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头自己家养的猪过节吃肉,犯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文规定,农民自养,自宰用于自己食用的动物,可以不通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疫。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自己食用或者和其他邻居共同食用的,杀一两头自养的生猪过节或者操办宴席,不是违法行为,国家还是支持的。




如果包括这些都犯法,没有老百姓日子可过了,

农民可怜巴巴养头生猪,为的就是过节吃肉不用买,尤其是山里寨民,赶集上店翻山越岭不方便,春节各家各户杀头猪,节日吃不完,烟熏火燎做腊肉,存放起来都能吃大半年,每年常态化如期进行,好象没有人管控。

六七十年代,生产队每年春节杀猪五七头,分给队里社员过节,每户能分几斤肉,春节都能大饱口福解解馋,平时一年半载都吃不到一顿肉,只杀猪不卖肉,与违规违纪不搭界。

当今,老百姓自养的猪,节日宰杀自己吃肉,又不到集上出摊销售,合情合理谁都无权过问,就是吃不完卖给左邻右舍,又能怎样。

养殖专业户节日杀猪卖肉,必须到监管部门报备,通过捡疫合格纳税后才可摆摊销售,杀猪与杀猪不同,老百姓自养的猪杀了吃肉,如果这也触法犯罪受惩罚,天理难容。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很多时候法只是一个借口,

很多时候法只是一个工具。

有些时候道德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有些时候法律可以漠视道德的底线。

法是由人制定的,

本质上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的,

所以人治有时会干预法制。




真正允许农民自己杀猪是八十年代的事情。六、七十年代生产队杀猪是过年过节的事情,要向公社申请,批准后才行。我们这儿私人杀猪,由县屠宰场,市管会监督,若有人举报,公社会作出罚款或批斗的处理。那时候,私人养的猪,要交给国家,由县屠宰场奖励你三到五斤肉票。




现在不犯法,如在六七十年代绝对是犯法,因为那时生猪政策对农民是调一留一的政策。(就是养两头肥猪要交给国家一头自已吃一头,养一头交半边肉给国家),交猪有三个等级,上等15O斤,中等14O斤,下等13O斤,必须要养到130以上才够格上交国家,那时生猪政策是很严格的,私自宰杀生猪要坐牢的。我院子的嫂子经常讲他娘家那年养了一头半大不小的猪生病了,他父母反复想,病猪去市场卖又卖不悼,如果拖久了又拖得没肉了,就找人把猪杀了,本来心情猪没喂肥很难受,他的唐弟民兵连长找上门说他家自宰生猪,可把他老实的父母吓坏了,他母亲当天晚上就给连长家送好大两块肉,还好话说尽叫连长不要太认真,最后才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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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病猪   生产队   屠宰场   连长   生猪   两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社   老百姓   节日   春节   动物   农民   政策   国家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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