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颜无耻!公司甩锅员工,称侵权系杰迷个人追星行为

近期,因世纪华创公司擅用周杰伦肖像于文章《眼睛的这9个信号你有吗?周杰伦叫你一起做眼保健操啦》内,周杰伦提起上诉,判决书已经公开。

向舾在裁判文书网搜判决书的时候,还吓了一跳。

厚颜无耻!公司甩锅员工,称侵权系杰迷个人追星行为

哈哈,叫周杰伦的还真多,言归正传,大家先看看这份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0592号

原告:周杰伦,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10号楼1层1-7。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经理。

被告:刘玉杰,男,1981年1月5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代,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周杰伦与被告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创公司)、刘玉杰、李文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杰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兼被告世纪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杰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杰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在《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连续七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致歉内容应包括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世纪华创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其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混序医药(微信号:×××-gaoyao)上发布标题为《眼睛的这9个信号你有吗?周杰伦叫你一起做眼保健操啦》的营销文章,文章内容主要为用眼恶习、用眼健康以及用眼习惯,文章配图(6张)为原告之肖像,在文中发布营销广告词“提示:用爱目者护眼贴,每天15分钟”,在文章尾部介绍推荐北京混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序公司)产品“爱目者护眼贴”广告文案、适应症状、咨询电话、公众号二维码以及公司名称。上述营销行为世纪华创公司及混序公司并没有事先征询原告或其经纪公司之同意。世纪华创公司及混序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原告的个人权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害。现混序公司已注销,在注销登记的资料中公司股东明确提出,如有未尽债务由股东承担。被告刘玉杰、李文作为混序公司股东应对混序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具有显著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业营销,增加了原告承担可能存在的不实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导致原告承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世纪华创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发布案涉侵权广告,公司员工也没有该侵权行为,没有接到过律师函。侵权主体是混序公司,该公司员工林娟是原告粉丝,从网上找到的原告照片,没有进行推广,浏览量很小,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确实是我公司,当时混序公司没有公众号,用了我公司公众号。当时使用很混乱,我公司不知情。补充意见:1、我公司在事后已及时删除涉案文章,并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2、涉案文章在其他地方也有发布,从文章内容来看人物脸部有遮挡,没有原告完整的肖像,不排除是其粉丝或模仿者;3、截止原告证据保全日期,涉案文章阅读量很小,被删除前只有70人次浏览1人点赞,没有广泛传播也没有进行商用,文章推广的产品没有任何获益;4、原告该种方式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刘玉杰与世纪华创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李文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周杰伦系知名歌手。世纪华创公司、混序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世纪华创公司案发时系本案涉案微信公众号“混序医药”(微信号:×××-gaoyao)的账号主体,该微信号目前已更名为“华方堂”,账号主体为成都华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混序公司已于2019年7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刘玉杰和李文系混序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共同承担。

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7)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8607号《公证书》对在线浏览涉案文章相关网页并截屏取证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公证书》中显示微信公众号“混序医药”(微信号:×××-gaoyao)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眼睛的这9个信号你有吗?周杰伦叫你一起做眼保健操啦》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周杰伦的照片六张。文章中有相关文字描述:“提示:用爱目者护眼贴,每天15分钟”;“爱目者护眼贴适应于眼疲劳、眼睛干涩、红肿、黑眼圈、视力下降、青光眼、迎风泪、老花眼、视物模糊等眼部不适症状”,并配有产品图片,文章末尾附有“爱目者”的商标、二维码、联系方式及混序公司名称等内容。世纪华创公司和刘玉杰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文章系混序公司发布,与世纪华创公司无关,且文章阅读量很小,没有商业价值,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后周杰伦向世纪华创公司和混序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场所邮寄律师函,但均被退回。截至2019年7月2日,涉案文章已经由世纪华创公司自行删除。

此外,周杰伦提交百度百科中有关“周杰伦”的搜索网页打印件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代言合同,以证明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经比对,百度百科打印件中的人物与涉案图片中的人物基本一致。

