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婚礼后不领证已同居4个月,分手时男方欲索回全部彩礼


大龄青年陆兴与容梅经相亲相识3个月后有喜了,双方有了结婚的想法,男方送彩礼后双方举行了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婚后”才4个月,双方经历了多次吵架冷战、遭刺激意外流产,后来容梅回了娘家不归。陆兴没去接过一次,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容梅返还20万的彩礼并解除同居关系。

陆兴和容梅都是年已过30的大龄青年,经熟人牵线相亲,互相一见钟情。热烈地交往了3个月后,容梅有孕在身了,两人都有了尽快成家的愿望。陆兴在媒人的见证下给了容梅16.8万的彩礼另外赠送价值3.1万元的首饰,女方回礼男方欧米茄手表一块和高档电动剃须刀一把,总价值3.03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然后“婚后”4个月来,双方吵过闹过、冷战过,容梅受刺激意外流产,容梅去了娘家逃避不回,陆兴也没去探望接回,双方关系无法缓解。

冷静下来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相守今生的人,陆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容梅返还20万元的彩礼(其中含首饰、彩礼包的折现)。容梅提出反诉要求陆兴赔偿青春损失费8万、返还回礼(价值3.03万元)、嫁妆折现9万元,共计20.03万元。

不可能!婚礼后不领证已同居4个月,分手时男方欲索回全部彩礼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在法庭审理中,陆兴说他与容梅“婚后”只同床共枕生活了20多天,容梅则称家里就一张床,两人同床共枕生活了3个月左右,期间她回过娘家小住过一段时间。虽然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上各执一词,但双方均认可了以夫妇名义的同居生活。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陆兴给容梅的16.8万元以及3.1万元的首饰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容梅在反诉中提出的回礼及其陪嫁品价值是否值12.03万的认定?容梅的青春损失费是否属于合理要求?

陆兴认为送给容梅现金加首饰及彩礼包共20万元属于彩礼,折现后容梅应当全额返还;容梅认为已经回礼陆兴价值3.03万元的手表和剃须刀,发票随回礼都在陆兴处保管,其余的钱用于购买羽绒被、蚕丝被等高档床上用品以及真皮沙发、窗帘和全套家电9万,并出示了购物发票。加上青春损失费8万元,折抵后互不相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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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兴与容梅虽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因一直未登记结婚,未建立起法律上夫妻关系。陆兴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容梅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容梅的回礼手表、及带来的嫁妆依据其提供的发票及购物时的交易记录确定价值应当给予扣除。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及容梅曾受刺激流产,身心遭到创伤,陆兴是有过错等客观情况,对双方的经济账互相折抵后,依法酌情确定容梅返还陆兴彩礼金额的70%即5.579万元,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诉讼费由陆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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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彩礼是中国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婚嫁习俗,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有两层含义:一是向女方表明娶她为妻的心意和决心;二是对女方父母辛苦养大女儿的感谢。也即彩礼是男方对女方一表决心二表感谢,可见彩礼的寓意对女方的重要性。

本案的启示是:认识时间不长,给付彩礼,仓促成家,两个不够了解的人直接奔现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一旦无法迈过现实生活的沟沟坎坎而分手,彩礼的返还与否势必成为双方激烈争执的唯一目标。若未登记结婚且无共同生活的情形,那么男方索回全部彩礼的主张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若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有了共同生活的情形,男方索要全部彩礼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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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彩礼   男方   同床共枕   回礼   嫁妆   女方   娘家   婚后   发票   手表   首饰   法院   婚礼   价值   关系   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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