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要如何做账?

企业当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会发生很多业务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但是没有发票我们财务就不做账了吗?没有发票难道在税法上就不承认你的支出了吗?

这都是错误的,会计上只要是企业发生的真实支出,不管与经营有没有关,都要作为作为企业的支出入账;而税法上,第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点经营是否有业务凭证及原始发票,这是作为所得税扣除的两大前提。

所以,税务上,如果与经营不相关,即使有发票,会计上可以入账,但是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与企业经营相关,但是没有发票呢?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只要没有发票的支出,是不是都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呢?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看看最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1、企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前提是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依据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生的支出有相关原始附件、合法真实。

2、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个信息很重要,对于应税项目,也就是硬性规定,就是取得发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是对公打款,基本上说以发票为准,如果是个人,需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所有大家知道发票的重要性了吧。

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非应税项目,有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非税收入、政府罚款、经济赔款、企业实际财产损失等这些是非应税项目,简单点说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支出,这类可以用其他有效凭证进行代替了,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发生的境外的支出了,一般是以付款单据和结算单据作为原始附件,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

5、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发票的,可凭证实的资料作为附件,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方注销,吊销,无法开发票了,也不能怪企业了,没办法的事情,税务局也承认,可以扣除的。

所以,当企业费用没有发票的时候,你们看看是否属于上述几项中的一点,正常业务中第2点肯定是要发票的,除此之外的特殊业务可以无需发票。如果属于正常业务没有发票,当然会计上可以确认费用,只不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项业务纳税调增即可。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2个角度,实务中比较常见的3种情形来考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即:

  1. 没有开票到底是暂时性不开票还是永久性不开票?
  2. 相应的销售收款是最终回到了公司账上还是股东的个人腰包?

暂时性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

企业间交易不可能每项业务都是票随货行,实务当中,存在很多先发货,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再开票,或者是客户先付款后再开票,到底收款与开票谁先谁后,主要看买卖双方到底谁处于相对优势。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能以是否开票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这样基本原则,实务中转换为只要货物已发出,并且得到了对方验收合格反馈,就可以确认为收入。

然而往往想要拿到对方书面的验收单据,这样的程序难以实现。对于没有规范需求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简化的认为只要货物已发出,就可以确认为收入。

开具发票之前已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财务人员需要根据签订的正式合同或销售订单来确定销售单价,根据出库单(送货单、验收单)来确定货物的销售数量,两者的乘积来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0 1 根据多方资料,进行暂估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暂估——A客户 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做这笔会计分录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
  1. 销售暂估,并不需要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之前已经收到了客户部分款项,并非全额确认为应收账款,而是一部分计提的应收账款需要冲回预收账款。

0 2 后续开具发票的时候红字冲销相应的凭证(金额负数表示),并根据发票信息重新入账。

借:应收账款——A客户 -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借:应收账款——A客户 5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


永久性不开票,销售回款进股东个人账户

这种情形在中小型企业当中比较常见。销售回款的资金流无法在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体现;也不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销售形式流无法在税务系统中追踪到;再加上不开票对应的货物销售过程记录不对外公开,相当于销售实物流也就也无法被检查到。三个角度来分析,对外都不可见,那么账务处理上,就可以完全不用确认为收入。

这一种不开票的行为只能是少数。不能一个公司的一大半业务都是如此,例如采购了500万元的原材料,经过料工费生产过程,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收入只有200万,那么财务比例上就很异常。

这种行为一般只会出现在中小企业,没有财务规范核算的要求。如果不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仔细分析的话,一般是很难以发现这种不匹配的问题。

成本全额由公司承担,收入的一部分转到了表外,就会导致公司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相对较低,表外收入越多,这种差距越大。

对企业的产能进行分析的时候,可能导致分析的结果为产能不足,而与实际生产现场观察的结果,存在明显的误差。


不需要开票,资金回到了公司账上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公司的客户为个人较多,公司的业务多数属于服务业。客户即使拿到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或报销。

多数情况下,对方也就不需要企业的发票。客户接受企业提供的个人消费业务,获取的服务发票,也不能够拿到其就职单位进行报销,所以即使开票的话,这种发票对客户来说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不需要开票,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等条件来确认收入。虽然对客户来说,不需要开票,但是出于规范核算的要求,企业财务必须按照规定逐笔进行开票。增值税发票的三联,都留在了企业当中。




