼,吃鱼要挑刺也是常识,小孩子的安全应该是家长负责,怎么挑毛病挑到我餐馆来了,于是老板拒绝赔偿,两夫妻最终沟通无果将餐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法院在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给出了判决,最后判决餐馆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需给予夫妻8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

最后的判决还了餐馆老板一个正义,但是却要付出8万元的抚慰金,那我们来了解下这个人道主义赔偿是什么,根据网上搜索到的资料,所谓人道主义赔偿,就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出于同情和关爱,予以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事实上,人道主义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说我们可以直接拒绝人道主义赔偿。 当然被法院强制要求进行人道主义赔偿,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相关负责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告一段落,却给我们留下了思考,诚如这对小夫妻所想,只是一家三口开开心心的去餐馆品尝美食,怎么就意外失去了孩子的生命,如果夫妻二人再小心一点,不带这么小的孩子吃鱼,或者把鱼刺挑的更干净些,都不至于酿成如此惨剧,相信餐馆老板以后再看到有小孩子来就餐,一定会叮嘱家长,点一条没什么刺的鱼,并且给小孩子吃的时候多加小心。




贴心加认真建议:大小饭店最好在餐桌上摆放醒目的“谨防鱼刺”招牌。不开玩笑。一个招牌不值钱,但是关键时候可以免责加免赔!附真实案例……

判定有无侵权等责任,最根本的一个依据就是事情彼此之间有无过错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义务。一个行为的发生或者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果发生。某一行为的发生是否需要必然的提醒等义务。我们来根据案例具体分析学习。

正确公正的判例能够引导当前社会风气,引领鼓励正能量。稀里糊涂的判决案例只会纵容一部分无理搅三分的人。带歪整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

(网络配图:饭店内就餐,因鱼刺被卡报警)

真实案例以及法律法规

1、案例部分:菜名无“鱼”却被鱼刺卡,顾客把饭店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24日中午,赵女士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点了一道菜,菜的名字叫“烩年菜”。赵女士吃这道菜时,突然喉咙被夹杂在白菜中的鱼刺卡住了。经过向店长询问,赵女士得知“烩年菜”中有一种配料炸刀鱼,因为炸刀鱼的刺混入菜品中,结果将赵女士喉咙卡住。

赵女士在饭店工作人员的主动陪同下到医院就诊,鱼刺被取出,当时花了400多元钱。赵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烩年菜”里有鱼,自己作为消费者,知情权、身体健康权均受到损害,责任本应由饭店承担,而饭店却拒绝承认并承担责任。赵女士将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用455元,饭店向自己赔礼道歉。

(大杂烩的烩菜)

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进行餐饮服务时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定义务,所提供的食材没有问题,餐饮具无任何质量问题,提供的菜品、饮品均适合消费者使用。对于赵女士称被鱼刺卡住治疗事宜,尚不能明确是否由于夹带食物引起。客观讲,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如何吃东西,如何吃鱼吐刺基本的生活常识应有正确认知。赵女士自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自称被刺卡住与饭店没有关系。

2、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在饭店用餐,接受饭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饭店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安全性,保障赵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吃鱼吐刺虽为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力,但事发当日,赵女士在饭店用餐时所点的菜品名称中并没有“鱼”或者与鱼有关的字样。

(法院审理)

“烩年菜”中的配菜之一为“炸带鱼”,这一事实并不属于生活常识,没有食用过该菜品的消费者无法从菜品名称中对其配菜产生正确认知。而带鱼中的刺相对较硬,误吞极易造成伤害,在对带鱼切段加工过程中,鱼段中的刺也很容易夹杂在同盘其他配菜中,因此在提供该份菜品给消费者食用时,经营者有义务就菜品中有炸带鱼这一配菜向消费者给予明确提示。

庭审过程中,饭店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赵女士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因此应当认定饭店提供的消费服务存在疏漏,对赵女士因误吞鱼刺造成的损害,饭店存在过错,应当向赵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饭店未明确告知菜品种有鱼)

3、最终法院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饭店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用455元、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例小结:

猛地看完案例肯定是觉得饭店老板有些冤。但是仔细一想,其实不然,赵女士被鱼刺卡住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赵女士不清楚菜品里有鱼刺的可能。所以在食用时没有考虑到鱼刺被卡的后果。饭店并无口头或者明确告知。

首先:假设赵女士点的是一份红烧带鱼。那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肯定会预料到菜品内有鱼刺的可能。那么此时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被卡,那么此时饭店就毫无责任可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假设饭店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是多次到该饭店就餐,并且已经是多次点了并食用了这道“烩年菜”。那么此时赵女士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认知到这道菜可能会有鱼刺的前提。此时再被鱼刺卡住,饭店也就没有责任了。

最后:其实最终饭店即便是赢了官司,也会丢了信誉。我不赞同稀里糊涂就赔钱的道理。但是作为来就餐的顾客,只要不是顾客故意找茬,且对自己工作有一定的疏忽,就应该做出一定的赔偿。可能换来的是赵女士今后长期的就餐。做生意,眼光要长远!

