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第三次分配”

最近有个名词——“三次分配”挺火,那么什么叫“三次分配”呢?

“三次分配”的说法最早应该是来自于北大经济学教授厉以宁,他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提出“三次分配”这个概念。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大家都很熟悉,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指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自己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用于慈善,从而使收入比较高的人群的资金流向收入比较低的人群,以此来缩小贫富差距。

按理说通过捐款的方式缓和贫富差距也是一个常见的事情。比如许多国家都有长期民间慈善捐款的传统,也有政策法律鼓励民间捐款,比如捐款可以抵税等等。

捐款跟交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是必须要交的,并且交多少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捐款一个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自愿而非强制的,捐不捐在你,捐多捐少也在你,所以说捐款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愿性。

但是把捐赠搞成一个制度,这就变得不一样了。有个笑话说:募捐时的秘诀有二,第一面带笑容;第二腰间别把枪。

如果把捐款被搞成制度性的,那么遇到不愿捐款的人,很可能就会发展到以下情况:轻则制造舆论,让人难堪丢脸;重则按上罪名,斥之为富不仁,甚至让你倾家荡产。

中国历史上就有这么一个词叫“苛捐杂税”,什么叫苛捐杂税?就是在明文规定的那些税费外,还巧立名目设置许多收费项目,把本应是自愿的“捐”,变成强制性的摊派。

所以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仍然是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的方针不变、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的措施。

任何以“自愿捐献”为名迫使民营企业多交钱的行为,短期看是能对缓解贫富差距“立竿见影”。但由于会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家的生产积极性,滋长不劳而获的风气,所以从长期看来对整个社会的财富创造和税收增加反而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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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自愿性   分配   苛捐杂税   巧立名目   斥之为   公有制   明文规定   挫伤   立竿见影   慈善   税收   人群   民间   收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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