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付款,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有所准备了。如果收到预付款,就给对方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就提前发生,企业如果当期没有那么多的进项,那么可能会引起当期的税负增加,资金流紧张,所以,企业要提前做好规划。

1. 合同签订时的条款约定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可能由于对方客户比较强势,所以付完款就要求开专票。但是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本身的纳税是有问题的。根据规定,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纳税的问题。所以,在谈合同的时候,应该跟对方企业就这个问题有充分的沟通,尽量争取一些利益。

2. 甲方强势下的选择

如果客户比较强势,没有太多的商量余地,一定要企业提前开票,那么企业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看看进项端,能够取得的发票,尽量及时取得。或者说对于供应商端也足够强势的,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在预付的时候,就取得发票。

二是看看客户端,尽量把各个客户的开票时间做个协调。尽量避免大量的预付款都提前开票的情况。

三是对资金状况做个盘点。看看供应商端和客户端如何进行资金的协调,保证企业资金流的稳定。

不能选择的方式,是进项不足,就到处去找进项,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税减下来再说,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当期所多交的税,是一个时间性的差异,正常来说后期出现大量的进项抵扣。当然前提条件是企业本身进项是充足的,如果本身就进项不足,那要先解决进项的问题。

总之,这样的问题,一是在合同谈判时商量好,二是在上下游之间进行好协调,三是自身加强进项票的管理,避免出现过大的差异。要避免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的有风险的行为。




收到预付款,又没有进项,通常在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业等较为普遍。

而在工程施工企业,预付款一般作为施工方的周转使用, 所以施工方还未产生进项税额。在收到预付款时 是否需要开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看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

下面来看看税法上对于预付款是否开具发票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意此处语句中的范围为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根椐财税[2017]58号的上述变化,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如果发包方处于强势,那么开具了发票,就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在于甲方取得专票可以当期抵扣。

因此,甲方和施工方的合同谈判和约定至关重要。

作为施工方可以用财税2017年58号文作为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开具发票,这样既符合会计制度又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如果施工方对预付款项无奈之下开具了专票,当期只能申报,后期进项税额留抵太多,在结算时申请退税也是麻烦。

所以施工方一定需要作好工程有关税费测算,与甲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对发票开具时限阐释清楚,约定好开票类型及其他重要事项。




从税法的角度来分析,收到预付款一般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不需要开具征税发票。当然除了提供租赁服务,收取预收款的特殊情况除外。

但是现实情况当中,甲方爸爸地位比较强势,要求你提前开具发票,为了做生意,那么也没办法。但是一旦提前开具发票,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增值税会挤占企业的现金流。

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除了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时,马上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外,其他的应税行为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

但是如果应甲方的要求,提前开具了发票,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当期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就要产生应纳税额。

提前开具发票,产生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只要开了发票,就会马上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

怎么办呢?

只有两种方法,第一交税,第二是先欠着

交税自然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建设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也会影响企业的发票领用。

但实际上不管交税还是欠税都是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因为进项税额迟早会进来的,只是提前交税,对企业当前的资金流产生影响。

当企业进项发票开进来的时候,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充分抵扣,有可能会产生留抵税额。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进项,只有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1、依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只是收到预付款,但提前开具了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必须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与纳税人是否有进项无关。

2、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可以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在开具发票当期,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必然会多交增值税。但是在后期,进项税发票会逐步取得,可以用来抵减取得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所以这种情况,对企业应交增值税总额没有影响,但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下游供应商的管理,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同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尽可能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开具发票,其实这就是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

无论如何,企业都应该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且不可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己知条件,企业收到了甲方的预付款,也想尽了办法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甲方又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一、推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把企业无进项税专票或资金困难等实际情况同甲方进行沟通协商,取得甲方的谅解,尽量推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也需要进项税发票抵扣,或者甲方很强势,协商不下来,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也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由于没有进项税,其销项税额就是增值税应纳税额,没办法只得缴纳。如果资金确实困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

三、退回甲方的预付款。如果企业的资金充裕,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那么也可以将收到甲方的预付款退回给甲方,这样就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了。当然,这个办法要经过充分的测算和认证,看是否划算。




从税务发票管理角度来看呢,除了租赁服务行业和分期销售不动产外,其他行业收到的预付款时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因为从税法看来,收到预付款不能算确认收入,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你要是开了专票的话那就得按税率申报缴税。

但是,现实经济业务往来中,甲方多是大爷,你要是不按甲方要求去做,说不定就要失去一个客户,咱们总不至于为了省点税钱让这笔业务黄了吧?

