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厅-日本殖民大连的机构建立始末

军方于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5月8日颁布的敕令第一百五十六号宣布了关于占领地民政署职员的规定,当局于6月9日完成了关东州民政署的组建工作。关东州民政署接受满洲军总司令官的管辖,在旅顺和锦州两地设置支署(当年7月31日以告示第三号的形式规定了支署的位置和辖区),从而开始在军政统治下施行民政管理,其确切日期实际上是明治三十八年6月23日。当时的关东州民政署民政长官的职责是维持州内的稳定和秩序,协助处理各项军务。当年10月16日,关东州重新迎来和平,同月31日,当局组建关东都督府,并将民政署纳入都督府的管辖下继续施行军政统治。当局于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7月颁布敕令第一百九十六号,发布了关东都督府官制,并从当年9月1日起实行。以此举为开端,当局开始在关东州施行民政以代替军政。

根据上述官制的规定,在关东都督府内设置关东都督一职,负责管辖关东州、掌管南满洲境内的铁路线的保护和管理事务、并监督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业务。同时在都督府内设置都督官房和民政部、陆军部等两个部。都督府在外务大臣的监督下统辖与普通行政和司法相关的一切政务。在民政部内设置庶务、警务、财务、土木四个课以及监狱署,并将关东州划分为大连、旅顺、金州等三个行政区,在各行政区内分别设置民政署。金州民政署在管区内的貔子窝和普兰店各设置了支署(当年10月府令第二十五号)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同年10月23日,关东都督府又在关东州之外的南满铁路附属地内设置警务署,并赋予其保护和管理该铁路线的职责。

在军政方面,关东都督负责统率辖下军队,掌管辖区内的防务。陆军的条例中对此有另行规定。

都督府于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颁布敕令第二号,对都督府官制进行了部分修改:在都督官房内设置秘书、文书、外事等三个课,并新任命了外事总长和警视总长,同时让驻南满洲的领事官员兼任都督府的事务官,遵照上司的命令掌管与铁路线相关的警务。当年10月颁布的敕令第二百七十号又对官制进行了部分修改:将此前的三个行政区缩减为两个,撤销监狱署和监狱支署,将民政署设在大连和旅顺,同时在金州设置大连民政署金州支署,在貔子窝和普兰店设置金州民政支署派驻所。4月份的敕令第二百七十四号公布了关东都督府监狱署官制,将监狱署纳入关东都督府的管辖之下。此外,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3月颁布的敕令第一百九十号要求在都督官房内新设营缮课。同年6月颁布的敕令第二百八十二号对都督府官制再次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除外交方面的相关事务外,关东都督应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的监督。

大正二年(1913年)6月颁布的敕令第一百二十八号(文件日期为13日,同日公布)将关东都督的监管上级从内阁总理大臣变更为外务大臣,从而回归到都督府初创时的状态。

大正二年9月颁布的敕令第二百八十一号(文件日期为23日,25日公布)撤销隶属于都督官房的营缮课。

大正六年(1917年)7月颁布的敕令第八十二号(文件日期为28日,31日公布)对都督府官制进行了修改:规定都督在内阁总理大臣的监督下统理各项政务,在外交事务方面则接受外务大臣的监督,从而再次恢复明治四十三年6月颁布的敕令第二百八十二号所规定的官制。再者,关东都督此前只能监督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业务,本敕令则赋予都督对该公司业务的决策权,此外还都督府内新设警务部,置警务总长一职,由担任驻南满洲宪兵最高长官的陆军军官出任该职务。

都督府下设各课的名称此前一直由官制加以规定,本次官制修改后,相关决定权被交到都督手中。关东都督遂于同月31日公布训令第三十二号,在都督官房内设置秘书课和文书课,在民政部内设置外事、地方、殖产、财务、土木五课,在警务部内设置高等警察、警务、卫生三课。

大正七年(1918年)5月时都督府颁布敕令第一百六十七号(22日),在都督府内新设学务官和督学。

大正八年(1919年)4月,都督府颁布敕令第九十四号(文件日期为11日,12日公布),公布关东厅官制,同时宣布废除关东都督府官制。

关东厅-日本殖民大连的机构建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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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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