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既然是视同缴费,那么,就“视同”有个人账户。于是,处理办法也就很清楚了!

其实,在2014年10月1日(临界点)的养老保险并轨的时候就说的很清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这里面讲的“个人账户”全部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也就是说,个人如果不交费,个人账户里面就没有存储额,而个人无论缴纳多少费用,也全部都是放在个人账户里,别人得不到也拿不走。

那么,在临界点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在“并轨”之前并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既然如此,这个时候也就没有个人账户之说了,当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存储额了。

但是,视同缴费又怎么说呢?“视同”就是“相当于,算作”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没缴费,也就等于缴纳了。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为了让“中人”或者是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平稳过渡而实施的临时性办法。虽然相当于缴纳了,但是,实际上没缴纳,所以只能是以“虚帐”记账,里面没有一分钱,其实,也不需要有钱,或者说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让这个并不存在的个人账户里有钱。

那么,有的网友因此就有了疑问:不是说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以继承吗?假如某个“中人”有一天突然去世了,那么,他的子女所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有没有可继承的实际钱数呢?或者是出国定居时可以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存储额,这个时候有钱可以取吗?

我的理解是,既然个人账户是完全由自己缴纳形成,那么,出现上述情况时,视同缴费年限里的所谓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肯定是没有钱可以继承和取出的。因为这段时间就没有实际缴费。

这个视同缴费,可能就是当作职工已经缴纳了,不再让职工补缴罢了,其实呢,真的让职工补缴,也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只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而如果退休人员不在了的话,虽然没有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继承,但是,在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上还是有所体现的。

“视同缴费年限”里的“视同个人账户”如何处理,你清楚了吗?




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视同缴费实际上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或是新老退休制度衔接的过度过程中的产物,我本人就有23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总体算下来养老金水平并不高。

视同缴费,意思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是在单位整体纳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体系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叫“视同”,但实际并没有缴费,所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实际上是没有个人账户的,但是既然是视同缴费,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保费用,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也就是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实际产生的社保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养老金待遇,是由财政来负担,但是采取的是记账方式,其统筹账户部分,由国家财政来减底,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没有钱的。

在实际缴费中,我们都知道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来承担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计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但由于视同缴费,个人没有实际缴纳费用,所以个人账户除了个人缴费部分以外,视同缴费年限阶段个人账户实际上是没有钱的。因此在养老金的计算中,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为了弥补视同缴费人员没有个人账户而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情况,视同缴费人员还需要有一个补偿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在养老金的计算中,基础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之和的平均值来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之时,是按照100%到140%来缴费进行折算,我所在的重庆市就是按照140%来折算的。其计算方式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140%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缴费年限就得出了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在这个基础之上加上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再乘以1%,就得出了计算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所以在基础养老金这一块,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并不吃亏;吃亏比较大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但是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所以计算的结果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相比,差距非常大。

为了弥补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而影响视同缴费年限人员的养老金偏低的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还必须要建立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而过度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差不多,也是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的平均值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具体的计算方式由于各地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折算缴费指数不同,过渡性养老金的高低也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在计发养老金时,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能会低于全部属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因此增加了视同缴费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通过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弥补视同缴费年限的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情况,使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养老金水平更加公正和合理。




什么是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个人不需要缴费,就可以视同缴费的一类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并不是无人缴费,而是相关年限费用由国家承担。《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养老保险缴费,目前是本人负担一部分,用人单位负担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职工本人缴费是缴费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是按照16%确定,但有可能是按照工资总额,也有可能是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照20%的个人自选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数额。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部分。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实际缴费也就没有个人账户部分。从国家层面来讲,养老金个人账户实际上属于个人的财产。万一没有领取完毕职工就去世,继承人可以继承。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目前我们只要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就包括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也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那么相对而言就不公平了。因此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会额外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全国是统一的,但是过渡性养老金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最初确定的公式却是不一样的。

一般都是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乘以平均缴费指数或者一和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

过渡系数是1%~1.4%,各省市并不一样。北京、天津是1%,黑龙江、上海、深圳是1.2%,山东、四川、山西是1.3%,浙江、云南等地是1.4%。

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缴费指数指的是当年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理说视同缴费年限,并没有缴费指数。因此,各地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的时候,很多地方都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减肥指数的平均值,作为全部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

