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十大奇案,让炎炎夏日的你浑身发凉

  本公子从小看侦探小说和法制节目长大,早就想开帖说一说历史上那些大案了(怎么又是你!?又发新帖你坑得过来吗?)放心,这次为避免坑深难填,骨头只选了香港地区的十个案子(就你!十个案子你都写不完→→),饭要一口一口吃,不要贪大求全。

  有的人天生就是恶棍,用圣母的光芒感染穷凶极恶的罪犯是不现实的,我们从以往的案件中学习如何避免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意图。

  按目录顺序开始。

  香港十大奇案已经被改变为影视作品,大家有兴趣可以观看。下面骨头按目录顺序开始写:

  ① 雨夜屠夫——《羔羊医生》

  ② 康怡花园烹尸案——《香港奇案之烹夫》

  ③ Hello Kitty藏尸案——《人头豆腐汤》

  ④ 屯门色魔案——《香港奇案之屯门色魔案》

  ⑤ 八仙饭店灭门案——《八仙饭店之人肉叉烧包》

  ⑥ 秀茂坪烧尸案——《三五成群》

  ⑦ 三狼案——《三狼奇案》

  ⑧ 灶底藏尸案——《灶底藏尸案》

  ⑨ 纸盒藏尸案——《纸盒藏尸之公审》

  ⑩ 空姐溶尸案——《溶尸奇案》

  一、雨夜屠夫案

  我想大部分普通人都有拥护正义的朴素想法,因此才会有“雨夜屠夫”进监狱后被冤魂纠缠的传说。可惜啊,阳光下根本没有所谓厉鬼。正义只能靠人间维护。有一件事必须强调,香港的司法系统继承了英国“废死”的“光荣”传统,十大案件虽然残忍,但只有一个案件的凶手被判处死刑。

  “雨夜屠夫”这个名字是大IP,电影《羔羊医生》《雨夜天魔》《香港奇案之吸血贵利王》,电视剧《香港奇案之雾夜屠夫》都取材于“雨夜屠夫”这个案子。《羔羊医生》的剧情基本遵照案件,想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看这部由任达华主演的片子。

  “雨夜屠夫”是典型的变态杀手,在他眼里,杀人不是杀戮,而是完成一件又一件艺术品。这样的人最喜欢给杀人留纪念,待日后欣赏。

  “雨夜屠夫”这个案件发生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香港,若不是“雨夜屠夫”太过自豪于自己的杀人行为,将自己的战利品——女性性器官——的特写拿去冲印,冲晒公司的员工报警,这几桩连环杀人案还不至于曝光。也就是说,系列案件的开始不是由于尸体的发现而是凶手对自己的“荣耀”过度的自豪。

  冲晒公司的员工报警后,警察拘捕了来取相片的男子林过云。随后警方在林过云的住所中搜出女性死者裸体特写照片、摄影机、凶器。更可怕的是,还有女性性器官标本。随后在林志云的带领下,警方在铜锣湾的草丛中挖出两具尸体。

  林过云是典型的变态连环杀手,缺乏家庭温暖,有犯罪前科,犯罪手法越来越大胆(因为他自信自己的犯罪过程不会被打断)而且有恋物癖,喜欢收集被害人的影像甚至器官,对于他来说,强奸杀人分尸不是犯罪,反而是让他享受的艺术创作过程,所以他必须留纪念,待日后回味自己那些“壮举”。

  林过云原名林国裕,又名林友强,1955年在香港出生,他与家人的关系极差。1973年,他因强行猥亵一名女子被捕,医生为他提供了精神方面有问题的证明,他因此避免刑罚,进青山精神病院接收102天治疗后恢复自由身。1978年后他靠开出租车谋生,1980年开夜间taxi(职业和工作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为他犯罪提供了便利),1981开始对摄影发生兴趣,还加入了摄影会。其他人的摄影作品多是山光水色霓裳倩影,而他的作品技惊四座——他在1982年杀了四名女子,并用摄影机记录下自己肢解,制作标准的过程。

  1982年2月3日凌晨四点,夜总会舞女陈凤兰搭上了林过云的出租车,林过云将她载到自己的住所楼下,回住所取电线将陈凤兰勒死,藏尸于家中。第二天林过云用陈凤兰钱包里的五百块钱买了电锯,将死者肢解为七块,性器官用米酒做防腐处理,全程用摄影机录像。肢体用纸包好放入胶带内,晚上上班的时候抛尸于城门河里和富豪火炭桥中。

