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难产的时候,只能保一个,在法律的角度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难产的时候只能保一个,我认为就应该默认保大不保小。这样不构成杀人罪。

第一,没大哪来的小?保小不保大,畜牲行为!

第二,小的还没开智,生亦何欢死亦何苦?大的则相反。

第三,舍弃大的,痛苦是永久的。娘家婆家都失去了相处已久的亲人。而小的懵懵懂懂毫无感觉,又没朝夕相处,自然感情没有那么深刻。

保大还是保小主要是以前的传宗接代思想导致的畸形选择。任何时候,夫妻一体才是本份!




问题不存在。提问的假设不成立。

别让脑残电视害了,医院不存在“保哪个”的选择,没有选择,不需要选择,一定是全力救治产妇。

从另一个角度讲,胎儿未出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胎儿不是人。不存在杀人嫌疑。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生育风险不存在非法也不具有故意特性,除非男方投毒等方式故意造成孕妇难产从而导致生命风险,可以起诉故意伤害罪,杀人未遂罪,家庭暴力报案等,女方生育风险是默认的,一旦选择生孩子这个行为产生的风险就是夫妻共有的,当出现难产时,决定权也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女方已经无行为能力生命垂危,男方是有决定权的,医院要家属签字就是这个意思,同样如果手术时女方意识清醒,也有生存选择权,这时候一般是以女方意见为主,在生育这件事上女方承担的风险是远高于男性的,不存在公平,属于自然生物繁衍的自然风险,所以是否生育由女方主导,不过由于婚姻是契约关系,所以在婚姻契约前关于是否生育,女方可以提前和男方协商一致,以免出现婚后不和谐。




首先,从行为模式上来看,“保”显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关键在于“不保”。刑法理论中有“不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反应到问题上,“不保”即不作为,是符合不作为犯的行为模式的。

当然,具有一般认知都会觉得只能保一个时作出的选择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为什么不是犯罪,接下来从几方面来分析。

第一,正当防卫。其实本不该把正当防卫算上,但由于敏感度和使用率都很高,恐怕也会有人问,就先说了。正当防卫的行为模式简单说是正对不正,就是针对不法行为采取的必要手段进行防卫。“不保”显然不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因此这里不能套用正当防卫来脱罪。

第二,紧急避险。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措施。如果简单说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那么紧急避险就是“正对正”,也就是避险行为所针对的目标行为不是不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和同等法益。因此紧急避险是适用于保大保小的问题的。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生命法益的大小问题。由于生命不存在贵贱、多寡的问题,因此也不能得出保大的价值高于保小的价值的结论,牺牲某人的生命以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通常是具有违法性的。考虑到这点,保大保小可以用紧急避险解决,但还是有一些瑕疵的。

第三,正当业务行为。这种类型主要是对于医护人员的保护以及对于医疗科学专业性的尊重。医学是严谨且严肃的,并且具有很高的科学性,法律在制定和实施必须尊重科学的判断。如果医生从专业角度判断只能保一,那么法律不能过分苛责。因此,保大保小问题对于医护来说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不是犯罪。但注意,这里仅适用于医护人员,如果是患者家属作出选择,家属仍然受困于不作为犯罪的困扰。

第四,减少或避免法益侵害的行为。无论保大还是保小,现代医疗都不会采取破坏性行为。就是说不论是保大还是保小,所采取的医疗行为都不会导致大或小死亡。相反,无论保大还是保小,如果成功还会增加另外一方救治成功的概率。如此,保大或保小的决定,以及医护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都是在降低生命损失的行为,因此就具有正当性。这也是我个人认为比较合适的解释。

据我所知,现在大部分地区的医院都不会问保大还是保小,默认的是保大。猜测可能是大人的生存可能性更高,并且保大可能对于新生儿的存活更为有利。当然,我不懂医学,这只是猜测。




我觉得不能构成杀人罪!肚子里的生命来不来到这个世界都是母亲带来的,而这个生命的到来是以母亲的生命为代价,作为母亲有权利决定这个素未谋面生命是否到来!毕竟亲情离他或她还算遥远,而珍惜眼前人是做人最起码的良知吧!除非母亲本人强烈要求生下小孩子。




不管保哪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法律角度决定权在她老公手里,但一般医生很少问出这种问题默认都是保大




哈哈,这个问题要是在古代的时候提问,或许还有可能,现在的医疗技术,不会怀孕的都能让你怀上,输卵管不通的,有妇科炎症的,可以做试管婴儿,男人死精无精的,可以做人工授精,甚至自己觉得自己的基因不好,还可以用别人的,那些精子库的主人,个个都是一表人才 而且还都是高学历的,如今的现实生活中根本就已经没这一说了,除非影视剧里有 ,而且经常还会有这样的画面,在一个漆黑的的晚上,电闪雷鸣的再伴随着狂风暴雨,门被一阵狂风猛的一下推开,蜡烛忽闪一下又忽闪一下 ,这时一个老妇人手上沾满了血,慌里慌张的跑出来,大声道:“不好了,不好了,夫人难产,孩子卡在哪里出不来了,已经大出血,敢问老爷夫人是保大还是保小?”老爷夫人互相对视了一下,老爷黑沉着脸,夫人赶快跟随产婆进入屋内,丫鬟仆人有烧炉子的,有 端着盆子的,,有拿着白布的,个个神情慌张,镜头一闪,产妇满脸大汗,痛苦的扭曲着脸庞,嗷嗷的叫,产婆在喊着:“使劲使劲!”老夫人紧张的在旁边不停的搓手,紧张的关注着屋内的一切,屋外的老爷不停的在走廊上踱来踱去,要想知道后事如何,咱们下回分解[泪奔]




如果保产妇是不会构成杀人罪的,如果保孩子那就不好说了。因为没有出生的婴儿不具备人权。




保大人就不构成,反之就是故意杀人罪。




胎儿至脱离母体并完全断开和母体的连接后,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之前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是人。

所以所谓“保小弃大”属于故意杀人,所谓“保大弃小”是符合法律和医学伦理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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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标签:杀人罪   产婆   正当防卫   决定权   母体   产妇   男方   不作为   女方   胎儿   老爷   夫人   角度   风险   生命   医疗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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