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两个月,律师是最佳配角


录像两个月,律师是最佳配角


你好,我是李海洋。


我所在的律所是团队化协作的律所,这样的律所的好处是,总能接触到一些非诉讼的项目。


最近,我们律所就整了个活儿,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确权的项目。


所以我和团队的小伙伴们每天早出晚归,在银行上班,给银行的股东们录像,当上了业余的“演员”,主要是配合股东“演出”的配角,这期间看到了很多好玩儿的事情。

01


先说说为什么要给股东录像吧,这是律师见证工作的要求。


说起律师见证,大家最不陌生的应该是遗嘱见证了,这也是律师见证业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除了遗嘱见证,还有签约、赠与、转让、股权等见证,如果法律法规不禁止,律师就可以根据委托进行特定事项的见证。


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而我们这个股权确权见证,是根据银行监管规定,在商业银行股权确认过程中的律师见证,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股东们在股权确认中的表现,用来以后证明银行股权确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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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银行股权确权发布公告后,股东们纷纷来到银行核实和确认自己的股权情况,并且经过了律师见证的录像过程。


之后过了很长时间,某个股东发现自己没有享受到股东权益,和银行之间就股权问题发生了争议。


这个时候,就可以查阅一下当时确权时的律师见证录像,看看有没有这个股东的确权档案


如果这个股东是亲自来的,确认了自己的股权,同时签署了确认股东权益的文件,那么就是银行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把股东登记上,或者登记错了,需要把登记信息补全。


如果这个股东是委托其他人来的,别人根据他的授权,替他确认了股权,或者替他放弃股东权益,也是相当于他自己对股权的确认,那么他没有享受股东权益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如果这个股东既没有亲自来,也没有委托其他人来,根本没有关于他的股权登记档案,也没有见证录像。


那么这个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都是个疑问,需要他提供证据,比如股金证、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之类的能证明其股东资格的凭证。


可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从事见证活动,既不是某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双方的调解人,而是处于独立地位的见证人


而且正是由于律师见证的第三方的角度,使得律师见证比较客观。


一方面可以督促各方当事人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


律师见证录像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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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那么录像都需要做什么呢?怎样的录像是有法律效力的呢?


第一是程序上的要求。录像之前,股东需要依据材料清单将身份证、股金证、股东基本信息表等确权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全部带齐,不然就不能当场确权,需要等资料带齐以后再确权。


银行需要审核股东确权资料的准确性,包括基础信息的填写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等问题。


这里发生了很多特别有意思的事儿。


比如有的股东参照银行提供的模板填写自己的情况,常常把信息填错,把别人的分红账号抄到自己的表格上。


这要是以后因为分红发到别人的账户,这种纠纷可真不能怪别人,只能怪股东自己太粗心了。


还有的股东,一直照着别人填好的表格写,糊里糊涂地把人家的持股数量也抄到自己的表格上,等后来计算持股数量的时候,和银行的登记记录无论如何也对不上。


一开始就不对,算破了头也算不出来呀。


最逗的是,有的股东登记表的“联系地址”一栏中,赫然写着“能收到快递的地址”,想必是把工作人员的提示原封不动地就这么写上了。


这个梗每次想起来,都让我们在枯燥的工作中笑到根本停不下来。


第二是身份上的要求。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可以参与,但是不能出镜。


无论是见证记录还是见证书、法律意见书,都需要执业律师签名或盖章。而且,见证律师必须与见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不能让律师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见证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正因如此,我们的实习律师做不成演员,反倒成了导演和场记。导演操控录像机,场记负责维持录像现场的秩序。


导演一喊“开始”,我们就开始录音录像。有时候遇到故障,导演中途喊“咔”,我们就停止见证录像工作,等恢复后再重新进行录制。


一听我们说到“感谢您的配合”就表示录像过程可以结束,导演就会关闭录像设备,这是我们长时间的工作形成的默契。


第三是内容上的要求。录像的主要内容是记录律师对股东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股东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填写信息准确与否等事项进行询问,最核心的内容是股东在律师的见证下亲自签名、捺印。


如果股东不能理解见证笔录中的法律术语,或是对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律师必须对此进行阐释与说明,保证股东在充分理解确权文件的基础上,对股权情况予以确认。


常常有股东在律师询问的时候听不懂问的是什么,有的时候一个问题要解释很久。


有意思的是,等股东确认自己填写的文件以后,需要他们签名、捺印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问个让我们忍俊不禁的问题,“签我的名字吗?”


