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农民朋友赖以生存的最后一个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农民选择进城落户,但很多进城落户的农民朋友在城市还没有十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如果农村有几亩土地,一旦在城里失去工作和收入,还有退路,还可以回农村经营自己的几亩地,至少还能维持温饱,所以,农民朋友一定要牢牢守住自己农村的承包地。那么,以下是关于农村承包地的十大法律问题,农民朋友一定要了解清楚。
农村农民的承包地(耕地、草地、林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农民个人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所以,只可以在本居民组成员之间转让,不可以买卖。
不可以。农民依法登记确权的承包地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征收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随意收回村民依法承包的土地。
耕地承包期30年,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这里的“延长”指顺延,所以,不会打乱重分。草地承包期是30年到50年,承包期满后再相应延长30年到50年;林地承包期30年到70年,承包期满后,再相应延长30年到70年。这两类承包地承包期满后和耕地一样顺延,由于经营周期长,更不会打乱重分。
如果你的承包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和单位(村里或者其它组织)有争议,要到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诉解决;如果你的承包地承包权或者四至界限和邻居有争议,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小组)去申诉解决。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30天内带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不可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耕地用途,耕地的用途是种植粮食、蔬菜、油料、蔗糖等农作物的,建窑、建坟、建房、采石、采矿、取土都属于非农用途。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过林业和挖塘养鱼。如果违反,一要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二要罚款甚至坐牢。农民朋友千万注意。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到每个地块,并且要进行公告,让所有农民都知道,还要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设立标志牌。如果不知道自家的承包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到乡镇土地部门查询。
土地被国家征收,农民朋友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补偿费属于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所以,失地农民安置费属于被征地农民家庭所有成员(户口在农村的),地上青苗属于经营者,地上附着物属于所有权人。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但人均土地太少的家庭可以申请土地,村委会可以经过村民大会,用机动地、收回的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家庭调整土地。
土地确权后,要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内有家庭成员一栏,一定要把户口本上的所有成员列入经营权证。如果漏掉一个成员,一旦土地被征收,就不会给漏掉的成员发放安置费。安置费是土地征收中补偿费最高的一项,所以,土地经营权证上千万不能漏掉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依法自愿流转自己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流转自己的土地。特别是一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国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自家的承包地,但必须是自愿、有偿,如果不愿意退出,可以在本居民组内部转让,或者入股合作社。
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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