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视作社保缴费年限吗?

各个地方规定不同。广西有些市、县规定,代课满8年、9年或10年的,个人分别补缴7年、6年、5年养老金,一共缴满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

有些地方不一定这样。




謝谢邀请:各个地市不同,我们莆田市是视同交费。(别的地方我不清楚,全国没有统一)也就是讲你在社保开始前转正的我们这里视同。

这个问题我有亲身经历,2017年6月我区社保通知原先民办教师必须补交民办时的社保费,按当时全省工资平均算,我省是3280(现在记不大清楚,乘以8%再乘以总月数,这样计算我当时担任民办时间近2O年,得交近6万,而且必须马上交,否则影响下月养老金。我也只好交了。

可是我后来了解到本市其他区,县都按视同交费,我区社保局就是不一样。

第二年即2018年我市出台文件视同交费,同年6月社保局把我们上交的钱一分不少退还我们。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视同交费,但是各地政策不一,你的到市社保局询问。




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他们应该和那些公办老师一样待遇,教龄应该视作社保缴费年限。




教令视作社保缴费合情合理合规合法o




这个问题最好到社会保障局咨询,以专业人士答复为准。

我认为不可能视作交费年限。原因是:

一、我们这里民办老师转正时,都安当时上级政策,补交了社保费后,才发了工资。否则视为放弃转正。

二、没有转正前身份都是农民,按政策标准转正后,补交社保费,才享受公办老师待遇。如果视同交费,60岁以上就有退休金了。

三、提此问题者想一想,如果视同交社保费年限,当民办教师15年以上的不就都有养老金待遇了吗?工厂很多下岗工人,下岗后就不是工人了,他们都是自谋职业,自补交社保费、医保费,尤其是医保费交不够规定年数(大约是25年),也不准退休。

因此,国家社保政策是严格的,无论干什么工作,只有交社保费医保费,才享受养老金待遇。




虽然很希望能够将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视同缴费年限,但真的没有相似的政策。

为了照顾这些民办代课教师,国家也确实尝试性的做了一些政策规定的突破。但是并没有颠覆性的将其从教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民办代课教师,实际上是两个概念。

民办教师,指的是国家为了弥补中小学公办教师的数量不足,在计划经济年代聘用的一些农民身份的教师。毕竟当时是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农民从事非农生产工作还是非常有限的,即使从事了只要不转正也不会有退休费。

1986年开始国家禁止新聘任民办教师,新聘任的教师全部以走公办途径。原有存量的民办教师逐渐转为公办教师。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家在2000年终止民办教师制度,采取“关转招辞退”的方针。确实有几十万民办教师,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了。

代课教师,是在民办教师关停以后,各个学校为了弥补教师力量的不足,自行招聘的一些临时性教师。比如说长期借调、生病、生育又无法招聘新教师,为了解决孩子的上课问题招聘的。说实话,国家本是不允许公立学校这样擅自招聘教师的。毕竟进门容易,出门难,经过多年累积,代课教师数量也不少。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不同处理方案。

民办教师,毕竟是由县级教育部门专门下发聘书,有组织计划安排的。而且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原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以后,其连续工龄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这种计算方式,跟临时工差不多。临时工转正以后,也是从最后一次进入单位工作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但是,计划经济时代,只有连续工龄才能计算退休费,领取退休金。只要没有转为正式职工,即使有所谓的工龄,也是不会计算为退休待遇的。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只有连续工龄才可以视同缴费

本来都以为民办教师的这些工龄,就跟计划经济时代的临时工的工龄一样,最后起不到任何作用。不过,2011年国家却做出了一个新的规定。

2011年《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要求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各个地方却有两类不同的处理方式。

山东、江苏、陕西等很多地区,都是对所有的原民办教师进行了一遍摸底,核实出这些民办教师的教龄。然后按照教龄,每年教龄每月发放20元(山东省)教龄补贴。只有当其到达60岁时开始发放,发放途径是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渠道。相当于将民办教师纳入了城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够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不会发放任何教龄津贴。

云贵川桂等地都是出台了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许他们补缴跟教龄相同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如果放弃这次机会,不会有任何教龄补贴。现在补交机会都已经终止了。