我们第一反应是“不然呢,签别人的名字是无效的啊”,不过这只是我们的心理活动,实际上还是要带着职业微笑对他们说:“是的,请签上您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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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师见证还有时间和空间的要求。时间必须是发生在股东的确权行为发生的当时,如果不是当时核实并签字确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空间则是律师与确权股东都必须出镜,律师以自己亲眼所见的范围为限进行见证,超出了见证空间和律师目之所及范围,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的股东害怕面对录像机,总是想躲到录像范围外,还有的股东在旁边看别人录像的时候总是提示别人怎么说,还有的股东声称自己不会写字,总想让别人代替签名。


这些当然都是不行啦,还是得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


有个奶奶都七十多岁了,一直笑呵呵地看着我们,无论我们问什么问题,她都一直笑。


她的女儿在旁边告诉我们,老人家上了岁数,耳朵不好使,根本听不清我们说什么,让我们稍微大声一点。


后来我们几乎是大喊着录完了这段影像,喊得自己的脑袋好像都缺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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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从银行和股东的角度而言,律师见证录像是对银行和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的第三方证明。


对银行和股东双方具有客观上的约束力,至少双方都要认真对待自己承诺的事情。


从律所和律师的角度而言,律师见证的全程录音录像,对于规避律师执业风险也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能够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更有可能维护好他人的权益。如果没有录像证明,我们有口难辩,也只好忍气吞声。


有一次,有个股东气势汹汹地来到律师见证的房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说当时确认的股权数量有问题,还说是我们给他算错了,害得他白跑一趟,吵着嚷着要找我们算账。


由于确权时间比较长,人数比较多,如果没有记录,查阅起来非常困难。


好在我们不但每天登记,给每个录像编号,还把每个股东的情况都单独建档。


等找到录像一查看,在数量问题上我们反复跟股东确认了好多次,他本人一直坚持是这个数量,而且我们要求他现场核实所有文件的时候,他也只是随手翻了翻,并没有仔细看。


还好有录像为依据,他哑口无言,最后只能拿回自己的确权材料,重新填写核对以后,再重新录像。


而之前的录像我们也不会删除,会做好标记仍然保留在他的确权档案里,以免哪天他突然又想起来,还要再来找我们的麻烦。


还有一次就没这么幸运了。


当时我们早上刚进到律师见证办公室,还没来得及架好录像设备,就开始有股东来咨询问题。


当时该股东还没有填写信息,只是来咨询一下大概的流程和填表的问题,我们律所的一个小伙伴,就先进行了回答。之后忙于准备工作,忘记了这件事。


后来不知道过了几天,这个股东跟银行负责确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大意是投诉我们没有及时解答他的问题,态度不好。


银行工作人员又把这件事向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投诉,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我们更换律师。


由于当天确实没有录像,也没有其他人能够提供证明,我们没办法证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符合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的。


而当时负责解答的那个勤勤恳恳的小伙伴只能当了背锅侠,含恨离开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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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分享的这些事情,可能和大家的生活不太接近,有可能根本不会碰上需要律师见证的事情。


至少从这个律师见证的工作中,也能发现一些对自己有益的知识。


比如需要寻求律师帮助的时候,要看看是不是具有律师的身份,提供的工作流程和文件是不是规范。


在沟通中不明白的问题有没有解释和说明,对案件事实是不是客观地分析,有没有夸大其词或者虚假承诺。


或者签约、转让财产、订立遗嘱的时候,也要保留好当时的证据。


即使不请律师见证,也可以请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见证一下,全程录音录像,以便于为以后还原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


还是那句话,只要有一点启发,能够有一点帮助,普法就是有意义的。

*作者:李海洋,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坐标长春,目前从业方向为公司类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业务。现在致力于精进律师业务,同时写出不吹不黑、不尬不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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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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