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了一项活跃群内气氛、祝贺喜事的活动。
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
但是,这类红包不要抢,小心构成盗窃罪!
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就通报了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根据案情介绍显示,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
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一般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是赠与关系,但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
所以,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理论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其实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专属红包,有人占有)的故意;
2、客观:(在行为时,行为人自认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
3、盗窃数额较大。
实际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物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
微信群显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自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
总而言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也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模式,但微信群并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也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
大家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当然,偶尔误抢也没什么。只要及时归还给发红包的人,并说明误抢,别人也不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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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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