在企业经营的前期,企业主没有聘请专业会计,都是自己记录流水账,所以,容易出现你说的这些问题。

一、

建议你,根据手里的收据,联系卖家,看能不能索要发票,只要业务是真实的,要发票正常,不过很多情况是,带发票和不带发票在产品售价上有所不同。

二、

如果实在不能取得发票,也不是不能入账。我单位有一些零星的运输需要,要找一些个人来运输,价格也不多,要发票是很难的。即使如此,可以自己准备一份收据,在付款后要求对方填写,写明收款事由,价款,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牵扯专用发票的业务,税局查的是业务真实有效,只要业务真实,没有发票只不过会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

三、

为什么企业一定要尽量要发票呢?就是当企业正常经营后,收入大了,没有足够的成本费用会导致利润过大,没有发票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是要调整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根据手里的收据和购买到的物品的价值,能索要发票的去索要发票,哪怕补贴一点差价。实在没有发票的,那就用收据入账吧,企业的前期基本都是投入大,是亏损的,用收据入账不能说是假账,不过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罢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入账。

企业只要是真实发生的费用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业务的真实性,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真实性的依据,包括相关费用支出申请单、企业内部审批单、付款单据、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开具的收据、企业内部验收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费用支出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财务凭相关单据,据实入账即可。

很多企业,出于内部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规定凡是可以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不得报销。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关,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类似要求。

还有一些财务人员,重税务,轻核算,所以往往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替企业会计准则。

即使从税法的角度看,并不是说所有的费用支出都一定需要发票。有些费用支出按规定是不需要发票的,照样可以税前扣除。比如:

1、企业内部的。

发发工资、奖金、误餐补助、出差补助、职工福利费等,可凭支付单据,转款凭证据实入账,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小额零星支出。

根据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单次不超过500元的,如不能取得发票,取得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违约金等。

企业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也不需要提供发票。可以凭合同、违约金计算单、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转款凭证等据实入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就可以据实入账。




您好,谢谢邀请。这个问题结合最近刚发的 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简答回答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我觉得你把税法上的要求与会计上的搞混了;

2.在会计上,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真实做账即可;附上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凭证。

3.而在税法上,如果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相应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否则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纳税调整。

4.需要关注的是,2018年6月6日,总局刚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哪些是需要提供发票,哪些不需要提供发票而需要提供其他收据等资料就可以扣除的进行了明确,你可以具体参考一下。

这个文件明确表明了,发票并不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满足相应的要求,提供其他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5.其中28号文件中,第九条中有一句话:"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句话说明,若满足条件(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可以不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只需要提供收款凭证(需要载明上述要求的相关信息)及相关内部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家有很多看法,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今天就分享这么多,如果你觉得我的分享对您有点帮助,那就动动小手指,关注一下我的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谢谢啦!




没有开票的收入怎样做账?这个问题提得太诡异!没有开票的收入和开票的收入一样的属性,您问这样的问题确实诡异!您在想什么?通过这个问答,昭然若揭!

现实工作中,确有部分中小企业将没有开票或者不开票的收入与开票的收入区别对待!直接的表现是,没有开票(不需要开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这样处理的行为,有不懂法的客观原因,也有知法违法的主观动因!无论什么样的出发点,隐匿没有开票的收入不合理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

一、纳税义务

会计主体的纳税义务,以开票的业务凭证形式、或不开票可划分为:没有开票的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

因此,题中“没有开票的收入”和开发票的收入一样是经营主体的纳税义务,需要正常核算,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没有开票的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

例:2019年4月15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企业向黑某销售减速器一个,对方不需要发票,支付现金1500元。

1、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1+3%)

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1500/(1+3%)

2、不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

借:应收账款=150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3%

3、小结

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企业确认的收入虚增,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3%没有承担人,明显不合理!因此,没有开票的收入属于含税销售!

三、综述

当经营主体发生不开票或者不需要开票的收入时,应当视为含税收入处理,先将销售收入价税分离,账务处理如下:

不含税收入=“没有开票的收入”/(1+适用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

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没有开票的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开票的收入”/(1+适用税率)

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




这个问题,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两个维度来看。

会计核算角度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按照实际真实记账,以跟这个业务相关的一些凭据作为凭证附件即可。

常见的如用公司产品给员工发福利,有员工签订的领用明细单,以及产品出库单,就可以记账。再比如,员工的费用报销,发票丢了或者没取得发票,按照公司的规定,有相关领导签字确定,财务也可以报销记账。


税法角度,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主要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两种情形。

