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华袍下的罪恶陷阱——特殊群体性侵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问题

隐藏在华袍下的罪恶陷阱——特殊群体性侵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问题

来源: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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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特殊群体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及特点

二、特殊群体性侵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难点

(一)“不完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认定的影响

(二)如何认定女性说“不”

(三)利用影响力求欢的性质

(四)蛛丝马迹中探寻真相

三、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净化社会环境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近年来爆出的明星等受大众关注度高的特殊群体性侵女性的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轩然大波,人民群众对于严惩犯罪、整肃环境、提升素养、净化社会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上述问题的发生既涉及法律层面、也涉及伦理道德以及社会治理层面。本期沙龙,我们邀请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从打击刑事犯罪的角度出发,对特殊群体强奸行为的特点、相关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采集和采信等关键问题进行解析,以期能够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促进相关案件规范办理以及保护女性权益、净化社会风气贡献应有力量。

一、特殊群体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及特点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受公众关注度高的特殊群体涉嫌强奸的案件近年来多次出现,其中有什么社会背景或者原因?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此类案件频发,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较之以往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网络举报等)进行自我保护以及进行自发的群众监督(爆料吃瓜等)。另一方面也说明特殊群体较之一般群体应当受到更多监督和规制。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特殊群体本身受公众关注度高,故一旦其涉嫌强奸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舆论广泛且持久的关注。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这类案件以前也有发生,但选择报案或网络曝光的受害女性较少,现在随着女性意识的逐渐觉醒,这类案件的曝光也随之增多。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当前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结识和交往从面对面交往转变为“线上”交往,导致相互的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误区,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二是“粉丝文化”盛行,部分青少年对于“偶像”盲目崇拜,而有些“偶像”利用青少年粉丝的单纯和热情来实施不法行为。三是新媒体时代公民个体发布信息、传播信息的能力较强,能够利用网络发起话题,表达感受、观点,使社会事件更容易形成热点。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受公众关注度高的特殊群体涉嫌强奸的案件,与一般强奸犯罪相比,有哪些特点?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一是强奸主体高知化。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一般较高,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是强奸对象熟人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是认识的,如通过微信等相约见面喝酒聊天时实施强奸,或利用招聘等名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等。三是强奸手段非暴力化。往往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甚至采用灌醉、下药等方式,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而实施强奸。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一是男女双方往往存在比较特殊的关系,事件的起因经过更为复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上更为困难。二是案件的告发过程并不自然,常常是在案件发生一段时间后,因特殊的事由引发报案,导致难以还原现场,无法获得现场证据。三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存在差异,被害人出于个人名誉、指证不成功会被打击报复等方面的顾虑和担心,相对其他被害人会更加不愿诉诸法律。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与一般强奸案件相比,这类案件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更为复杂。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关系,如偶像与粉丝、上级与下属等,对此,应重点审查被害人是否主要基于名利诱惑等因素而与特殊群体发生性关系,防止将那些实际上并不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以强奸罪认定。司法机关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更为谨慎。

二、特殊群体性侵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难点

(一)“不完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认定的影响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实践中,在案件发生后,常有舆论挖掘被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其先前行为、私生活、曾提出的利益请求等,并将这类被害人称为“不完美”被害人。请各位专家谈谈对此的认识以及“不完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的认定产生哪些影响?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在证据法上存在品格证据规则:如果在一个诉讼中存在有关特定诉讼当事人的先前行为以及日常品格的证据,即便其在本案中实施了与此行为或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二者具有相关性。该规则在世界各国是通例。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如果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致使行为人“真诚而合理”地误认为被害人有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主观上真实地相信被害人已经同意,且在客观上具备合理性时,则可以减轻其犯罪责任乃至排除其主观故意。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的认定会产生较大影响。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主观认知,都是评判者事后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来推定的,如果客观事实反映出在通常情况下女方一般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则难以认定具体个案中的性行为违背了女方意愿。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在对犯罪的考察分析中,不存在“完美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原因和被害人的过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被害人的原因是指对于结果发生产生影响的因素,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而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引发了加害行为,会对加害方的罪责产生影响。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视过错的程度可能影响到对行为人罪、责、刑的认定。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果事先有暧昧聊天、亲密互动,或者女方平日私生活较为开放,或者女方事前提出利益请求,事后接受男方财物赠予,甚至自愿邀请男方和自己一起进入私密空间独处,是否能成为男方“误认为”女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的理由?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事后接受财物赠予与行为当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无关,关键是事发当时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同意。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若男方提出性主张,女方仅进行言语上的拒绝,后男方继续纠缠但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女方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反抗,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真诚而合理”地误认为对方有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若女方处于意识不清醒或无意识状态,或者作出强烈反抗等,这足以使一般人认识到其并未同意,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并非“真诚而合理”了。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法律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亲密关系、主动邀约、财产利益等都无法等同于女方性自主权的表达进而得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即使女方曾经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有权改变态度,男方也不能因女方曾经的同意而无视其真实意志。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上述情景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上女方并不同意的,理论上可以按强奸罪的未遂犯论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其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女方完全同意的,理论上也可以按强奸罪的未遂犯论处,可类比误把淀粉当作毒品贩卖的未遂。

