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这一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有什么意义呢?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谁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呢?
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那么,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什么情形需要报告?
情形1:
发现疑似非正常伤情要报告
情形2:
发现疑似殴打、虐待儿童情形要报告
情形3:
发现疑似被性侵要报警
情形4:
发现未成年人被胁迫要报警
情形5:
发现来源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要报警
情形6:
发现未成年人疑似被组织乞讨要报警
如何体现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报告的强制性呢?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委和检察机关要进行问询、审查、监督,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对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让大家携起手来,认真贯彻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勇敢地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构筑未成年人保护“110”,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来源:河北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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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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