  1982年5月29日凌晨五点,夜总会的收银员陈云洁于大雨中(雨夜屠夫的由来)搭上林过云的车,林过云在半途用手铐铐住陈云洁,用电线将其勒死。林过云用柳叶刀将其肢解。将死者的双乳、性器官割出进行防腐处理,处理尸体过程全程录像。尸体其余部分用纸包好放入麻袋中,夜晚抛尸于铜锣湾大坑道山坡草丛。

  1982年6月17日凌晨四点,夜总会的清洁工梁秀云搭林过云的出租车遇害。林过云将其肢解并录像。

  1982年7月2日晚上十一点,学生梁惠心参加完谢师宴后搭上了林过云的出租车。梁惠心被杀死之前,林过云逼她戴上手铐,并与她交谈了很久。最后林过云还是用电线勒死了她。并将尸体带到住所奸尸(这是被发现的尸体中唯一被奸尸的),肢解后抛尸于铜锣湾大坑道山坡草丛。

  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经过二十日的审讯。4月8日,由七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一致通过,林过云四项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林过云镇定如常,没有显露半点惊讶的神色。由于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再没有执行过死刑,因此,1984年8月,依照惯例改判林过云终身监禁。由于林过云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所以被称为“雨夜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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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这个变态的连环杀手现在还活着,民众大概是不服气的,所以才有了林过云被厉鬼纠缠的传说。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推理,林过云是“经验丰富”“心理素质过硬”的连环杀手,换句话说他早就已经是惯犯;

  ①会利用自己夜班出租车司机的身份犯案,不易引起他人警觉。

  ②一般的抢劫强奸犯犯案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杀人,之所以会出人命是因为制服被害人下手过重。而林过云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杀了这些女人,而且杀害被害者后他还能有条不紊的奸尸肢解抛尸,说明他心理素质非常强硬,很大可能有暴力犯罪的前科,犯下的人命案绝对不止四条。从林过云的“影视资料”上看,受害者可能有十几个。但因为其他的受害者找不到尸骨无法确定身份,所以起诉他的时候只起诉了四桩杀人案。

  ③林过云杀死被害人后“精心”制作标本,“用心”拍摄影片,说明他非常享受杀人的过程。他并不强奸那些受害人,说明他不因性欲而犯案,他的兴奋点不在于性交而是在于处理尸体的过程,他“占有”女人的方式不是性行为而是收藏她们的性器官和死忙录像。说明他是恋物癖和性欲倒错。这种杀手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杀人是艺术。

  ④他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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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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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乐三人发现樊敏仪死去后为了将罪恶埋葬他们决定将死者肢解:他们先把死者搬到浴缸中放血,然后将死者尸体锯开,以胶带(怕器皿留下痕迹)盛装内脏再以热水烫熟,主犯陈文乐将死者的头颅煤油炉煮熟。尸块部分装于多个胶带内丢弃于垃圾站(说明垃圾场没有将垃圾分类处理),内脏弃置于屋内或丢到大厦檐蓬。并将一个hello Kitty玩偶割开,取出部分棉花,将死者的头颅塞入缝合。

  玩偶包裹不住的事最终要大白于天下;

香港十大奇案,让炎炎夏日的你浑身发凉

  案件发生一个月后,13岁的阿芳(梁伟伦女友)向社工倾诉自己噩梦缠身,梦里有人向她索要头颅。并告诉社工案件的相关情况。社工于1999年5月26日报警。警察接到报警后于当天在阿芳带领后来到案发的建筑。警方打开房门后立即闻到剧烈的尸臭。开灯后就发现一个hello Kitty公仔被扔在地方,娃娃表面非常脏,还有渗出的血水的痕迹(死者的头颅未完全煮熟)。屋内还发现残留有人体组织的瓦煲和不锈钢锅。煲内的残留物已经开始腐烂,有大量蛆爬行。

  法医发现hello Kitty娃娃内有一个人头,人头也已经开始腐烂,娃娃内补满蛆。由于人头被烹煮,毛发表皮等组织被破坏,无法提取DNA。

  警方从案发现场带走了一批物证。

  很多资料都将死者“托梦”当做超自然力量对坏人的惩戒,但我觉得“托梦”一说未必是事实。阿芳是梁伟伦的女友,很可能从梁伟文处听说了三人虐杀樊敏仪的事,很害怕才借助“托梦”之说揭露罪行。

