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法官这样判

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法官这样判!

据最近媒体报道,5岁女孩曾某和小伙伴覃某一起玩耍。曾的爷爷曾乙和覃某的爷爷覃一是在一起种菜的老相识。他们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

苏某到菜地检菜,将几支大蕉给了覃某。

覃某的爷爷和奶奶确认一下香蕉是苏某给的,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

上午11时许,曾某来找覃某一起玩,覃某给曾某吃了一支香蕉。

14时,覃某突然一声叫,原来曾某倒地了,双手发抖,口吐白沫,倒在覃某的脚上。

曾某的爷爷和覃某的爷爷加上一名老乡,将曾某送到塱心卫生站救治。该院医生和随后赶来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从曾某喉咙挖出一根5厘米左右长的香蕉。15时20分,曾某死亡,死于异物窒息。

蒋某、曾甲是5岁女孩的父母。他们向法院请求:1.覃一、苏某共同向蒋某、曾甲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2.覃一、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被法院驳回。

蒋某、曾甲不服,二审撤销对苏某的起诉,要求覃一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仍旧被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无论是苏某还覃一均不存在过错,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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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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