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

校园暴力成为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有代表建言,我国应降低未成年犯罪担责门槛,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校园暴力法。

未成年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

“未成年”这三个字,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似乎隐隐成为了施暴者的保护伞,“未满14岁未成年犯罪不承担刑责”更是成为施暴者可钻的巨大漏洞。 比如,媒体报道过,11名未成年人,将同校一名8岁儿童围殴致死,可因为他们都未满14岁,所以11人全都逃过了法律惩罚。再比如近日网上热议的那起“高三男生给女同学下药,但是却被警方视为‘闹着玩’”的校园暴力事件。

依据现行的法律,这类事件多以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罚方式占主导地位,这也是很多未成年人对施以暴力不以为然的主要原因。他们把殴打和伤害视为“恶作剧之类的小事”,而学校也总是企图用调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情况下,无形中法律的震慑作用大大减弱。

未成年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

不少人认为,未成年的他们心智不成熟,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以不能像对待成年人那样,用刑罚直接对待他们,而是应该宽容他们,以此感化他们。但这些孩子犯罪,也根本不是因为“不懂法”,缺乏法制教育,反而是因为他们太清楚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给他们留下的这个巨大漏洞。

随着未成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这个14岁的犯罪不用担责的门槛,它是不是已经不那么合乎时宜呢?其实,国外不少国家设立的承担刑责的年龄门槛都比我国低。比如英国的要求是10岁,而且超过10岁,只要是恶意犯罪,犯的又是杀人强奸这类的重罪,也会面临可能长达10多年的刑期。美国要求14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被认定是纯粹恶意,且手段残忍,犯的又是凶杀这类的重罪,甚至可能按成年人的标准被判刑。

还必须看到的一点是,在校园暴力这块,施暴的是未成年人,受害的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因为施暴者未成年给予宽恕,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又由什么来维护?在同一年龄层面的平等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谁?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追究责任,也许是想保护未成年人想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样却忽略了受害者造成了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害,而不经过法律制裁的这部分未成年犯罪者根本不会觉得自己犯的事儿有多大,心理可能也会畸形,成年后更不会变成社会的栋梁之才。更无怪有人会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更该保护受害者还是施害者,会有人愤怒地称该法已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未成年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需要各方努力,道德教育、生命教育也确是根本,但在这些尚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法律规范先行呢?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担责的门槛,同时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制,把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与那些严重违法的恶性违法者相区别,让“未成年”这三个字不再扭曲地变成施暴者的保护伞,这些应该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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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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