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怎么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过大数据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案件终本原因,是法院执行局穷尽办法,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法院才把案件终本,终本后,所有的证据收集和采集工作,都由原告来完成,在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还款能力的证据中,所有的办法都由原告自己努力完成,如果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需要动用公安系统的话,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基本不能通过,也不可能通过,因为政府资源,只有政府机关使用,因此原告的正确工作方式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然后法院同意后,才向公安局申请,即使这样,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大数据,法院也不会同意的,因为普通民事,百姓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只有法院在执行法律权利的时候,可以动用国家工具;

案件终本后,原告只能用自己的方法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了,这个工作也许一年甚至几年,有的原告都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一点证据,被指望案件胜诉后,法院就能把钱追回来,这条路太长了,从原告起诉的那一天开始,债权人就意味着,一条慢慢长路,遥遥无期的等待;

很多原告都是在追债的过程中,实在没有办法,才走起诉的路线,起诉后,前面钱没有要回来,后面的钱又搭进去了,而且还有精力和时间,走到今天都是原告自己的问题,在借款的时候,跟欠款人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就应该做好风控措施,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人,如果这些都没有准备,那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自己来买单;

如果债权人要起诉欠款人,需要仔细研究再打这场官司,你要做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账户冻结工作,如果欠款人没有财产,账户没有钱,那就干脆就别起诉,什么时候看到欠款人有经济能力,再按照我所表达的内容起诉,至少你还有希望,也就是别再乱花钱了,否则你会越陷越深;

总结下,起诉到胜诉,债权人漫长的追债中,还要继续等待,也许有希望,也许这辈子是看不到希望,既然债务都这样了,你还不如干脆,找到欠款人,告诉他,我到法院把失信人黑名单给你删除了,限高给你取消了,你就放心赚钱,如果有能力了,就考虑下我的欠款,没有能力,我给你时间,如果债权人起诉后,按照我这个方式,估计你的欠款还是有希望的,否则按照大家的想法,强制执行,最后是矛盾越来越深,被告说,当一辈子老赖也不给你一分钱,原告说,我这辈子不要钱,也让你当一辈子老赖,你看看,原告不是求财,是求气了,真是得不偿失啊。




问题解答:

面对被执行人失联,法院执行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查询查找,或者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询的请求。当事人自己无权向公安机关发出申请,即便是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类似请求,因为涉及隐私,户籍管理等问题,公安机关也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

但是,如果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类似的请求,或者通过网络上传相关信息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因为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出台了《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当然,这里提到的信息共享平台是否全面启用,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根据《意见》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是有协作机制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是共享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延伸解读:

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往往遇到被执行人失联,案件就进入死角,法院也束手无策。其实则不然,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失联,是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的,即便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被执行人也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不定期汇报财产及收入状况,不接受法院的传唤的,就属于抗拒执行。

例如,有些人明知自己的是被执行人,还偷偷地躲起来玩失踪,就属于抗拒执行。这种情况,轻则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重则就是拒执罪。一旦到了犯罪的程度,完全就可以对其协查或者通缉了,能躲到哪里呢?




如果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而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并且承办法官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才会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本质上以及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并未触犯刑法,而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所以除非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会将被执行人大数据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我是专注执行法律人尧哥,从事执行工作近十年,所以个人认为比较有资格来对楼主的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探讨。

案件终本是指法院通过内部总对总得系统,排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所做出的法定程序。虽然说,从法条上来理解,终本并不是说没有了希望,但是对于几乎没有任何公权力和法律知识功底的老百姓来说,唯一的做法就只能是躺平祈祷吧。

对于该问题,楼主所提的是要找人,我的猜测也就是说楼主默认为找到了人就找到了财产线索,大致应该是这么个意思。那么下面,我想通过我实务中的经验来讨论一下楼主的根本性问题,说到底,就是人家欠钱不还,该怎么办的问题?


一、单丛程序上来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因为公安受理的是刑事案件,而你的案件则属于民事案件,并没有涉及到刑事问题,所以公安是不会给你去用他们的内部系统人给你找人的。


除非,你有对方转移、藏匿财产的线索,这样你可以把相应的线索交由你的承办法官,由法院外勤团队负责核实,如果涉及“拒执罪”,则法官也可能会把该案件移交公安进行立案侦查,而“抓捕”应当在检察院做出决定之后,才可以进行。


另外,如果你的法官不愿意把你的案子移交公安,那么你也可以通过自诉来实现你的目的。但是这个难度,恐怕不在你认识范围以内,不要说你自诉,哪怕是一般律师(包括我),也不太现实。

二、抓到人≠有了财产线索

抓到了人,很多时候小金额的会被吓到,没进去过的人也会被吓到,但是对于级别较高的老赖,似乎是产生了抗体,拘留好不管用。

况且,法院的拘留程序是有个规定,在拘留之前要当面宣布拘留告知,并且还会附带“拘留十五日”。十五天,不也就半个月的事情吗?如果面对几百万,上千万的债务人,如果是你,你会还吗?


