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被去世、苏宁被破产”,这次造谣者的成本不是一般高

11月16日上午消息,苏宁易购发布辟谣声明称,“苏宁易购十二月底宣布破产”为谣言,公司经营一切正常。苏宁易购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对造谣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老王被去世、苏宁被破产”,这次造谣者的成本不是一般高


除此之外,这两天关于造谣的另一则新闻“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先生去世”也在网络上流传甚广。


“老王被去世、苏宁被破产”,这次造谣者的成本不是一般高


不是传谣老王去世,就是苏宁破产,“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不过,“网络非不法之地,谣言止于智者”,高瞻法务提醒:造谣一时爽,后期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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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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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谣言往往会侵犯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造谣者和传谣者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侵权主体往往会被追究侵权责任,并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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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造谣者还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相关人员可能会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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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就是造谣一般人的法律责任。造谣王健林或者苏宁或者其他一切有公众影响力的人物或组织,可能除了上面一般责任,还有产生其他责任的可能性。


比如万达集团有上市公司,也有旗下公司准备谋求上市。这时候,谣言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那么造谣者这时候可能不仅仅要对王健林个人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查实是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那么甚至可能面临证券法上的高额赔偿。


如果由于造谣所引发的民事侵权,引发了商业机构谋求上市的失败,那么如果寻找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谣言与商业行为的失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可能需要赔偿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所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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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网络非不法之地,谣言止于智者。作为普通吃瓜群众的我们能做的就是,看到发布者身份不明、消息来源不明的讯息,多留个心眼,不要一次次被造谣者耍得团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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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7

标签:诽谤罪   名誉权   民事责任   拘留   谣言   刑事责任   智者   侮辱   民事   主体   情节   事实   成本   媒体   责任   网络   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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