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能领退休工资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就是按照党和政府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被判刑后,刑满释放出来,可以不开除公职,还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

但是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期间,原来单位无法给他上养老基金,所以他刑满释放后,社保中心会减少他缴纳养老基金的年份和数额肯定是他的养老金少于正常退休的人。




让你领,你就能领![灵光一闪]




只要是实体刑,双开!开除党籍(是党员的话),开除公职。自然就没有退休金了。




社保并轨部分可以累计,好像社保成立前有一段单位“白送”的,就不能享受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能否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要视其身份、刑罚种类、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而定。

一、公立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

公立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适用2012年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判处刑罚,给予的行政处分是比较宽松的,只有判处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的才予以行政开除处分;单处附加刑、以及主刑管制、拘役的,不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给予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被法院判处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的刑罚,同时予以行政开除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清零。

1、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事业单位多于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既1996年参加社保。虽然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年长的工作人员,应当是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刑满释放后,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社保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

如果是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的1996年未参加社保的,而是随同社保制度改革时,2014年10月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保时参加社保的,则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仅7年,或年少的工作人员,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因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刑满释放后,需继续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二)未给予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被法院单处附加刑,以及主刑管制、拘役的,不予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情形下,对退休领取养老金影响不是很大。

二、具有公职身份工作人员

公立事业单位具有公职身份工作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应当适用2020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区分不同刑罚种类、犯罪的不同情节,是否予以开除处分。

(一)判处刑罚予以开除处分的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主刑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

上列予以行政开除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清零。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刑满释放后,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继续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二)判处刑罚不予开除处分的

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主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处分,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2、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附加刑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处分。

3、对于单处附加刑没收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没有提及,可以按照不予开除处分对待。

上列不予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情形下,对退休领取养老金影响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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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前估计是不能,公职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判刑肯定要双开的,都开除了,怎么领?现在不同,每个月都要缴纳社保医保的,就算开除了,你自己交够社保年限,到了退休年限就能领




回答这个问题是要涉及几个方面的:退休工资肯定是没有了,但是会有养老金,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什么时间可以开始领?这些问题说起来就有些复杂了。

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会被“双开”,也就是开除党籍和公职。服刑结束后,你就不是原单位的人了,所以就不存在“工资”问题了。你将来养老金会有三种选择:一是重新就业,也就是找工作。前提是只能找企业,而且最好是私企,机关事业单位就不要想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家压根不要,就连你的子女入党、报考公务员都要受到影响。“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浪子回头金不换”等等励志的话就不要想了,脚踏实地从头再来吧,养老金单位给你缴纳工资的12%,你自己缴纳8%;二是自谋职业,也叫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票子自己挣,时间自由,养老金按当地基数的20%自己掏腰包,基数高低可选,多交多领;三是当居民,可以自由浪漫,天高任鸟飞,养老金一年只交几百块,到时候一月只领几十元。

企业养老金有个规定,缴纳满15年退休后才能每月领取。如果企业的职工被判刑,只是服刑期间这段时间没有缴费年限。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悲剧了,2014年10月1日是个分界线,以前叫改革前,以后叫改革后。以我们山东为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9月26号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的第二条规定了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合并计算。改革前,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本人。” 按照这个《处理意见》,如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被判刑,2014年10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零。举个例子,假设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某1962年10月出生,1980年10月参加工作,2015年10月1日被判刑,202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2022年10月,年满60岁的高某是不能办理退休的,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2年,分别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和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高某必须继续缴费至2035年,也就是高某73岁的时候才能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今年8月28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服刑结束后,他们面临养老困局》一文,较全面地反映了机关事业单位犯罪刑释人员养老金的尴尬局面,也指出了各地这方面政策的缺失和混乱。其实,把机关事业单位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惩罚。按我们县城的标准,一个30年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在六千到七千之间;而一个普通企业(非国企和垄断企业)同样工龄退休后的养老金也就是两千到三千之间。连这点维持温饱的钱都剥夺了,好像有失社会公平公正和大爱,在《宪法》和《社会保险法》也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当然,还是提醒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领不了,本单位就有一个这样的人,搞传销被抓了,退休金及党籍都被取消了。




先纠正一个概念,工资是劳动报酬,退休人员不劳动,所以都没有工资。但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不等。养老金事业单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处分规定,应当开除。被开除的,应当取消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个人缴费满十五年,刑罚执行期满后年满六十岁的,核发养老金。服刑期间不发,也不能缴纳统筹。如果服刑期满,个人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继续缴纳统筹直至交满十五年才可以计发养老金。也可以退保,领回个人缴纳的养老统筹,自己养老。




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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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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