三,摸排财产线索,深入挖掘,痛打七寸

拘留不管用,那么就应该找到涉刑的痛点。很多网友说,自己啥也不是,怎么才能找到对方的财产线索呢?确实是这样的,因此需要找你的诉讼律师配合你去开展调查工作。

财产摸排调查其实是一门高精尖的技术型工作,我时常把自己的团队比喻成穿绣花针的硬汉,摸排线索的工作其实和法医的工作板块大致雷同,比如被大车碾压头部致死交通肇事案和持刀杀人案,通过尸表就能反应很多问题,并且也能得到根本性的论证。而对于此两类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有太大异议。通俗点说:就是一看就知道人是怎么死的。

对于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摸排也是如此,比如通过某音账号你发现对方依然在某夜场潇洒,或者在某直播平台带货,那么这个就是有能力拒不执行,是不是可以尝试着查封一下对方的某宝购物平台?如果不是他本人的?是否可以让法官核实信息?此外,很多被执行人在外面欠了N多外债,其实自己还开着豪车,出入高当住宅,这些基本上也是可以定性出来的,只需要去物业管理中心调查一下该房屋的物业费是谁缴纳的?然后再请法官联系一下缴纳物业费的所有人,问问是否是本人操作,那么是不是也可以直接证明一些东西呢?对于这种案子,我们一般初步检索后,基本就会接下来。因为申请人已经帮我们提供了一些基本性的线索,至少可以判断对方是有能力拒不履行?

当然这些其实都是尸表部分能基本看出来的线索。有些客观的线索,从主观上无法判断怎么办?

则需要解剖,所谓解剖必须要对尸体受伤的每一个部位进行摸查,当把所有的点全部排查到位,排查之后,死应通过表体判决并不能致命。

则需要考虑中是否是酒精中毒猝死,还是窒息性死亡,则需要打开腹腔对胃部、肺部进行更深入的检查鉴定。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被执行人涉嫌隐匿和转移财产一定会留下一笔超大的流水。而关联人就必然是身边的人,要么是核心的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那么深入来讲,财务一般都是老板最核心的人员,股东只是利益关系者,要么是共犯,总不至于说一个偌大的公司资产,单独走哪一个股东的家属的银行卡对吧?谁会同意?

但是直接单刀直入去查?你觉得被执行公司那边会乖乖等着让你去查吗?答案肯定是往死里藏。财务在不在公司都是个问题。那么请大家务必看清并理解下面的战术。

实务当中我们团队一般会对准该公司进钱的口子,扮演成对方的客户,让对方拟定一份差不多的合同,合同里面让对方填入收款账号,那是不是证据都有了,把这些提交给法院,首先就是冻结该账号,再申请法官带审计一查,不是应有尽有了?


好了,现在是凌晨两点了,由于时间匆忙,所以逻辑性不是很强,但是都是我们团队在实操过程当中用的比较顺手的策略,还请各位路过的客官勿批,至于法律依据,自己也可以去查,在这里我就不附赠了。

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晚安!





案件终本,通常是指法官做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决定。一般是经审理,被申请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把被申请人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后,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决定。

案件终本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

公安机关和法院是不同的系统,现实中有太多终本的案子,公安机关没有职权,也不会根据你的申请去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毕竟民事纠纷很难上升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会主动来管。

之前代理过一个被执行人,因与施工单位的纠纷,无力偿还工程款,希望用未卖出的商品房抵账。无奈房地产行情不好,两套房子被拍出一套,剩余一套抵账给了施工单位,法官终本。后来被执行人感觉到被限高有影响,主动又补给施工单位一笔钱,申请恢复执行,签了和解协议,彻底了结了这个纠纷。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有这种觉悟,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终本案件是属于民事属于民事判决生效的过程 ,上述期满后 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进入执行局强制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当事人的下落时,执行局有权通过法网或者公告 查找被执行人。公安局不会插手 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




委托一个律师去帮你查询,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找一个你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和他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步: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查询函件。

第三步:你的委托律师持三证(律师证、你的委托授权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去找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不会给自然人查询的,所以千万别自己去,跑冤枉路还办不了事。




案件执行终本后的所有取证工作都由当事人自己完成了,这个工作对于小老百姓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比如题主所说的向公安机关申请动用大数据,要知道这属于私用国家公器的事,怎么可能呢?如果你有内部的朋友帮了你,他肯定是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有可能移送司法,尤其是大数据这种关系到所有公民的隐私的工具,管理和审批都有一套完整的严谨的流程和制度,所以基本上找私人帮忙也是不可能的。

你遇到的这种事情,我估计是老赖,并且不止欠你一个人的钱,才会出现这种蓄谋已久的事情。这种老赖欠钱,我和法院的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过接触,他们现在发现,越来越多的人,银行卡上没钱,微信和支付宝也没钱,名下也没有房产,他们都奇怪这样的人是怎么生活的。上次去法院调案卷,也遇到了一家人,三个成年人,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台2009年的日产小汽车,三人的银行卡一大堆,什么光大银行的都有,结果每张卡余额都是0,三人也没有房产,就一台日产小车,评估价值不到1万元,结果三人欠了10多人的借款达几百万元,都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过的。

遇到这样的老赖,基本上你的钱是要不回来的,他们根本不担心现在的司法制度,相当于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所以日常生活中,还是循规蹈矩的平安,不安分想挣大钱,或者粗心大意随便借钱给别人的,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终本规定》起草人、最高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朱燕法官,就《终本规定》视频辅导时指出: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要依法予以查找。此“查找”是指一般性、常规性查找。比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查找手段包括:电话联系、上门查看(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查看、调查询问)等;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到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查看、调查询问等。具体怎么查找,各地可在实践中探索。查找被执行人的方式,执行法官登门核查当然可以,但申请执行人自己上门查找及摸索被执行人下落同样可行,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已经上门查找,执行法官没有重复上门的必要。当然,已经与公安建立联动关系的法院,可以委托公安查找。经过一段时间(比如一个月)查找不到,可以认定已经进行了查找,可以“终本”结案。




案件终本后,这个案子的执行就宣布告于段落。如果你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你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其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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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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