这两个政策,实际上都是养老保险政策上的突破。但是,并没有完全颠覆到直接视同缴费的情况。

至于代课教师,国家要求其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角度补缴社会保险,以后出现代课教师必须参加社保五险。

所以,代课教师是必须参加社保五险实际缴费,原民办教师根据各地的政策规定执行,都没有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政策。

不过还是希望国家能够念在民办教师对我国教育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上,对于生活困难的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保障好他们是老年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养。




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视作社保缴费年限吗?原民办教师的工龄或是教龄能否视作社保的缴费年限,目前依据的政策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即教计字(1986)179号,这是国家教委答复湖北省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一个复函,也是目前计算民办教师工龄的一个执行依据。

民办教师和民办代课教师,是我国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出台许多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规定,但是对于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教龄是否能够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其基本的精神,实际上和以前处理国有企业招收的临时工人处理的政策依据是差不多的。按照教计字(1986)179号精神的规定,民办教师的工龄或是教龄要计算为国家承认的正式工龄,如果是属于由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转为正式编制的公办教师,或是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那么在成为公办教师或是国家正式职工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只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民办教师如果没有转正成为国家正式的公办教师,或是从民办教师岗位回家务农,或是外出打工,那么其从事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是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只能通过打工单位或是自己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外出务工的原民办教师,也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的15年,年满60周岁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综上所述,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否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关键的还是要看是否符合原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精神的规定,凡是转为公办教师或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以前从事民办代课教师的工龄,都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转正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这是个好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原民办(应该不包括代课)教师最终发展方向,然后再讨论这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民办教师大致去向有:1、多数教师经过在职学习、定期培训,经过考试转为正式教师,这部分教师教龄、工龄均从担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退休时视为缴费年限。全国都一样,无差别。2、少部分人经过推荐或者参加高考,且读师范类高校,毕业后继续从事基础教育工作,即继续当老师。这部分人同1情况类似,也没有异议。3、同2的情况类似,但上学时读的是非师范高校,或者读的是师范高校,毕业后,为从事基础教育工作,即不当老师了,他们的工龄从大学毕业时从新计算了,故民办教师教龄未被视为缴费工龄了。4、还有少部分人被解聘了,国家给予了很少的补偿,没有退休金,民办教龄也就没有用了,视为缴费年限也就无从谈起了。5、还有极少数的人被解聘后,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问题来了,民办教龄通常未被视为缴费年限,政府通常要求补交,这是不合理的,他们的缴费年限应该=实际缴费年限+民办教龄。综上所述,全国各地政府对民办教师养老问题大致都是这样对待的,至于合不合理,自然婆说婆有理,比如农民是不是也要有养老金?本人认为5中最后那种情况应该视为缴费年限。一孔之见,欢迎讨论。




“原民办代课教师”是个特定的历史称谓,一般是指2000年之前、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并有档案记载的、从事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农民群体。到2000年底,按照国家政策部署、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其中有的省份有所提前,有的省份延后了2~3年。在此之后,新兴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及各中小学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原民办代课教师中,多数人通过上学进修毕业再分配、考试或直接转正等形式,成为正式在编公办教师。也有的进入了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还有的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当了村干部或农民。

根据政策,原民办代课教师转正后、或上学再分配继续担任教师的,其过去的任教时间,均作为连续教龄、工龄记入档案。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按照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过去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包括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对待。


这样一来,在编的公办教师退休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已无异议。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公职人员,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按各地政策被认定为连续工龄或合并计算工龄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也没有疑议。

但是,那些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务农、从企、或自由职业者,到龄办退休或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却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待遇。这样的政策规定,并不是否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和贡献,而是因为教龄(工龄)有中断、并没有连续起来。

当然,国家也有文件要求,各地都在前几年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进行了核实,并根据一定标准、到龄退休时按月或一次性发给困难生活补助,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以上,算是从政策上有了交待。


至于有些原民办代课教师要求把原任教教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因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还不能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宪法规定同工同酬,人人平等,所以应视作社保缴费年限,并且中央对原民代课教辞退善后条例中也提出妥善解决好老民师的养老和医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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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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