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地税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有3位投资者从公司借款共计870万元,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
风险提醒:
1、视同分红缴纳 20%个税
2、涉嫌利息逃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3、涉嫌抽逃资本
4、涉嫌职务侵占罪
5、挪用资金罪
……
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2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法规依据:
对此,被告税务机指出,这种习惯性思维是错误的,与相关规定的法理精神是相违背的。事实上,只要公司不注销,其投资者向公司的借款可以遥遥无期,通过借款可以长期占用公司的货币性资产,如果没有一个时间节点(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设定,就不能体现税法的强制性、固定性,会造成一种“以借款形式掩盖的分红事实“ 这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的原则。
跟老板说出你的建议:
1、收回借款(简单、直接)
2、借款之前召开股东会,取得股东的支持,明确股东借款不是
个人私下的行为;
3、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
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4、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俗话说的好:随借随还、再借不难!)
5、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出差借款、购买原材料、参加展销订购会借款等)
6、移花接木(能否变换借款人?)
7、白条抵库(非长久之计)
8、老板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
……
向老板个人借款,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计息风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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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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