不过,像上海等一些特别地区,直接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就是1,大家都平等的按照社平工资的100%视同缴费。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因为后期缴费基数低而降低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也不会因为缴费基数高而过度提高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了。

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2014年10月国家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之前的缴费年限也是视同缴费的。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原先的退休金待遇,跟相应的级别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因此,过渡性养老金要体现出相应的级别因素。


山东省将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三部分:一是职务、岗位指数,根据级别确定。二是级别、薪级指数,根据级别和薪级确定。三是调节指数,根据各地2014年9月退休补贴标准,对应的相应指数。毕竟当时各地补贴标准并不一样。这三项指数相加,就是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实际上跟退休时的职务和岗位有很大关系。只要级别够高,很容易达到1.5以上。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和岗位级别还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有视同缴费的待遇计算方法,绝对不会让大家吃亏的。




视同缴费个人养老账户,我觉得根本不用去管它!

一般来说,只有下岗职工有视同激费一说!

我们国家养老政策,真正开始施行在1992年。而医保在2001年才施行!

在这之前,不管是医保还是养老保险!下岗职工,都是没有缴过的!连单位代缴的那部分,单位也是没缴的!

因此,我认为视同缴费的养老账户是空的。里面根本没什么钱。所以也不用去管它了!

为什么现在有视同缴费?因为,现在下岗职工都陆续老了,面对退休了!

国家也是考虑到下岗职工的经济困难。因此决定在下岗职工在岗期间,没有缴养老保险的。都视同缴费!减轻下岗职工的经济负担!让他们在退休时,能少补几年养老金。让他们享受退休待遇!

视同缴费,这部分钱相当于是国家另外给下岗职工缴的钱!在以前,单位和个人都没缴过。国家财政自然也不会有这部分的钱!

因此,不用惦记着视同缴费账户里有多少钱!更不用想着怎么去管理它了!

祝下岗职工幸福!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首先我们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如果说你的是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实际上是没有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为什么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它根本就没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说是不会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但是我们个人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是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给予计算的,所以说相对来说所拿到的退休金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也就等同于补偿你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的钱了。

因为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他的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都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140%来计算个人养老保险的,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我们最终所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虽然说他不会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但是因为这一部分的平均缴费指数相对比较高,所以说等同于补偿了我们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在退休之前提供相应的个人档案,并且在个人档案中有着明确的记载自己的招工表,并且每一年的工资变更表等等之类的相关证明,那么才可以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自己办理退休,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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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办理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这段个人帐户里没有余额,也就是说没钱可拿,但社保会有过渡养老金加入,来弥补个人帐户不足都分,具体操做是,视同缴费年限×1.4加入总缴费年限里,例:82年10月参加工作,92年10月全民参保,22年9月退休,缴费总年限=30(缴费年限)+10(视同缴费年限)+14(过渡养老金补尝年限)=54,也就是说退休时,做为过渡补尝,缴费年限会多出14年。




这个视同缴费只有公务事业的中人退休人员才有,企业退休人员不存在什么中人也不存在什么视同缴费。公务事业的退休中人也就是20I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他们14年9月30日之前没有缴费。那么他们前面这段时间个人帐户就没有钱。那么他们14年9月30日之前的养老金就不能按新计算法计算。而是按他们14年9月30日之前的老工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而14年10月1日之后的养老金则按你实际缴费的多少按新计算法计算。这样两部分加起来就是中人的最终养老金。至于如果没到退休年龄就去逝。要求退回个人帐户余额,也只有退14年10月之后缴纳的个人部分。前面的视同缴费你本身就没有缴纳就不存在给你退费的事。

我们有的农民自认为工人也有中人也有视同缴费。其实企业工人不存在什么中人什么视同缴费。如我知道的供销社当年也属于国营企业,他们是1988年开始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供销就与2O00年解散,解散之前退休职工在本单位拿养老金。倒闭解散后供销社卖掉门市和职工住房,把钱给已退休的职工向市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市社保局才接纳给退休职工继续发养老金的关系。而还没退休的职工接着自己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才能到市社保局办退休手续,按你个人帐户余额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所以企业不存在什么中人及视同缴费,你没有缴费市社保局没有你的个人帐户余额。市社保局就不会给你办退休手续,你也就拿不到养老金。

