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内蒙发改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向社会征求意见,币圈律师建议原文

5.25内蒙发改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向社会征求意见,币圈律师建议原文

2021年5月25日22点,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作为“币圈律师”,郭律师也向发改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原文如下:

5.25内蒙发改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向社会征求意见,币圈律师建议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暨尊敬的各位领导:

深圳作为全国区块链行业的领先城市,聚集了大批以虚拟货币产业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说是虚拟货币产业的大本营。本人作为研究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定并有一定实操经验的“币圈律师”,解读了历年来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分析了全国目前上网的全部判决书(约2600份)。但研究后发现全国各机关之间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和理解仍存在很大偏差。此外,自2021年2月以来,针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打击,贵自治区政府和各部门已经走在了我国国内的第一阵列。因此,为了能够促进本次打击活动,为区块链行业起到更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全国建立标杆示范,本人特研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项措施》)并拟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八项措施》第二至四条的建议和理由

第二条:“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近年来,很多区块链公司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的方式做外包装,实际上则做的是挖矿的行为,因此对这些企业进行追查,是确有必要的。但郭律师认为,该条规定仍然绕不开这些公司以表面无关联或却无关联的第三方租赁设备,然后再进行挖矿的形式牟利,并做法律风险的规避。因为如果第三方公司使用这些云计算企业的设备进行挖矿,而云计算企业又以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不进行监管,则该条的适用就绕不开这一合理解释的理由,从而使得该条存在的意义就会形同虚设。

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应建立自查自纠体系,若发现有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使用其提供的云计算服务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应及时停止提供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若因未及时通报,被有关部门连续查处二次以上,或本企业直接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这样一来,及保障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又达到了政府监管的目的。

第三条、第四条是关于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网吧等主体的规定,建议及理由,同上。

二、关于《八项措施》第八条的建议和理由

第八条:“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针对该条,本人认为: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仅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个人征信”、“企业征信”这三种描述,并没有“失信黑名单”一说。其次,现有法律法规中,也并没有任何因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个人征信”、“企业征信”的规定,因此“按有关规定”目前尚为空文。此外,该条中规定的“有关人员”过于模糊,落地后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盲区和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余地,增加了政策不确定风险,扩大了社会恐慌情绪,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也不符合改革开放的思想政策。建议参照《刑法》《民法典》《公司法》等规定,可将有关人员主要限定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

因此,建议在该条前增加并修改为“建立违规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失信黑名单’体系,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

三、关于《八项措施》缺少的关键环节

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的第51次会议上,已经被确定为违法行为。但虚拟货币本身目前仍被认定为是虚拟商品,即《民法典》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区块链行业的发展,虽然并不必然和虚拟货币挂钩,但仍不可否认其会促进行业发展。同时,区块链技术作为近几年来国际社会的热点技术,我认为我们不能再次向芯片行业一样一棒子打死。因此,为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建议增加第九条:“符合国家政策的区块链技术公司,若以‘虚拟通证’等类似于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奖励的,应在建立防止市场炒作机制后,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报批,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5.25内蒙发改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向社会征求意见,币圈律师建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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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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