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输了网络“搞事情”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官司输了,对法官和法院心生不满,进而编造虚假信息攻击法院和司法队伍,南通企业主张卫国犯寻衅滋事罪终审获刑一年。

官司输了网络“搞事情”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通报会,摄影:张卫斌)

8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案情通报会,通报了上述案件。

今年50岁的被告人张卫国,系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1994年12月,被告人张卫国因私刻五枚印章伪造公司委托书、合同书并伙同他人诈骗工程押金12.5万,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4年9月,被告人张卫国因先后4次伙同他人在上海、南通等地的居民小区、饭店实施盗窃,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卫国又分别因2次实施阻碍执行职务以及赌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先后4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0年7月,就宝泽公司诉源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南通中院的一、二审开庭审理,南通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宝泽公司与源景公司的合同,并判决源景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同时驳回源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打官司总是有输有赢,但被告人张卫国面对这份基本败诉的民事判决,不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动起了歪脑筋。2020年7月28日,为了泄愤,张卫国竟然打着公司实名举报的幌子并使用网名为“南通正义之声”的账号,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布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某为抽逃资金1650万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的网帖,文字后还附有俞某某的照片,并摘录判决书内容、民事起诉状、证据,网帖最后为“俞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进行严重违反程序的审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官司输了网络“搞事情”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吸引关注,被告人张卫国指使了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并且使用自己实际掌握的另外2个账号跟帖“通州区法院出了名的黑……”“头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故意混淆视听,将抹黑、攻击的对象从俞某某法官扩大到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质疑审判工作。张卫国另将案涉网帖链接转发到了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数量众多,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行业,群内人员受到影响又转发了121次。张卫国还在部分群里发红包,让大家积极参与转发和评论。

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其中,有不明真相的网民受到误导,跟帖评论了“有俞某某这种法官老百姓一定是受害的”“法官好黑……”“伪造证据都能胜诉,可想此法院有多黑”“现在都是权大于法,尤其民事诉讼,黑着呢”“通州法院根子上已经腐烂透了”“在南通法院违法裁判是常态”“你以为就通州法院水平差吗?全南通的法官有几个脑子是清楚的的内容”等大量针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负面内容。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卫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鉴于案件涉及通州法院法官,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定了南通市海门区的公安、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在提起公诉后,南通中院从公正司法和便利诉讼的角度,指定由海门法院审理此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卫国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张卫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卫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卫国在利益诉求未得到民事判决支持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发泄不满情绪,编造一审民事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指使、鼓动他人顶帖、评论、转发,恶意抹黑、攻击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被告人张卫国实施前述行为,起哄闹事,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挑战司法权威,致使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产生强烈的误解,在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天,南通中院召开案情通报会,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部分政法单位、媒体记者及网友代表参加会议。

官司输了网络“搞事情”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峰出席通报会介绍案情)

法官观点——

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

被告人张卫国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方永梅介绍,在网络谣言犯罪案件中,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犯罪对象上,诽谤罪涉及的虚假信息主要针对特定个人而捏造,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或者尊严。寻衅滋事罪则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集体或者有关公共事件。

二是在犯罪动机上,相比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的恶意动机通常更加明显,更倾向于通过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来实现犯罪目的。

三是在入罪条件上,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要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相关标准才能入罪。而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在实质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官司输了网络“搞事情”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右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方永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卫国虽然发帖捏造的事实多是有关俞某某法官,但从他之后使用自己实际控制账号跟帖以及指使、鼓动他人跟帖的内容来看,行为的根本指向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后,不断进行扩散,起哄闹事,想施压法院,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他的行为在侵犯俞某某法官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恶意抹黑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使不特定人员对审判工作产生强烈误解,给网络空间和线下社会的正常运转都带来极大负面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张卫国进行定罪量刑。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言论同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方永梅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不仅会事与愿违,还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方永梅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让群众把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当成一种自觉和习惯,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对那些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为名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摄影: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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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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