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乡镇机构设置

1、乡镇党委

设正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其中一名兼任镇长),设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专职委员2名(一般分别兼任武装部长、妇联主席)。下设党政办、综治办等机构。

基层乡镇机构设置


2、乡镇人大

设正、副主席各1名,下设人大联络办公室。

3、乡镇政府

设正镇长1名,副职2-3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乡镇长。下设经济办、农业农村办、规划办、计生办、计生服务中队,民政办、文化站、殡改站等机构。

4、乡镇纪委(监委)

隶属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管理。设正、副书记各1名,委员若干名。下设专门纪检办公室。

基层乡镇机构设置


5、乡镇武装部

隶属乡镇党委和县武装部双重管理。设正、副部长各1名。

6、团委

隶属乡镇党委和团县委双重管理。设正、副书记各1名。

7、七站八所

派出所、国土所、司法所、税务所、财政所、市场监管所(工商所)、水管所、乡镇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食品站、水产站、农机站、交管站、电视广播站等均属于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组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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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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