(稀里糊涂赔钱也不行)

5、网友评论:网友对此事的态度不一:

有人觉得饭店很委屈,小题大作:

如:说实话,我觉得饭店有点委屈!哪个服务员点菜时会告知客人每道菜的原料?

如:服务员端盘菜上来,对你说小心鱼刺卡嗓子,你会怎么想?

如:现在的世道是怎么了?要是在家吃鱼被卡了怎么办?难道要去起诉卖鱼的商贩?

如:如果当初两家协商下,医药费饭店出了,双方态度都好说好商量不就没事了吗?为这点事打一场官司确实有点划不来。

(鱼错了,不应该长刺)

也有人觉得是饭店的不对,应该要明示配菜原料:

如:我看评论一边倒的都是该女士不讲道理。但是,饭店的配菜要求明示得好吗?菜牌上要写明这道菜的主要原料的。这明显是饭店为了节约成本,没有标明主要配料,也未尽到告知义务,这还有什么可同情的呢?

如:我觉得赵女士没毛病,“烩年菜”这个名字根本让人联想不到有鱼这个配料,所以根本也无从注意。这是卡鱼刺了,要是海鲜过敏怎么办?

如:没在包装上注明窒息风险及建议食用年龄之类的警示就不行。另外,对致敏原的提醒也是一个道理,食品生产加工及提供者,有提醒义务。

如:我倒是认为国内的菜谱确实应该标明都有什么配菜。

那么最后,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菜谱标明主材料)

问题答案:

问题的答案现在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客人在饭店吃鱼,很明确地知道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吃鱼。此时陪护孩子的监护人就有明确的照顾义务。而且也知道鱼是有刺的。但是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被鱼刺卡住。那么此时所有的责任都由监护人承担。与饭店没有任何关系!

此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饭店一方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

扩展知识:被鱼刺卡住怎么办?

六不要:

1、不要大口吞咽食物,借此将鱼刺咽下去:

不管鱼刺是卡在食道,还是咽喉,强行通过吞咽食物,将鱼刺越卡越深。结果只能是越刺越深越疼!

2、不要大口喝水,妄图将鱼刺咽下去:

如同吃饭、吃馒头一样,强行将鱼刺下咽!虽然鱼会游泳,但是鱼刺不会游泳......

3、不要大口喝醋,意欲软化鱼刺:

传闻鱼刺含钙故而坚硬,醋与鱼刺内的钙能够发生反应,软化鱼刺......但是我问一个很简单的常识,你吃过酸菜鱼、西湖醋鱼、糖醋鲤鱼过么?它们的刺软化了么?

(糖醋鲤鱼的刺一样很硬)

4、不要用手指头乱抠,妄图将鱼刺抠出来:

用不干净的手指头乱抠,首先就是不干净,其次万一将鱼刺碰到了,越刺越深怎么办?

5、不要相信传闻中的维生素C:

据说维生素C能够软化鱼刺,这个据说不知道是谁说的,据的啥说的?

6、不要相信橙子皮能够软化鱼刺:

这个就更加荒诞了......

以上六种是民间很多的土办法,固然有时候土办法会有奇效。但是以上六种则不是什么奇效对付鱼刺的土办法!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相信。大人被鱼刺卡住还好点,小孩子千万不能轻视,乱来!严重者,有生命危险!

(橙子皮软化鱼刺有些荒诞)

那么正确的办法是什么呢?

根据卡住鱼刺的大小以及位置来决定我们适用于哪一步!

首先第一步:轻微咳嗽:

这时候适用于鱼刺较小,卡住的位置很浅,就卡在口咽部位。我们可以对照镜子自己看,能不能看到鱼刺的位置。如果可以看到,可以自行咳嗽或者请求亲友帮忙取出!

(根据鱼刺的大小位置来决定下一步)

其次第二步:观察:

如果鱼刺较大,或者看不到鱼刺,但是又有刺痛感。那么此时的鱼刺大小以及位置就决定我们不能通过咳嗽等简便方法取出鱼刺。

最后第三步:去医院:

观察后,确定鱼刺不在较浅口咽部位,又有明显的刺痛感。那么毫无犹豫,直接去医院。医生有专业的办法。可能花很少的钱,就能够取出来!

(及时就医)

写在最后:

有没有责任,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有无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以及义务!如同案例中的评论所言,假如自己有过敏史,并且已经告诉饭店,但是还是因为自己食用菜品导致过敏反应。那么此时的饭店毫无疑问是有过错的。

所以建议不论饭店大小,一定制作一个醒目的牌子,注明菜品的禁忌事项。将明确的警示告知义务履行到位。有条件的饭店可以针对每一道菜品说明清楚主材料。供顾客们选择。

(海鲜过敏很正常)

在给客人上菜前,明确询问清楚有无禁忌注意事项。将可能落到自己头上的责任固定好!不论是对于顾客还是对于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把自己该做的事项做到位,既是对顾客的尊重,更是能够保护自己!

您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谢谢您阅读评论转发。如果您觉得有用,请转发出去,帮助到更多的人。谢谢。图片来自网络,侵删。全文结束,共计3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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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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