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听闻拆迁,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欲废除养母的遗赠抚养协议

70多岁的丧偶独居老人杨老太与养老院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个遗赠抚养协议,生前,由养老院负责杨老太的生养死葬问题,死后,原杨老太夫妇在小镇上的自建二层小楼归养老院所有。后因建高架,杨老太的二层小楼也在拆迁之列而身价翻升,已与杨老太解除收养关系、断绝往来11年的原养子李斌带着妻儿来养老院认亲来了,还要接杨老太回家“亲自赡养”,与养老院解除杨老太的遗赠抚养协议。法院判决:无权!

杨老太与李某是某小镇的居民,婚后未育,通过远房亲戚领养了一个出生十来天的私生子,取名李斌,期望李斌长大后文武双全。但李斌从小就不是一盏省油的灯,所以没少挨养父李某的责骂,当李斌得知自己非亲生,更是对养父的管教怀恨在心。高中未毕业就开始混社会,还结交了一个同样是混混的女孩,回家要钱花要吃喝,几度被养父赶出家门。

此后,李斌就带着那个女孩离家,据说是出去打工了。杨老太因丈夫李某病重在床,托人捎口信要求李斌回来看望侍奉养父。已与那个女孩同居的李斌回来后不但不侍奉,还坚持要与养父母解除关系。法庭经调解无效,尊重双方意愿,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杨老太夫妇念在过往情谊上,没向22岁的李斌索要18年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无权!听闻拆迁,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欲废除养母的遗赠抚养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后不久,李某病故。丧偶后,年近花甲的杨老太靠着微薄的退休金独居了十几年,期间常去附近的养老院转悠。因摔伤杨老太在入住养老院一年后,与养老院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由养老院负责其生养死葬,她在镇上的自建二层小楼在她过世后赠于养老院。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养老院调高了杨老太在院的食宿标准,指派一名护理员贴身照顾杨老太、陪伴杨老太。远房亲戚们偶尔去养老院探望杨老太,都觉得养老院对杨老太照顾得很不错。

得知杨老太的小楼拆迁了,已与杨老太解除收养关系、断绝往来11年的原养子李斌带着妻儿来养老院赔礼道歉和认亲来了,还哄骗杨老太跟其回家由他“亲自赡养”,还要与养老院解除杨老太的遗赠抚养协议。因杨老太不愿跟李斌“回家”,也不愿意与养老院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李斌起诉到法院。状告养老院趁杨老太年老糊涂之际,哄骗杨老太瞒着他这个养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要求与养老院解除遗赠协议,杨老太由他接回赡养。

无权!听闻拆迁,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欲废除养母的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养老院与杨老太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李斌多年前已与杨老太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此后不念杨老太的多年抚养之情,未对年迈的杨老太尽探望、照顾之义务。原告已与杨老太无法律上的关系,无权干预杨老太对晚年生活作出的安排。原告李斌不是遗赠抚养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解除该合法的协议。故驳回了李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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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李斌又生一计,以杨老太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由于他的存在使膝下空虚的杨老太夫妇从青年时代到中年时代享受了无限的欢乐,要求杨老太支付他承欢杨老太夫妇膝下18年的“享乐费”18万。法院对李斌这一荒诞的诉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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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为了更好地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病有所护,终有所送”愿望,特别是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

这是一种双向、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使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善终也得以实现,既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社会互助精神,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能有效地阻挡像李斌那样的不尽赡养义务却觊觎孤寡老人财产,既不要脸又不讲道德的无良之人的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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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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