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是非不明,善恶不分的事情时有发生,与其说是观念的不同,不如说是金钱面前道德的沦丧。朴实的张某遇到了这样的事。我们一起来看。
张某以老带新好心介绍老乡周某(死者)到南京某公司务工。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
2019年10月13日,周某晚上班工作中突发脑梗,于次日凌晨2:00左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为“脑内散在缺血腔梗灶,部分陈旧灶;建议头颅MR进一步检查”。
当时,医生给出两种治疗方案,第一是保守治疗;第二是溶栓,但风险较大,需要家属签字才可;医生建议联系家属后再决定治疗方案。医生的方案和建议是正常的,没有异议。
张某立即联系周某的家属,但是联系来联系去,只联系到周某的姐姐,但姐姐却说:不愿意管。
张某没有办法,让医生先采取保守治疗,凌晨五点左右将周某转至老家卫生院,卫生院不接收,又转至南京医院治疗,后来周某医治无效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在救治周某的过程中,老乡张某多次报警反映情况,想通过警方介入促使周某家属接管照料与救治,周家均未同意。
周某死亡后,其女儿周某薇将张某及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多万元。
周某薇认为:周某在南京医院治疗,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死者送往不具有医疗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导致死者治疗时间被拖延了14个小时左右,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浦口区法院认为:
1.被告公司及张某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救治义务 ,周某死亡的原因是突发疾病,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的救助存在过错。
2.被告张某及其他工友在第一时间将周某礼送医救治,在不能替代家属确定治疗方案时,选择具备一定医疗设备的非急救转运车,并有医生护士随同,将其送至其老家希望家属接手符合常理,已经尽到了基本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一审判决了,不知道周某的女儿会不会提起上诉。在这里,我想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
1.周某的家属,尤其是女儿,你们当初干什么了?你们敢把当初的内心真实想法告诉公众吗?
2.家人非正常死亡,家属打官司是正常的,你们的想法是要得到正义吗?
3.周某死亡了,家属在过程中的角色以及行为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评判?承担社会责任?
4.张某在周某从发病到死亡的救治过程付出了努力,遇到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尤其是事后还了被告,张某可以反诉吧,反诉自己受到的诬陷,要求精神补偿。
网友们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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