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或迎大变局!时隔10年,财险条款费率监管迎新规。
时隔10年再修订,财险条款费率迎新规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这是继6月2日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之后,保险行业再迎新规。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时隔超10年。
银保监会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健全,原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出现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大修订要点,明确负责人职责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
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
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中,最引人市场关注的一点是,明确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作为条款审查、费率审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此外,《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行业人士:新规对实际运行影响不大
具体来看,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
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有行业人士表示:“距上次修订这10年间,监管关于财险的条款费率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举措,本次修订基本是对近期监管举措整合到新的管理办法中,对公司实际运行影响不大”。
《办法》现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4日。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办法》,并适时发布。
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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