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梦天海”侵犯自身商标权,洋河酒厂把这家企业告了

喜爱喝酒的朋友们都知道,中国酒企以茅五洋(茅台、五粮液、洋河股份)为代表,其中洋河股份是中国名酒和中华老字号数量最多的企业,是“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的商标权利人,其中“洋河”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8月“洋河蓝色经典”诞生,而洋河蓝色经典的三个系列就是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2019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济南马建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注册“梦天海”商标,认为该商标存在恶意攀附,于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因认为“梦天海”侵犯自身商标权,洋河酒厂把这家企业告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复制和摹仿。

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据以知名的白酒等商品在服务方式、目的及商品生产部门、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综上,法院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洋河酒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洋河酒厂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洋河酒厂认为


一、诉争商标系将“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的首个汉字组合,难谓巧合;

二、“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品牌酒销售范围广,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美誉度,为我国公众所熟知,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三、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酒类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容易误导公众;

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认为“梦天海”侵犯自身商标权,洋河酒厂把这家企业告了


2020年12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关于洋河酒厂公司的诉求,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并未分别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复制、摹仿。同时,二者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差异较大;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标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分别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不会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结论正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洋河酒厂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此次纠纷看起来,“梦天海”商标的所有人——济南马建清真肉类有限公司占尽上风,可是该商标风平浪静的幕布下面,却是风起云涌。经查询,除在2018年遭遇无效请求,“梦天海”商标还在2020年被提出“撤三”,看样子仅凭此次审判,暂时无法预知未来的走向。


或许有人会认为,洋河酒厂这次实属过于牵强,毕竟此前也有“梦天海”(注册号:9381093)商标成功注册并使用的案例。不过此次引起纠纷的第17662379号商标,其注册的服务类别是第35类,熟悉商标知识的应该都知道第35类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企业不注册第35类商标的风险是极大的,知识产权行业有“漏注毁终生”这一说法,特别是在中国这个“注册在先”的国家里,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而陷入“商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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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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