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员工自行缴社保,多年后员工反悔要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龙小芸于2003年3月1日入职佛山镇南一方公司,担任成都办事处客户经理。

双方于2003年3月1日及2007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约定龙小芸工资已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由龙小芸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自行安排购缴。2008年后双方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又约定公司应依法为龙小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相应社保费。

公司按3600元/年的标准为龙小芸报销其自行参保的保险费,2017年的报销数额提高到8044.2元。

约定员工自行缴社保,多年后员工反悔要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2018年4月9日,龙小芸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4500元/月的标准补齐15年来的五险一金,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公司立即于2018年4月开始在佛山为龙小芸参加社保,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龙小芸为了能在其户籍地享受养老及医疗待遇,方便其子女入学购房等因素,在入职的时候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约定由龙小芸自行安排缴纳,同时龙小芸已经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其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龙小芸凭社保缴费的单据约半年向公司书面申请报销,公司均给予报销,龙小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龙小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不予支持。龙小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龙小芸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龙小芸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费,龙小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参保,且公司为龙小芸报销社保费,龙小芸违反诚信原则又要求公司为其参保,公司也已为龙小芸在佛山地区参加了社保,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聘用合同》约定龙小芸的工资已包含保险费,由龙小芸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自行购缴,虽然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此约定,但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按《聘用合同》的约定,由龙小芸自行参加社保,且龙小芸也从公司处报销领取了社保费用,应视为是双方对此约定一致并已实际履行。

龙小芸其后要求公司参加社保,公司也为龙小芸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部险种。龙小芸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也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龙小芸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龙小芸关于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龙小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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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标签:社保   仲裁委   原审   补偿金   佛山   自由职业者   保险费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户籍   通知书   多年   工资   员工   诚信   经济   财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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