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条件:
1.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2.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
1.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3.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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