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是什么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与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里一个比较细节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是却没有足额缴纳怎么办?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会发现,其第二款规定的同样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也就是说,对于劳动报酬,即使用人单位给付了,但是未及时足额给付,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关于第三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却并没有写道“及时足额”。

所以,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劳动合同法》并不支持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是却没有足额缴纳”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因为否则的话法条里应该也写上“及时足额”。案例(2019)沪02民终7999号支持了这样的理解,法院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而且,法院并不存在认定社会保险费是否是“足额缴纳”的权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未足额缴纳是由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认定和处理的,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这样的看法也被(2016)苏04民终2621号案例支持。

二、劳动者拒绝配合缴纳社保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保怎么办?例如不配合用人单位提交相应的个人证件。

这样客观上也能造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2017)湘06民终2637号案例中,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过错,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60%的经济补偿金。

在(2018)沪01民终2059号案例中,劳动者同样不愿意配合缴纳社保,还向用人单位出具了承诺书,书中写到“因本人未能缴纳社保原因导致公司损失,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一事实不足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在(2019)苏05民终1681号案例中,用人单位同意辩称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保。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未采信,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者拒绝配合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保,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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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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