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枪决时,死刑犯要求捐献器官,可以暂停枪决吗?

如果死刑犯有这样的要求,医院会给体检他,如果身体健康的,会给他配对,找到配对的人了才会执行死刑。

其中会有一系列程序,其中还需要死刑犯自己,家属签字确定。

不是你想捐就能马上捐的




不可以。

犯人如果有捐献意愿,在执行前就已经决定好了。

终审结束,判决书下来了,这个时候,如果犯人有捐献意愿的,就可以提出。事实上,很多犯人都不用等到终审,毕竟都知道自己这个情况,于是有人在二审就提出,甚至有人靠这个在终审争取好感。

毕竟,由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对捐献这一块是否属于“立功”并没有明文规定,更多的情况是由法官来判断。

所以,那些想靠着捐献来博取好感的犯人,他干嘛要等到执行时才张嘴?

事实上你应该这么想,如果捐献可以影响停止执行极刑,极刑被停止了,捐献又从何而谈?

所以现实中,犯人是否决定捐献,并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既然真的捐献都不能影响极刑的执行,又何况临事方才起意、尚未真正确定的意向?

因此,执行极刑时,再说什么捐献等等,那都不灵了。

为什么?因为早就给过犯人提出捐献的机会了,之前不开口,执行时说要捐献,这不是折腾人吗?

不理他,继续正常执行。

只不过有一些情况,即使犯人没有决定捐献,但在执行时也还是照着捐献的方式来执行。

就是说,尸体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这种情况,一般相关部门已经做过调查,确定尸体无人收殓,或确定家属的态度是拒绝的,在这里,“事先调查”就很重要,避免相关人员出尔反尔。

最后,提醒某些人不要胡说。你的胡说是在抹黑相关部门,上纲上线来讲那也是违法的,别给自己找麻烦。




不用要求,自然有人取走




死刑犯都已经被剥夺政治权利,捐献器官只是对自己所犯罪孽的一种忏悔,不会影响其执行。




当死刑执行判决书被最高法审核通过以后,几乎是没有可能暂停的,即使是死刑犯要求提出捐献器官也不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有7天的时间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其中就包括遗言、遗书,以及遗体处理方式。人犯可以在死刑判决书审核下达以后,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出来,并且法院会有专门的人员来与人犯进行沟通和记录,并且要签署相关的文件。

如果人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署人体器官捐献书,那么法院就视为人犯拒绝捐献,此项就不再是法院讨论的范围。

法院会严格的根据判决书的死刑执行时间对人犯进行处决,这个过程相当的严谨,不会因为死刑犯的要求做任何的更改,即使是在死刑执行的最后时刻,人犯提出要求重新签署捐献器官文件,法院也不会同意。

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执行是相当慎重、严谨的,任何一起死刑判决都必须由最高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对于任何一个死刑犯来说,必定会做到证据确凿,毫无疑点,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出现两种情况,执行死刑需要暂缓。

一种情况是死刑犯怀孕,有了身孕的死刑犯不能被立刻执行,要等到死刑犯生下婴儿,并度过哺乳期以后才能执行死刑。

另外一种情况是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两种情况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们都不属于流程问题,而死刑犯是否捐献器官,恰恰只是流程的问题,当程序已经走完了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流程,死刑执行程序是不可能倒回去的。

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时,即使提出要求捐献器官,也于事无补,死刑执行还是会按时进行。




这个不可以,刑犯捐与不捐在前期已经是沟通好的。再者即使是要捐赠器官也是在执行枪决以后短时间内由法医取走。




一个人达到枪决了,基本上也就十恶不赦了。临死前还想用仅有的良知换取之前的罪恶?剩下的就是佛和他探讨前世来生的问题了。在中国如今高度法治的国情下,必须做奉公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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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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