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的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恶意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因为国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把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然后让包工头把工资给了农民工,一般情况下应该委托给银行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或者直接由企业支付。

  一、农民工欠薪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拖欠民工工资的主体是企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规定: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2、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企业和包工头来回踢皮球的这种情况,就算是企业发工资委托给包工头,要求包工头随后发放给农民工的,因为这样的操作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包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逃跑了的话,给农民工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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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属第一责任,如果第一责任单位已付款,那就是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的问题了,至于那些小包确实没胆欠薪的,你们怎么看?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由甲方承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了款,由总包单位承担。




应该有实际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承担责任。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就应有建设方承担,承建单位在拿到工程应付款项时由承建单位承担。




据所知欠薪基本没担过什么责,最多补发了事。所以很多时候靠走极端讨薪。




甲方按时付款,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连带责任。甲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已连带责任。




甲方拖欠一天罚款双倍就好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对其拖欠方加倍发放工资才能够有效执止。




主体责任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只有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才能从源头控制拖欠农民工问题,再说,欠薪问题大多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所导致!




其实也简单,从源头逐步往下查,问题出在哪就找谁负责,更重要的是要树立良好的社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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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农民工   主体   责任   工程款   包工头   建设单位   甲方   有期徒刑   劳动者   数额   人民法院   恶意   劳动报酬   工资   单位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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