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无效“正本东方印”失败,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东方红”系列是剑南春公司高端产品,剑南春公司也为其注册了各种防御性商标。由于认为庆地(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注册的“正本东方印zhengbendongfangyin及图”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于是对其提出无效宣告。在商标评审阶段,国知局裁定,剑南春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剑南春公司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01商标近似难认定


在原审诉讼阶段,剑南春公司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法院判决、商标裁定,旨在证明在先判决、裁定中认定包含“东方”的商品与“东方红”构成近似商标;剑南春公司“东方红”白酒品牌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及剑南春公司及其关联母公司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旨在证明剑南春公司的“东方红”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剑南春无效“正本东方印”失败,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二者从结构组成、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考虑剑南春公司“东方红”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知名度,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不是本案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中,剑南春公司补充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是由汉字“正本东方印”、拼音“zhengbendongfangyin”及图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轮廓为等边菱形,居于商标整体中间位置,拼音置于汉字下方,文字整体位于图形前部。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东方”二字,但“东方”系常用词语,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汉字“正本东方印”及图形相较各引证商标“东方红”“福运东方”“鸿运东方”等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较大,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剑南春无效“正本东方印”失败,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剑南春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案件判决书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的当然依据。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剑南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庆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剑南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02做好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一般判定商标是否近似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二、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三、

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由于各个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因此实际判定中往往会因各种情况导致不同结果。所以在注册商标时,一方面要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另一方面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以降低商标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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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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