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营业执照大变!新公司注册可以异地办,当天办,当天拿证!税务局刚通知!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电子专票,受票方为全国。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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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营业执照可以跨省通办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了58个事项将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变更、注销不受住所地或者登记地限制了。而且营业执照的遗失补领、换发也不受登记地限制了!这也太方便了吧!
营业执照跨省通办,减少咱们注册登记来回跑腿的时间,也节约了咱们企业的办事成本。已经有好多公司当天办,当天领证了!
那么,领了营业执照后需要办什么?
1、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共计5种。
2、到银行开对公账户
可以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基本户账号沿用验资户账号,也可选择其他银行网点办理。
一般需要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
3、去税务局报道
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每个月按时记账、按时报税,有税盘的要抄税清卡,税务局报道完就可以申购发票,购买税控器。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成立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要做汇算清缴,6月30日之前,要做工商年报公示,以防企业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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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公司的恭喜了!电子专票全国推行!
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新办纳税人,是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新办纳税人可以同时开具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不受影响。
(3)电子专用发票,使用UKey,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受票范围是全国。
(4)电子发票的特性(难以收回,不能作废),因此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只能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5)电子专用发票的限量和限额,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6)电子发票查验。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多地税务局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把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最多跑一次,可一次性办结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多个涉税事项,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新办纳税人可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新办纳税人套餐”申请。注意:各地有差异的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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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个体户注意!这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一)增值税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将现行16%的税率下调至13%,10%的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3、扩大抵扣范围:
(1)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2)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实行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4、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二)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实际税负为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三)其他税费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新办纳税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优惠政策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残保金。
(2)在职职工超30人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征收。
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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