(二)如何认定女性说“不”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尤其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女方没有反抗,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女方是否真正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至少是不排斥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没有任何反抗不代表她同意发生性关系,比如发现行为人携带凶器、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不敢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被人用酒灌醉、熟睡时被强奸而未反抗等。与女精神病人或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也认为是违背妇女意志。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既有同意的表现,也有不同意的表现。实践中可能存在几种情况:第一,妇女本身处于犹豫不定的状态,第二,妇女“就”是主要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均无法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第三种情况是“推”是主要的,此时就需要考察表面上的“就”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所谓的“就”是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表现,仍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半推半就”下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061号案例已经给出了三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一是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二是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三是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特殊群体案件中,要注重收集以下三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1.被害人的年龄情况。要注重收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2.被害人的神志状态。要注重收集一同喝酒人员、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扣押残留的迷药等物品并溯源追查。

3.案发时的客观情形。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相关参与人的言词等均是证据收集的重点方向。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果女方主动邀约男方,对饮酒或者吸毒都是明知的,在失去意识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同意必须是就发生性行为本身表示同意,不能根据同意饮酒或同意吸毒来推定同意发生性行为。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如果二人此前聊天较为暧昧,或者女方在邀约男方前曾表露过希望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且邀约的地点是住所、酒店等非开放性场所,此时应肯定女方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存在一定心理预期,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小;反之则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大。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果女方主动邀约男方,但不知道男方下了迷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后与男方保持恋人关系,接受男方财物赠予甚至继续和男方约会以及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性质?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第一次系强奸行为是无法否认的事实,理论上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事后妇女自愿的行为并不能否定第一次性行为系强奸的性质。一方面,强奸罪属于非亲告罪,不以被害人的控告为前提。另一方面,与男方保持恋人关系、接受男方财物赠予甚至继续和男方约会、发生性关系等行为,只能表明男方在强奸行为事后获得了女方的谅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从实质危害后果的角度来看,妇女在事后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男方的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存在需要诉诸刑事强制力予以排除的性侵害,也不存在需要恢复的法律秩序和女方的心理平衡,不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如果行为人利用已经发生的强奸行为或其他手段作为把柄挟制妇女,或实施其他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妇女继续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应认定为强奸。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这种情况下要考量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两个层面。一方面,强奸罪(除轮奸等情况外)大多属于一对一犯罪,如果被害人不报案或者不配合,公权力机关无从发现犯罪事实,在证据上也很难完善,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客观上的困难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强奸不是自诉案件,实践中长期存在将被害人在现实之下无奈的委曲求全,推定为对先前行为的追认,这在法理上是值得讨论的,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助长侵犯妇女权益的恶行,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利用影响力求欢的性质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后如未满足女方需求,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此情景中,由于女方系因出于获得工作机会的目的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但在发生性关系时其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这种情形客观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属于骗奸。骗奸在理论上也应当构成强奸罪,与诈骗罪一样,被害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目前通说和实践中认为骗奸不构成强奸罪,会导致形成骗财构成犯罪而骗人身反而不构成犯罪、保护财产重于保护人身的不合理现象。个人认为最好是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骗奸罪。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对于行为人具有特殊地位的,在判断是否属于胁迫时较之一般案件要更为严格,因为被害人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行为人对其形成精神上的压制,导致其陷入不敢反抗的状态。尤其是行为人明知某项事务对被害人具有重大影响,被害人能够意识到,如果不同意不仅得不到帮助,而且可能会有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胁迫。比如,工作本来是可上可下的,但被害人如果主观上认为拒绝就可能得不到这份工作了,无论行为人是否真的具有这种影响力,均构成对女方的胁迫。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男方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在娱乐圈有流量和资本、在学术界拥有在学术领域发表期刊文章的权力),但仅仅表示如果不发生关系就不为女方提供帮助,是否属于对女方的胁迫?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这种情况胁迫程度较低,一般不认为形成压制状态。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强奸罪中“胁迫”的实质是迫使被害人在其既有利益与性自由之间作出取舍,其后果是对被害人的既有利益造成了侵害,使被害人的现状更加糟糕。提问中男方只是让女方在流量、资本、学术资源等其当前不具备的利益的获取与否之间作出选择,不对女方的现状造成影响,不能认定为胁迫。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特殊群体利用自己在某一领域内的影响力和女性发生性关系,除强奸之外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如果三名及以上多人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如果使用致幻毒品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特殊群体在强奸事件被曝光后故意捏造有关受害女性的事实,利用背后的资本借助媒体散布以混淆视听,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四)蛛丝马迹中探寻真相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强奸案件基本发生在隐蔽的场所,事后取证较难。搜集和认定证据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强奸案的证据按照时间节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

