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详解来了

10月大征期进行中,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啦,延缓缴纳政策继续为您来助力!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规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具体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掌握,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范围是什么?

  答: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3.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4.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四、疑问解析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已享受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是否可以再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相同的。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具体如何操作?

  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只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L15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勾选框勾选“是”,在该行次填写相应数据,最终第15行,即会显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其中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对于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直接在第L19行,勾选是,填入缓缴金额,最终实现“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

  3.我是个体工商户,请问我在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而言,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4.请问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政策吗?

  个体工商户若是在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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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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