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好,如果以未足额缴纳社保申请被迫离职,原则上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怎么样的流程,才能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呢?

一、在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后,应立即发函给单位,要求单位为你足额补缴社保。

二、若单位在收到你发的函后,在规定时间内为你补缴了社保差额,那么事情到此结束,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

三、若单位在收到你发的函后,不予理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你补缴社保差额,一般为一个月的时间。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了。

四、接着可以继续发函给单位,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拒不为员工补缴社保“为由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五、等单位收到发的函后,就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劳动仲裁,接下来可能面对法院一审、二审等。等胜诉后,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了。

总之,虽然从法律角度上遇到这种情况,单位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消耗的时间比较长。




2019年社保由税务征收以后社保的征收工作确实更加严格了,单位必须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很多人不明白足额缴纳是什么意思,以前很多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无论员工的工资是多少,都按照最低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足额的意思就是工资是多少,社保缴纳的基数就应该是多少,这叫做足额缴纳。

另外题主的提问里面有三个问题需要与单位协商处理:

1.未足额缴纳社保,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补交差额

社保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未按足额缴纳的应当为员工补交差额部分,如果单位逾期不交纳的,社保机构有权向银行申请直接从其对公账户划款;这是单位违法的情况,个人应当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2.被迫离职就是辞退,冷静分析分析原因决定去留

被迫离职说明你即将被单位辞退,按照劳动法的条款,单位辞退员工时应当有合理合法的证据方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劳动者,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协商不一致,劳动者认为自己各项工作完成的很漂亮,也没有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更没有造成损失,损坏单位声誉等行为,那么劳动者也可以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获得双倍赔偿,也就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3.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社保是否足额缴纳无关

社保是员工依法应该享有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发生劳动纠纷后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被单位辞退,单位也可以拒绝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方面的原因想要辞退你,那么则是需要补偿你一定数额的工资,具体可以看上述2中内容。

实际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直是一场博弈,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更多的都是不想赔偿,但是平时工作又疏于细节,导致在辞退时不能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不能证明员工已经不能继续在单位工作了,有时候也是感情用事,领导说需要裁人只能照办,仓惶之间只能如数赔偿;其实只要把握好员工在工作方面的一些细节约束文件,并不见得都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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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只有在用人单位自始自终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包括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从未承诺过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在离职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中明确了这一理由,劳动者是在离职后法定时效内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前面列出的每一项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在不同案件、不同区域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只能说可能性很小,并不绝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的“未依法”有不同理解,从字面上,似乎完全可以理解成:只要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不足,就是未依法,劳动者就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却是:用人单位虽然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不足,但是已经依法进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登记,并进行了申报,申报的基数获得了社会保险部门认可,用人单位后期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主观上并没有完全逃避法律责任、完全忽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权益的想法,主观恶意与完全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着明显的区别,完全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才是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规制的对象,需要对该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让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劳动法律价值取向的体现。

大家也都清楚,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不足,存在的情况比较普遍,完全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也同样存在,法律规制的面太宽,不区分性质恶劣程度而“一刀切”,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完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反而会让更多的用人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利于社会稳定,劳资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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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单位是否支付补偿金待遇呢?所谓的被迫离职,指的是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享受不到经济赔偿金待遇的。除非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个人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依照你自己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期限来决定能够获得多长时间的,一个支付补偿金的待遇了。

那么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自己的依法维权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就要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所以说交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只要是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该正常的为自己的员工来承担社保的义务缴纳。

如果没有交纳社保,那么员工完全可以以劳动仲裁的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面来解决这个问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结果,那么这样的一个仲裁结果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要无条件的执行,并为自己的员工来承担社保的缴纳,而且要补交之前没有曾经交过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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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为足额交纳社保被迫离职,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说,足额交纳社保对于企业单位来讲是必须要这样做的,如果说社保不能够足额的交纳的话,作为社保局的征收一方来说,也是不能够正常完成征收工作的,所以说不会存在这种未足额交纳社保的一种情形。

那么如果你想离开这家工作单位,那么你自愿离开这家工作单位的话,是享受不到任何的经济补偿的。除了经济补偿待遇之外,甚至连失业金的待遇,你也是不能够正常来享受。所以说对于你来讲,实际上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因为如果想要享受这个失业金的待遇,还有就是经济补偿待遇,那么必须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个人劳动合同,你才具备享受这样的一个补偿金待遇的一个要求。所以说也不能够以什么没有足额交纳社保为理由,自己主动辞职,因为无论你以任何理由自己主动辞职,都是不具备领取经济赔偿金和失业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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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补偿金,要区分具体情况。

如果你说的被迫离职,指的是你自己提出的离职,如果单位只是未足额缴纳社保,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支付赔偿金,但理论上有义务为员工补缴社保差额。

如果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你仍有机会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赔补偿金。如没有支付加班费,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至于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虽然属于违法行为,理论上你仍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单位补缴差额,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末必能尽如人愿。如果去劳动仲裁、法院或社保劳动监察大队维权胜诉,单位肯配合,有可能补缴差额。

如果单位不配合,百般推诿,并以单位经营困难甚至亏损,无力足额缴纳社保等理由进行辩解,事实上也确实经营困难,补缴社保差额则不乐观。能够通过调解拿到了一部分补偿金就算好的。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更大。

单位不地道,想要单位支付赔补偿金,却自己主动走人的朋友通常不懂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糊里糊涂就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益,自己吃了哑巴亏,便宜了单位。

实践中类似的情形有很多,如,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劳动者在医疗期主动离职,都等于自己放弃了应有的权益,单位都没有义务支付赔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有这方面的基本常识,单位有违法行为,想走人又想要赔补偿金,一定不要主动提出离职。而有些单位就是利用这一点,采取欺骗哄瞒或威逼利诱等各种手段,让员工自己走人。

反之,单位主动让员工走人,员工没有过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又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的过错,那么理论上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2N+1的赔偿补偿金。

另外,法律上还规定了很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他法定的赔补偿金情形。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劳动者都有机会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你情我愿搞定赔补偿金,法律也是支持和认可的。

怕的就是劳动者不懂法,还稀里糊涂的主动走人,事后又想要求单位支付赔补偿金,维权的难度就大多了。

建议朋友们要有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有空的时候,最好主动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个明白人,少吃哑巴亏,




所谓“未足颜缴纳社保”问题,我所居住的城市在在征缴社保时就有这样的政策,用人单位集体参保缴费时就有两种情况,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参保按工资数额进行缴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仅按最低一档工资(1800元)征缴,这样一来,劳动者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钱少,有的人也蛮高兴,而单位缴费更少,节约了成本,也可能是地方招商引资的一个优惠政策,但这个政策直接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养老金的计发,表面上是在经济发达的特区工作,但并没享受到社平工资高的红利。

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来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就不一定能打赢官司,那么只要不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你的话,自己辞职的是拿不到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里面有个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确实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话,就要提供证据了。首先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其次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就是因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能不能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拿到经济补偿的关键就在于你能否证明上述两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仍不履行的,除足额支付或交纳社保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履行部分100%-150%的经济赔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每满意一年补一个月)




如果是自己主动离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看法如下,供参考:

1.只要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而离职,按法律规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只有在企业强制辞退没有违反规章制度等过失的员工的时候,企业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补偿金。

3.动机原因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4.如果单位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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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4

标签:补偿金   社保   单位   经济   差额   基数   社会保险   劳动者   合同法   社会保险费   待遇   主动   工资   员工   社会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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