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为其基层员工涉金融犯罪付出沉重代价

渣打为其基层员工涉金融犯罪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公司金融服务平台(id:cfcworks) 作者:陈顺殷

2019年4月9日,渣打银行集团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关于渣打支付11亿美元以解决就遗留的行为(即违反伊朗制裁令)和内控及终止执行监察令事宜达成解决方案”(Standard Chartered Resolves Legacy Conduct and Control Issues for USD1.1bn; Monitorships Terminated)的《新闻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布的内容,渣打集团与美国司法部(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简称"DOJ")、纽约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District Attorney for New York County 简称"DANY")、 纽约州金融服务部(th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简称"DFS")、美联储董事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和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U.S.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简称“OFAC”)(以下统称“美国机构”) 以及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the 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简称"FCA") 达成和解协议。

作为该和解协议的核心条款,渣打集团分别向上述美国机构合共支付9.47亿美元罚款和向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支付1.02亿英镑的罚款。渣打在2018年第4季度为此作了9亿美元的拨备,尚余的1.9亿美元的最终罚款额则在2019年的第1季度计提。

关键的和解方案内容还包括:(1)渣打与DOJ和DANY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的期限将延至2021年的4月9日;(2)监管当局不再颁发新的监察令增加实施新的合规监察安排(new compliance monitorships),而先前由DFS和DOJ实施的合规监察安排则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终止。

据该《公告》进一步披露的信息,本案绝大部涉及分违反经济制裁和金融犯罪的事宜是在2012年之前由两名渣打前初级雇员(former junior employees)造成的,2014年之后再也没发生过。该两名前初级雇员在知道特定客户与伊朗的关系的情况下,在蒙骗渣打集团的同时与有关客户一道密谋违反有关法律和银行的相关政策。

除了为上述基层员工涉及金融犯罪而支付上述巨额罚款外,渣打在过去数年一直备受事件困扰并为此付出远比罚款金额大的代价。其中包括:

(1)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被动或主动配合多家监管机构的漫长时间跨度的深入和全面的调查;

(2)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围绕上述违规行为及监控方面的不足之处的问责事宜进行内部自查,并把自查结果报送各监管机构;

(3)自2012年起,渣打为完善和提升与金融犯罪合规制度与机制进行了巨额投资,与该项工作安排相关的员工人数骤增了六倍;

(4)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公司治等方面理作出了范围广泛的调整,并在董事会层面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执法和国家安全等专业经验的外部顾问(external advisors with backgrounds in law enforce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等成员组成的金融犯罪风险委员会(Board Financial Crime Risk Committee);

(5)在日常营运管理层面大大扩充其制裁合规团队(sanctions compliance teams),并采用更严格的尽职调查标准和要求对存量客户和新客户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6)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改善和提升金融犯罪合规执行能力,包括:强制要求全行所有各层级员工参加年度性的制裁、反洗钱和反贪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引进包括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新技术支持其过滤和调查工作流程和程序、在美国成立一个专责网络金融犯罪情报部(cyber financial crime intelligence unit);

(7)自2015年起,渣打成立代理银行学院(Correspondent Banking Academies)把其防范和管控金融犯罪的工具和经验与来自71个国家的1,200家代理行分享并帮代理行客户建立和健全具效能的控制和管理金融犯罪的体系。

附件一:金融犯罪风险名词解释

金融犯罪风险是指金融有意或无意协助某些人士透过金融机构犯罪或进行可能属非法活动的风险。金融犯罪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部分,它源自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

金融机构对金融犯罪风险计量、监察及管理的主要方式、方法和手段包括:

(1)经参考已识别的衡量标准、对事件的评估、监管当局的回应以及金融机构金融犯罪风险管理团队的判断和评估,从而进行计量;

(2)按照金融机构金融犯罪承受风险水平声明及衡量标准、第二道防线部门监察及监控活动的成果、内外审计及监管视察的结果进行持续监察;

(3)通过设立及传达适当的政策及程序、对雇员进行培训及以活动监察帮助确保雇员遵守政策及程序,从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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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作者简介

陈顺殷,资深金融机构管理咨询专家,公司金融顾问(CFC)职业资格认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专家讲师,原摩根大通银行集团金融机构部副总裁和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副总裁,在全球领先的国际性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及评级机构集团属下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任职超过三十五年。其中,包括在荷兰拉博银行、意大利国民劳工银行行、汉华银行、大通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集团属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穆迪KMV以及标准普尔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任职。长期为大中华地区各类型金融机构提供包括:业务营运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市场营销及绩效考核等专题的操作实务培训,出版过《"入世"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ISBN 7-5049-2312-5.1899)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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