  三个凶手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才有了人死去后放血肢解煮尸抛尸这一系列过程。然而他们不够“聪明”,也没有充分准备,尸体并没有“处理好”,案发现场也是乱糟糟线索众多。

  随后,警方抓获陈文乐(查了资料我才发现这位被告有家庭有刚刚出生的孩子)。翌日,梁胜祖投案自首。梁伟伦逃亡广西,直至2000年2月,才在内地警察的协助下逮捕了梁伟伦。

  2000年10月9日,该案件与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媒体的极大关注。3名被告被控谋杀罪,非法禁锢,阻止尸体合法殓葬罪三项罪名。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明死者的身份,但因被告承认部分罪名,证人阿芳的供词,于是控三人谋杀罪名。其中一名被告在听控房叙述女死者被虐待的情况仍发出嬉笑声。

  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极度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也是司法宣判的名言了)

  三名被告承认禁锢和阻止尸体合法殓葬罪,但否认谋杀罪名,认为自己并非蓄意剥夺被害人的身份,而是误杀。

  被告的律师称,证人阿芳年纪尚小,而且并未亲眼见死者死亡的情形,证人无法证明是三个被告杀害樊敏仪。法官认为证人证言不应该证人年纪小而打折扣,何况此案有很多物证。

  2000年12月6日,此案被判决,陪审团以6:1裁定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他们蓄意杀人)。法官认为三名被告皆有生理变态的倾向,且精神不稳定,可能危害他人及社会,符合判终身监禁的条件。阮云道判处三人终身监禁(自1966年以来,香港就没执行过死刑罚),并勒令三人至少服满二十年刑罚才可申请减刑。并斥责被告犯罪情节恶劣:“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残忍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三名被告被判处终身监禁后吗,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和梁伟伦的上诉请求均被驳回,只有梁胜祖因有自首情节上诉请求被核准。上诉争议的点在于梁胜祖在樊敏仪死去的当晚有没有在案发现场,在“杀害”樊敏仪这件事上是否于另外两名罪犯合谋。被告律师也称,被告目睹死者呼喊时曾经心生怜悯劝死者早日还清债务,而且被告有自首情节,有悔过之心,在狱中亦积极参加教会聚会。(真是西方身世的逻辑啊,脱下手套杀人,戴上手套忏悔,只要忏悔就能得救,只要信了上帝就会被原谅。)2004年3月,法官高嘉乐改判梁胜祖有期徒刑18年。不过,因为梁胜祖原被裁定因禁锢罪和阻止尸体合法殓葬获刑9年,此罪名未上诉因此维持原判。

  和雨夜屠夫一样,这个案件的传说也充满着超自然力量的色彩。例如死者托梦,庭审时被告被死者的鬼魂纠缠。鬼怪其实是人们美好愿望的映射,因舍不得死去的亲人完全从这个世界消失,所以才相信人死后还有灵魂在宇宙间飘荡,因不忿正义得不到彻底伸张,所以才想象有厉鬼缠身冤魂索命。

香港十大奇案,让炎炎夏日的你浑身发凉

  死者失踪那么久为什么无人报案?无人营救?

  死者是吸毒卖淫女,游走在社会边缘,与主流格格不入,和家人关系恶劣,失踪了也不会有人报案(家人以为只是做“生意”去了,老鸨不敢报案)。所以才导致其被禁锢半个多月无人发现。

  黄赌毒绝对是罪恶的温床,它们让人失去人性,也把人放置于危险边缘。

  这个案件的主犯涉黑,叫来的两个人是马仔,他们是社会亚文化中的一员。他们是典型的黑社会思维,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以暴力为压制别人的手段。他们体现出人性最负面最可怖的一面,凌虐同类为乐。就像以酷刑折磨犯人的酷吏,目的已经不在于逼供而在于酷刑本身。

  警察;

  警察要处理的业务量很杂,包括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打架斗殴等,在现实中琐碎的工作面前,很多警察的耐心和职业热情都会消磨殆尽,很多地方的警力都会变拮据。命案警方都知道要全力告破,但其他案件未必了。因此很多小事,小案常被警方忽略或拖延,因此很多案件被耽误了,很多被害人失去了最佳营救时机,很多犯罪分子的气焰被助长一再犯案。