还有一个就是表面上是说公务事业已经向企业养老金并轨。但公务事业人员的养老金核算单位还是在原单位,如在各县财政单位拿养老金。而企业退休人员在社保局拿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并没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存在,那何来个人养老金帐户,更谈不上怎样处理呀?这是一个奇葩的命题。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实际缴费年限,由于单位和个人真金白银缴了费,个人帐户按规定比例逐月划入,加上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也就是通过较高的记帐利率,从而使个人帐户储存额越来越多,最终通过个人帐户月领取额,得以给付并回馈给参保人员。

很显然,因实际缴费而使个人帐户养老金盆滿钵满,这是提出视同缴费个人帐户的原始动因。这个思路与对策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不见得就是最佳的路径与选项。这实质上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如何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合理补偿问题。

适应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需要,参保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水到渠成,应运而生。具体讲,就是以参保人员的平均缴费指数作基础,用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系数为支撑,再通过加大权重的视同年限缴费指数进行调节,进而达到并实现对退休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补偿目的。

总之,提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怎么处理问题,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期待按照缴费性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并达到对视同缴费年限,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无缝连接。而过渡性养老金的政策取向与计发办法,正是以此作为终极目标和根本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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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视同缴费是没有资金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其次视同缴费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这一福利

我举二个例子,比如下图这位女同志:

例一:她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5月退休,她视同缴费年限有6年6个月,也就是在这6年6个月中,因为当时国家还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她在这6年6个月中,未缴一分钱的养老金,但国家不仅视同她缴费了,而且还在她退休后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每月补偿她686.53元

再看下个例子,如下图:

例二:她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3月退休,她视同缴费年限为0,在她工作的22年4个月中,实际缴费年限22年4个月,也就是说,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从她参加工作,国家就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了,她的个人缴费金额全部进入她个人养老金账户,因此她退休后,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金额为零。

视同缴费只对哪些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缴养老金制度的这一批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包括上山下乡和参军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一直计算到1996年1月止。这一时间段工龄,就算他们缴养老保险费了,但这期间没有资金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对他们以过渡性养老金的形式进行一笔资金补偿




我认为既然只是视同缴费,它与你一个人养老金账户就没有关系!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社保缴费,包括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两种,所谓的实际缴费,就是我们按照比例真正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这个体现在个人养老金账户里就是实际的储存额,当然,还包括产生的利息。

而我们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它为什么叫做这个名称呢?就是因为只是视同缴费,但实际上并没有交。只是为了便于计算,所以就给它加了一个年限。

那什么又是视同缴费年限呢?就是指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又退休这部分固定工的工龄。所谓固定工,就是指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统招的人员,属于指令性计划安置者。

一般包括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国营和大集体固定工人,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职工退休子女顶替接班人员。

这类人员除了有招工审批表外,还有地区以上劳动部门固定工调配证,属于国家指定性安置人员计划。但不包括指导性计划的国营合同制工人,因为合同工跟企业签订合同,他们自招工之日起就开始按本人工资是的15%与企业共同缴社保费,这笔费用再后来实行社保制度之后,统账结合并入个人账户。

正因为视同缴费人员没有实际缴费,就不可能让进入个人账户实际缴费的储存额有所增加。所以,为了弥补这部分人退休时的缺失,国家专门增加一项过渡性养老金,规定这部分人按每年应缴的额度的100%到140%比例去计算弥补。

这一点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企业社保制度改革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到2014年10月1号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时,又新增加了一个十年过期道理是一样的,只是算法相对复杂点。

换句话讲,虽然国家没有把视同缴费的账户做实,个人的社保账户也没因此而增加存储额,但是这部分人也没吃亏,因为国家比照当时的缴费情况,规定按100%到140%比例计算,并增加了专项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我认为: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不存在怎么处理的问题。因为视同缴费本身就没有缴费,你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可能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增加而增加。换句话讲视同缴费年限只是为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已,它与你实际缴费的个人账户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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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养老金   账户   过渡性   基数   养老保险   年限   中人   社保   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   职工   指数   单位   人员   社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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