庭审中,刘玉杰、世纪华创公司称案发时世纪华创公司授权混序公司使用“混序医药”微信公众号,涉案文章由混序公司员工林娟从网上获取并转载,系林娟的个人追星行为,与世纪华创公司无关;涉案文章发布时并没有侵权和牟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没有用作商业推广;根据浏览量和点赞人数可知,涉案文章传播范围不大;类似文章在其他自媒体当中广为传播,属于护眼知识类公益宣传;涉案文章主推的产品,实际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盈利,亏损严重。为证明上述主张,刘玉杰、世纪华创公司提交林娟出具的情况说明、林娟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公众号文章网页截图、人民日报微博网页截图、“周杰伦教你做眼保健操”搜索结果网页截图及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账号主体信息截图等证据加以佐证。周杰伦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周杰伦另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收据、银行交易凭证、法院公告费收取单等证据,以证明为此支出合理维权费用22927.9元。世纪华创公司和刘玉杰对除公告费外的其他证据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周杰伦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其本人肖像具有同一性,世纪华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周杰伦肖像和姓名获得周杰伦的授权,且其使用周杰伦肖像和姓名的方式意图达到广泛宣传产品和服务的目的,会造成不知情的大众认为周杰伦是其品牌或产品代言人的严重影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构成对周杰伦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不正当侵犯,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世纪华创公司和混序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文章所涉广告宣传内容直接指向混序公司,混序公司作为侵权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混序公司注销后,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刘玉杰和李文共同承担。世纪华创公司虽辩称涉案公众号案发时由混序公司实际使用,与世纪华创公司无关,但世纪华创公司作为账号主体,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登载侵权文章应尽到合理和基本的监管、注意和审核义务。世纪华创公司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是否转载、传播范围是否广泛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综上,对周杰伦要求世纪华创公司、刘玉杰、李文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造成的影响相适应,本院综合考虑世纪华创公司使用周杰伦照片的形式和范围,结合涉案微信公众号目前的账户状态,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侵犯肖像权、姓名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的利益。周杰伦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本院将综合考虑周杰伦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刘玉杰、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周杰伦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刘玉杰、李文承担);

二、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刘玉杰、李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60000元;

三、驳回周杰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周杰伦负担7744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华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刘玉杰、李文负担1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李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博

厚颜无耻!公司甩锅员工,称侵权系杰迷个人追星行为

普法时间到,我们一起来祷告!

首先,我引用这份判决书时候,并没有像很多公众号发布文章时在人名等隐私信息上打马赛克,因为判决的全文信息本身就是在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这里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最高院文件明确,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其次,我继续以本篇判决书中所谓的被侵权的周杰伦的“眼保健操照片”作为封面,是因为我笃定我们的使用目的和被告是不同的,我们的引用不会构成侵权。该案判决时候还是2020年,《民法典》尚未施行,《民法通则》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图片被商用,是本案中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直接原因。而如今《民法通则》已经废止,《民法典》进一步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规定:摄影作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展览的,原则上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向舾认为侵权的界限不能过于苛刻,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不是故意商用不宜认定为侵权,否则咱们粉丝的行为基本都是侵权。

最后,我们再简单聊聊案件本身。本案只是一起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的核心说理部分我已经在文中加粗显示了,大家可以重点读一读,以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特别是一些和我们一样运营有关杰伦自媒体的杰迷们,我们一定要认清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我们知道本案被告公司员工也是杰伦粉丝,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直接将从网上找到的杰伦照片为公司商用提供了辅助。粉丝的行为我们其实可以理解,但混序公司直接向员工甩锅,称本次事件系杰迷的个人追星行为,就有点厚颜无耻了。

向舾普法

李先生逝世一周年,我为他点了一首《逆鳞》

周杰伦在这首歌里想告诉我们的事

对七里香Remix侵权事件,说不!!!

这首歌周杰伦自己都不能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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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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