其实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专票和开普通发票的税率是一样的,假设你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开专票普票的税率都是13%,但是没有进项票确实是个大问题,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进项发票的话,那税负就实在太重了,商贸行业税率13%,但很多企业估计连毛利率都达不到这个数字。

没有进项的原因很多,我们首先要从自身上找找原因,为什么没有进项呢?是因为行业本身就难以取得进项吗?比如采石场,这种在山上直接采矿的企业确实是没有进项票的。还是因为自己工作不到位,没有按要求取得进项发票呢?比如忘了找对方要了,或者只是给了个普票。


如果是自己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进项发票缺失,那就只能怪你自己不上心了,多交税也是活该。

如果是行业本身的原因,你可以考虑以下这两个操作。

一、做简易征收




税务局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去网上查询下,总的来看就是两类范围,一类是按规定难以取得进项的业务,比如前面老周提到的采石场;另一类就是国家有意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比如公交运输、自来水等。

而且,现在企业如果有符合简易征收的业务,并不需要去税务局做简易征收备案,自行申报即可,非常方便,关键是会计不要把业务处理错了,把不符合简易征收的项目按简易征收报税,但是税务局监控到了就得补税。

二、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转登记日前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要是老是没有进项发票,也不是个事,如果符合条件转小规模的,赶紧去转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没必要去考虑进项票的问题了,省心很多。

在这老周经常碰到有人问这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得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了,要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怎么办?

换个马甲啊!

让会计统计下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如果即将达到500万了,就可以考虑把税务登记注销了,重新注册一个企业,这确实是在钻税收政策的扣子,但还真的不违法,企业只要把税务事项结清了,确实可以注销。

再以新的公司重新登记,你又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了,就这么简单粗暴。当然,重新成立公司可能对之前的业务发展经营有些影响,这就属于你自己考虑的事了。

总之,对于缺进项这事,无非就条路可走,要么走简易征收,要么走小规模。




对下游,你是乙方。

对上游,你是甲方。

如何处理?

乙方听甲方的!




企业收到预付款,原则上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甲方对业务有着足够的话语权,且如果是按照约定的进度开具发票,那么企业也只有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收到预付款,是否需要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考虑有没有进项税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即甲方的付款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时间,合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内容。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则甲方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且甲方主导业务的前提下,乙方没有理由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具体是:

(1)财税【2017】58号第二条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税法对增值税确认收入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如,直接收款方式,为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等。

(3)《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满足“四流合一”的要求,“四流”指的是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3、企业收到预付款,按照对方要求,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进项税金,就需要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则明显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再次提醒,双方合同的签订,实质上是双方商业利益上的博弈,如果在合同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应提前做好相应方面的准备,尤其是资金方面的准备。否则,企业将面临十分困难的境地。

总之,如果企业收到预付款,甲方强行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则的基础上,尽管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只能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智融聊管理,如果喜欢我的观点,欢迎持续关注更多财经话题。

2020年7月22日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根据业务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者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按规定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则依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或者依法计算预缴增值税。

2.没有进项税额发票要分析原因。是行业特点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还是该取得未及时取得。如果是应取得未及时取得,建议分析原因,能取得的尽量及时取得。如果是行业普遍现象,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建议进一步分析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如果适用,建议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

3.收到预付款是否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根据具体业务判断。有些业务实际上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可以开具预售款发票,作为征收增值预缴税款的依据。有些业务可能对方合同约定收到预售款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可以双方协商处理,不过一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这要看以后短时间内是否能有进项税额进来,并且会有新的销项税额抵扣。比如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进项税额为0,销项税额10000,次月进项税额8000,但没有相应的销项税额抵扣,那就吃亏了。如果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就要做甲方的工作,告诉他暂时不能开发票,短时间内取得进项税额再给他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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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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