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户的房子影响交易么?

一、卖房子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合同法》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考虑购买租住的房屋或另找房屋租赁;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卖房的过程中,买方成交前一定需要看房,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需要做贷款手续,那么在签署买卖合同后,一般还需要评估所派人进行实地看房评估。但是产权人是不可以在租客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房屋的。

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交易最终也需要按合同约定交割房屋。综上,如果房子有租户,却没有通知协商好,即会影响看房成交,成交了也会影响后期的交易手续办理及房屋交割时效,产权人也有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

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租赁物承受人不能以其成为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法律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例外?

房屋先租赁后抵押,租赁期间,出租方(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被查封拍卖时,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房屋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被查封拍卖时,新产权人不受租赁合同约束,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

另外,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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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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