1、关于增值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毫无疑问,肯定是不能做进项税抵扣的。

2、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则重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其中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所以,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在实际做账时,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两个角度考虑,如果是发票丢失或者对方没开票,优先跟对方联系,补开或重开发票。如果是不能取得发票的业务 ,则要找出所得税规定的允许税前抵扣的凭证。

否则,费用发生了,但税前不允许抵扣,还要交所得税。


跟这个问题相关的,还有另一个典型的问题:以公司名义给公司股东支付费用。比如公司老板装修房子,相关的费用都开票给公司,从公司账上支出。这种情况要是查出来了,即便是有发票,也会视同不真实的业务,不能做税前扣除不说,股东还要补交个税。

总之,涉及到税的问题,都比较复杂啦,也非常考验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




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就是白条呗,正常做账,因为“白条”也是一种原始凭据!

在回答问题之前,先来普及一下常识:在实务中,每个企业都不可避免地发生没有发票的支出,就是咱们常说的“白条”,至于“白条”的准确定义和包括哪些,谁也不能说清楚,大体上是指业务经办人为企业发生了费用支出,但是未取得发票,就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写出证明收支款项的收据,代替发票入账。

在实务中,很多人受到“发票观念”的影响,认为没有发票就没办法税前扣除,导致账都不会做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的,而能不能“税前扣除”是税收的规定,二者虽然有联系,但不是绝对的因果关系,下面,我从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两方面来回答问题:

一、发生了“白条”问题支出,能不能入账?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此可见,对于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入账的前提条件是真实性,对凭证的形式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只要是真实的,白条也可以入账。


2、按照税收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允许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看到没有?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也没说按“发票”核算,所以,“白条”并不影响入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不真实、虚假的白条,不允许入账,真实的白条支出,允许入账。


二、企业发生了白条支出,是入账好还是不入账好?

我的答案是:及时入账好。

1、从会计角度看,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发生了“白条”支出,不入账的话,就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另外,作为同行,奉劝大家,白条一定要入账,不然的话,虚增会计利润,时间长了,对老板说不清。


2、从税收规定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后续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真实的支出,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是要先入账,不然的话,后面想补救都没办法。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有不超过五年的追补期限。


虽然有5年的补救期,但是奉劝大家不要用这一条,因为要逐年进行相关的更正申报,麻烦死了。


所以,发生了白条费用支出,还是及时入账好。

三、对于入账的白条,怎么去补救?

打字打的手疼,关于这个问题,大家看一下下面的图吧!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应及时以“白条”入账,而后再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些许帮助!




没有发票并不影响会计正常做账。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管取得的是什么样的凭据(这里面也包括了有发票或者没有发票),都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应该计入费用的就计入费用,该计入成本的,就计入成本。

至于有没有发票,那是税法的规定和企业财富管理的要求。

所以需要取得发票,而没有取得发票的,税法实施规定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或者不能作为增值销项税的抵减项,并没有说凭据没有附发票就不能做账。

只有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才需要取得发票,如行政收费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发现的赔偿款、违约金如果不需要交增值税也是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可以要求对方开个收据。

从个人购买的单次支出不超过500元的年薪支出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对方开收据。

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用。




非请自来。

问老板,老板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可能有人不乐意了,怎么是老板说了算呢,不应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吗?这是闹的哪一出?别急,且让我慢慢道来。

对会计来说,我想,有一定会计常识的,对很多经济业务都应该会做账,交易异常复杂的除外。以本题为例,销售业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很简单的道理。一般的销售收入业务,十有八九都知道如何处理,包括提问者。

关键是,没有开票的这部分收入,并非常规操作,明显内有隐情,大家都懂的。咱们不讲虚的,对这样的一个业务,哪个会计敢随便确认收入?咱们不论正确与否,只谈怎么处理,好吧。毕竟,生活还要继续,饭碗还得考虑,不是吗?

个人的观点是,做会计,对于一些业务,既要坚持原则,也不能擅作主张。本题中,收入不开票,如果是企业或老板为隐瞒收入,逃避税收有意为之,作为会计有必要与有关人员讲明当中的利害关系,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此为前提,如果提出的建议能被接纳,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即可;相反,没人听取意见,事情较为复杂,账怎么做是其次,会计如何保护自己更为重要。

或许,对会计来说,现在税务和银行的数据信息共享是件好事,企业账户受监控。销售收入的款项流入企业,即使没有开发票,不承认有销售业务的发生都很难。因此,基本上可以说服老板要接受确认收入这一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开票的收入,老板认为实现收入,咱们确认收入;相反,咱不做!

对此,遇到这事,大家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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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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