1.奸淫行为发生前的证据,证明双方结识的过程、关系的状态、如何到达现场。具体可包括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

2.奸淫行为发生时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行奸淫的手段。具体可包括现场的音频、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伤势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等。

3.奸淫行为发生后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奸淫行为后的状态、态度,双方联络情况,何种情况下报警等。具体可包括通讯记录、证人证言、接警记录等。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是一对一的。应当脱离“口供本位主义”,重点结合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

1.报案时间点和具体方式。包括被害人是否立即报案、是否采取隐蔽的方式报案、是否家属陪同报案、是否代为报案等。可以分析得出被害人的行为动机是否自然和符合日常逻辑。

2.现场保留的物证。包括现场有无打斗、反抗的痕迹;被害人当时所着的衣物特别是内衣是否有拉扯撕裂等痕迹;有无留存的避孕套等计生工具;有无迷药、毒品、绳索、刀具、蜡烛等作案工具。

3.现场和被害人身体上的生物学痕迹。包括现场的脱落毛发、生物细胞组织、体液等,特别是遗留的衣物、毛巾等可能残留的生物性物质。

4.被害人和行为人身体损伤程度。包括是否存在咬伤、擦伤、挫伤;伤痕处是否残留被害人的生物性物质;损伤部位与被害人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暴力。

5.被害人和行为人的状态。包括被害人是否有强烈的羞耻状态、是否告知了亲友或者同事同学、是否有自卑或者狂躁等情绪波动。同时审查行为人有无在被害人或者圈内人面前炫耀等。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害人出于害羞、怕被报复等原因,没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还有一些案件中无明显暴力体现,在双方言词证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如何判断、采信?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经过较长时间方报案,原因可以归于四种情形:一是女方确被强奸,但为顾全自己名声或基于其他考量而不愿意如实告发;二是女方迫于社会舆论与家庭压力,将通奸诬告为强奸;三是行为人未能满足女方提出的条件,女方认为吃亏而报案;四是行为人及其家属为使其逃脱法律制裁,以贿买、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女方不敢报案。处理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在案发后没有及时报案,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无法提取现场的物证、生物痕迹等,无法对被害人人身进行检查,固定伤势情况,无法提取遗留的体液,而案发现场及附近的视听资料由于时间久远也可能灭失,导致性行为是否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关键性证据有所欠缺。

对于相隔较长时间再报案以及无明显暴力的案件,应当注重对双方言词证据的审查,看其内容是否稳定、是否前后矛盾、细节是否清晰,提炼双方言词的差异和矛盾之处,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运用逻辑经验法则,对矛盾之处进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辩解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是否合理。还要对事件经过作整体的分析和判断,包括案发前双方相识过程、相互关系,如何来到案发现场;案发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案发后双方态度,何种情况下报警,报警时的言词和情绪,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首次供述等。鉴于强奸案的特殊证据情况,司法者是否形成内心确信也尤为重要。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对于此类案件,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熟识、有无矛盾,以排除诬告陷害动机;2.被害人是否内向、隐忍;3.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后是否有抑郁、精神异常、自残等行为;4.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否反常。

三、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净化社会环境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开展哪些与案件有关的“案外”工作,以助力净化社会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要加强对性侵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由于性侵案件涉及隐私,宣传报道较少,今后可以适当对多发、常见性侵犯罪进行宣传报道,一方面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引导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还要多措并举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针对特定群体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粉丝群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理性追星。另一方面,与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加强联络沟通,助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净化网络环境,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社会文化氛围。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应当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检察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履行普法责任,有效化解涉恋爱民事矛盾,积极支持妇联等相关组织的工作,用好《检察建议书》等手段,做好案外工作,提升检察工作效能。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侵犯未成年人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中小学中对学生进行个人安全保护教育,防止其被特殊群体利诱后侵害,对于受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检察机关可以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以制发某类性侵案件白皮书的形式,在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将此类犯罪侵害行为的特点、多发场景、女性应增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证据意识等向社会公布,提高女性以及关注维护女性权益群体的法律意识。我也同意张栋教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向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有性骚扰劣迹的高管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今天各位嘉宾为我们解读了特殊群体利用所掌握的权势、地位性侵女性犯罪的特点以及司法认定问题,探讨了打击此类犯罪所应当注意的证据规则,并就检察机关如何助力净化社会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提出了宝贵意见。感谢今天出席沙龙的各位嘉宾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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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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