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留存单,儿子取钱涉嫌诈骗,有哪些可能

1995年1月12日,河南漯河的赵先生的父亲通过村上的信贷员,在当地信用社存了40万元定期存款,存期为“8上”,2015年1月12日到期,月息为17厘1毫,到期后连本带息共得204万元。

到期后,赵先生到信用社、信用联社取钱,被两次报警称诈骗,民事起诉也被公安机关得涉嫌诈骗得情况说明被两次驳回。此事持续了四年多,一直没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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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还是有几个疑问:

一、赵先生的父亲是通过本村的信贷员,办理的40万元定期存款,其中是否发生过“更换存单”的行为?因为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看,

该存单诞生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前后,储蓄专柜印文的形成时间与其标称的1995年1月12日的时间不符。

也就是这个存单及其印文是1996年1月左右才有的,而赵先生的父亲是1995年1月12日办理的存单。

从鉴定理论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文书字迹、印文的物质会发生有规律的变化,通过检测这些规律变化,是可以确定文书中字迹、印文形成时间的。虽然存在因环境等变化,数值会发生改变,进而导致推算的形成时间不准确,而且越是年代久远就越难。但是,鉴定是可以做到6个月的“误差期”的。

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无法推翻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更详细的调查,找到更深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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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设定期存单是当时的信贷员办理“假存单,真诈骗”呢?

首先,赵先生父亲当时是否在金融机构有取款、贷款的相关记录?因为40万元,不会一直在家中存放,否则赵先生母亲不会毫不知情。

再次,杨某当时的存款等账户信息,是否有存款记录?40万元,杨某诈骗得到后,肯定要做些处理的措施。

最后,是否有其它同案受害人?杨某是否有过“前科”或被处理过?这些是关系到杨某是否实施诈骗行为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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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何第三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持存单涉嫌诈骗,并出具情况说明书,造成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了原告起诉。是否存在关系案的可能。

从法院受理后,查明的事实和召陵区信用联社辩称和原告的相关证据和辩称:

1、存单印章模糊,无法证明是原万金信用社印章,与其同时期印章大小(一大一小)、样式(一空一实)不一致。

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要求信用社出具当年的印章、印泥、印模进行鉴定,信用社称丢了,导致司法部门无法鉴定。

2、存款单经办人,也就是当时的信贷员为杨某也不成立,因该存款单上的签字非杨某所写,印章也不一样。

3、该存款单显示的存期20年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根本没有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

但是经查询,当年定期存款8年以上月利息17.1厘是真实存在的。

4、该存款单上书写的存款额后面的“园”不符合银行工作人员的书写习惯;

5、该存款单下面出纳、复核、记账等栏处均没有经办人的签章。

1995年左右,信贷员拿着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单据到乡村吸收存款,办理的手续不规范是存在的。

6、根据被告同时期的单据领用记载,如果该笔存款真实,该存款的存入时间应为1996年4月,而非存款单显示的1995年1月。

从这六点来看,公安机关认为持存单涉嫌诈骗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认定的依据有的是一面之词,有的能被事实推翻。


从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到现在4年多了,一直没有结果,说明公安机关认定赵先生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证据不充足,能否适用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尽快结案,让双方的民事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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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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