  这起案件中,有居民报告楼内传来恶臭,警方却没有深入调查,若是警方早些调查,能找到的线索也许会更多。后来还是因为阿芳的梦警方才勘探案发现场,若不是阿芳揭露三人的罪行,不知道这件案子何时才能见天日。

  梁胜祖二审宣判后,作为呈堂公证的死者头颅才由家人领回并火化。

  这个案件已有被告出狱,就像素媛案的罪犯出狱一样让人恐惧让人意难平。比起灵异事件冤魂索命,人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对穷凶极恶的仁慈是不是对其他人的残忍。想想案件发生至今不过二十余年,这个案件的罪犯仍然身强力壮,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会诱发人产生幻觉,甚至让人精神失常,现实中因为毒品诱发的恶性案件可不少。

  我写这些案子不是为了恐吓大家,让大家在这个寒冷的冬夜躲进被窝结节里。而是提醒大家,不要以为你脚能走到的地方都是太平盛世,不要以为人性都是光辉。凡是有甜美鸟儿歌唱的地方,也有毒蛇的嘶嘶叫。我们曾经生活在一个相对太平的时代,以至于我们都以为生存是理所当然的事。

  四、屯门色魔案

  屯门色魔案并不是什么复杂的案子,是典型的连环强奸杀人案。小说和电视剧那种制造不可能犯罪的高智商犯罪在现实中并不常见,更多的是那些因冲动或轻蔑犯罪留下的混乱现场。

  女性因为天生体力上的弱势,很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目标,所以女性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一个人走夜路,酒醉,出入不良场所都容易将自己置于险境中。

  这一系列案件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因为案发地点在屯门,又涉及性犯罪,因此被称为“屯门色魔案”。

  案宗中一共涉及九起抢劫强奸案件,其中三期案件的被害人死亡。

  第一宗案件,1992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家住屯门的林国伟(当时21岁)在公路上边喝啤酒边开车(看来那个时代安全驾驶的意识不强啊)。他突然盯上了旁边的士上的长发少女(19岁),于是他开车跟上这架的士,尾随该名女子下车。在女子在大堂等电梯的时候,躲在墙角的林国伟袭击该名女子用绳索勒住她的脖子拖到楼梯强奸,并劫走她身上的财物。

  第二宗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32岁夜总会女招待,她于1992年6月26日时,凌晨4点半下班回到屯门是,遭到林国伟的毒手。

  第三宗案件,1992年8月22日,林国伟于凌晨于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拖入草丛强奸。

  上述3名女子均及时报案,警察从三名女子体内提取到了林国伟的精液。但因为案件发生在凌晨,受害者又处于被劫持的恐惧中,均不能准确描述抢劫者的体貌特征。要在一座城市里锁定行凶者无异于大海捞针。

  第四宗案件,1992年12月4日,大兴邨兴平楼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突然被人从后勒颈扼晕,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翌日与亲友报警。

  第五宗案件,1992年12月28日,另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结果她回家时在友爱邨爱德楼梯间被强暴。

  从第六宗案件开始,有被害人死亡;

  第六宗案件,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时许,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与朋友打完麻将后,独自回到友爱邨,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这一次,林国伟用力过度,将对方勒死,他未有将受害人强奸,林国伟在死者身上射精并劫去手袋后离开。

  第七宗案件,1993年4月14日,一名22岁的士高唱片骑师(打碟工作者,俗称DJ)深夜回到大兴邨兴盛楼的住所,亦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财物亦被夺去。

  第八宗案件,其后因为风声太紧,林国伟搬到红磡区姐姐家中暂避,因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1993年5月24日凌晨4时,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他事后竟意图与对方“交朋友”,被受害人掌掴,林国伟一怒之下将她勒死。

  第九宗案件警方用计抓住了林国伟

  第九宗案件,1993年8月5日,他看中了一名21岁女子,在同区的美景街强奸她后,强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女子被兄长带往警署报案。1993年8月6日晚,林国伟电约该少女前往黄埔UA戏院看电影,终于被埋伏探员拘捕,后经精液的DNA鉴证,证实他正是为祸1年4个月的“屯门色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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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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